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杀价比平时贵,构成欺诈吗?宁波法院教你双十一“避坑”
每年双十一购物节,都会掀起消费者的购物热潮,但不少人会遇到图物不符、抬价销售等问题,还有人高额购得的茅台酒居然是假的。面对这些“坑”,我们该怎么办?
● 问题一:
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区别?
● 法官说:
退一赔三适用于卖家有欺诈行为时,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领域,即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退一赔三着重于看有无欺诈,退一赔十则不考虑有无欺诈,只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是否受到损害这个客观结果。如果卖家主动承诺退一赔十,则不论是否食品,均应当按承诺退一赔十。
● 问题二:
谁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
● 法官说:
只有消费者才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将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限定在了消费者范围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如果购物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再次出售等营利行为,就不是消费者。
案例链接:
原告李某以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为由,要求卖家退一赔十。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职业为网络刷手,其自2015年开始,仅向本院起诉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就有近80件,其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购物者,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 问题三:
谁要承担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责任?
● 法官说:
责任主体是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这个经营者一般是销售者或服务者。类似闲鱼平台的某些个人卖家,可能就会涉及是否是经营者的争议。
案例链接:
原告在闲鱼平台向被告购买了宣称是正品行货(标明了主要配置)的个人闲置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原告使用中发现问题,经苹果官方售后检查后,发现该电脑序列号不正确、存在改装。原告遂以被告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三。本案的其中一个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是经营者。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闲鱼售卖的并不只这一台电脑,还有其他电脑,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和解。
● 问题四:
买到假大牌了,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 法官说:
要从两方面分析。首先,卖家是否宣称其所售商品是正品大牌。如果卖家宣称了是正品却卖假货,当然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其次,如果卖家没有承诺其售卖的是正品,只是含糊地使用了大牌的logo、图片、款式等,但商品的价格远低于正品的正常售价,其中的价格差距已足以使普通人根据常识即可判断商品不是正品大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主张其被欺诈进而要求退一赔三,依据不足。(当然,售卖仿制品肯定是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违法行为,此处仅从是否构成欺诈的角度分析。)
● 问题五:
买到了假茅台,能否要求退一赔十?
● 法官说:
要看假茅台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了损害。有的假茅台可能酒体本身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饮用的,只是不是茅台酒。这时就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退一赔三规定,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
案例链接:
原告在被告商行购买了6瓶茅台酒,支付货款14400元。后发现为假酒,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该6瓶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其实际饮用受到了损害,故其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向原告出售非正宗茅台酒已构成欺诈,应受到制裁,故本院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十倍赔偿中的三倍部分即43200元,对原告多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
● 问题六:
材质与卖家宣称的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
● 法官说:
若因材质不同被认定为典型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或者赔十。
更多情形,可以详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即:经营者有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案例链接:
原告在某淘宝店以98元购买了手提包一只,卖家宣称是真皮、头层牛皮,承诺假一赔十。后经鉴定,材质为PU皮。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卖家构成欺诈,按卖家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判决卖家退一赔十。
● 问题七:
参与了限时秒杀活动,事后发现秒杀价比平时价格还高,此类虚假的限时秒杀活动,构成欺诈吗?
● 法官说:
某些限时秒杀活动“明降实升”,或实际优惠价与原价一致,这类限时优惠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链接:
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了某款限时秒杀的耳机,几天后发现秒杀结束后的价格与秒杀价一样,遂以被告价格欺诈为由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情况属于价格欺诈。
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撤诉。
● 问题八:
“最佳”“极品”等绝对化宣传用语是否构成欺诈?
● 法官说:
不能一概而论。法官进行裁判过程中需要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仅仅因使用了绝对化用语而认定欺诈。
案例链接:
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了某品牌的移动工作站,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了“最轻最靓”“最佳”等绝对化的用语。原告购买后称,还有其他品牌的移动工作站比某品牌的轻,故“最轻”是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涉案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最轻最靓”、“最佳”之类的绝对化用语,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改正。但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被告在使用“最轻”宣传语的同时已明确标明了商品重量,在使用“最靓”宣传语的同时已多角度展示了商品外观,在使用“最佳手感”时也明确告知了键盘的键程、键距。而且在店铺的“产品说明”中,被告已说明店铺所有产品介绍及说明均以某品牌为准,不与其他品牌相对比。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鄞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问题九:
只要宣传与实物不符,就算欺诈吗?就可以赔偿吗?
● 法官说:
不是的。退一赔三毕竟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有条件限制,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认定欺诈的关键在于故意告知对方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的真实情况,是足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关键情况。
案例链接:
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了料理机,页面宣传为6.5英寸全面屏。原告收货后发现实际尺寸为5英寸,故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屏幕大小并非涉案商品的主要性能,其虽与实际不相符,但该不实宣传尚不足以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外观不符属实,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请。
附法条的详细“避坑”指南
详见下方链接
双十一避坑指南|买到假茅台退一赔三or退一赔十?秒杀价比平时贵,构成欺诈吗?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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