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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姜炳团伙诈骗案”受损被害人资金清退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姜炳等10人犯诈骗罪一案(以下简称“姜炳团伙诈骗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核实等工作。为维护受损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和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

本次清退对象为经本院(2019)浙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姜炳团伙诈骗案”受损被害人,且按照本院的要求在“姜炳团伙诈骗案”被害人信息登记及款项发放系统中已经登记在册的共计2242名,涉及受损金额为79580余万元



二、清退原则

根据已变现、扣划到位的全部资金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受损被害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姜炳团伙诈骗案”在涉案平台提取经本院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本金损失金额。

截至目前本院已执行到位资金为63900余万元,按照(2019)浙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受损总额,本次清退比例为19.97%。



三、清退时间

2021年10月下旬。



四、清退方式

通过“姜炳团伙诈骗案”被害人信息登记及款项发放系统,本院委托建设银行宁波分行统一发放,请登记在册的各被害人留意款项发放后的短信提示。



五、相关提醒

1.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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