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激发农村合作社参与村治积极性?这是基于扎根理论的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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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是基层治理的最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在不断推进乡村治理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然而,中国乡村依然面临着乡村治理主体缺位、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乡村治理缺乏外部支持等治理困境。为了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2019年6月,中央政府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要“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这些中央政策文件,不仅为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政策依据,还表明中央政府越发重视合作社在乡村治理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挖掘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充分激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潜力,是当下政府工作和学界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
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推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既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和乡村振兴的现实选择,又是推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然而,课题组成员在实地走访调查中发现,不少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却在参与乡村治理方面不主动。这不禁引发课题组的思考:为什么这些合作社不愿意或不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呢?是参与动机缺乏,还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外部条件不足?抑或是其他因素?对此,本文试图回答下列问题:影响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内部因素是什么?外部因素又是什么?如何更好地激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政府应做好哪些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合作社有效参与乡村治理?
关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可归纳为三支文献。第一支文献关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性与可能性分析。有学者指出没有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随着社会成员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对话的成本就会降低,社会因此也更加稳定。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本质上是合作社功能的进一步延伸。第二支文献关注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学界将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归纳为四个方面:乡村公共事务的重要协商主体、乡村公共事务的重要承载主体、农民矛盾化解的重要组织力量和教育农民的重要组织。第三支文献关注合作社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研究表明,合作社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改变了乡村社区治理结构,还对社区竞争性选举、社区利益整合、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等基层治理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已有文献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以往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参与路径等方面,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形成机理研究较少。此外,已有研究基本上是定性地描述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及其实现路径,且这些定性描述缺乏基于调研和访谈数据的理论逻辑分析,只能初步地反映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本身,而对行为背后的形成机理未能解释分析,从而使得这些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说服力有限。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本身,探寻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形成机理及其触发机制。
范畴提炼与模型构建
本文确定 “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影响因素”为本研究的核心范畴。该核心范畴所形成的“故事线”可以概括为:(1)内部因素分为参与动机、参与能力和家乡情怀等三个维度,它是触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前置要素;(2)外部因素包括政府支持、村民支持、乡贤支持和治理平台四个维度,它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催化剂,多维度多层面地推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中“内部因素—参与行为”的转化进程;(3)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于合作社产生参与行为;(4)参与行为会进一步产生反馈机制,反馈机制反过来影响参与动机和参与能力等内部因素,进而开始新一轮循环。
理论模型阐释与行为逻辑分析
本文将结合深度访谈数据,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触发机制进行具体阐述。
内部 · 因素
01
参与动机
增加组织收入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决定因素。首先,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其参与乡村治理最主要的动机是增加合作社自身的收入。其次,在销售过程中,合作社不仅帮社员降低了物流成本,还“通过帮大家统一卖花,获得了不少的提成收入”(A07)。通过增加合作社的收入,合作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为合作社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获取社员信任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合作社需要通过获得社员信任以便更好地开展生产或服务活动。其次,合作社“为村里建桥”,让社员看到合作社的作用。这有利于降低社员对合作社的抵触心理,从而有利于合作社更顺利地开展工作。
提升组织声誉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社会因素。首先,“平时多为村里做点事,传出去名声好听点儿”(A01)。这意味着合作社为提升组织声誉、塑造更好形象而提高乡村治理的参与程度。其次,合作社通过提升组织声誉而提高了合作社的知名度,进而可以增加合作社的产品销量,提升村民收入。
反映组织诉求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因素。首先,为了拥有更多的乡村事务管理和资源支配话语权,合作社成员通常以参加村民大会、村务公开等方式从政治层面参与乡村治理。其次,合作社为反映组织自身诉求而参与乡村治理,可以发挥其对村庄事务的讨论和参与村庄民主管理的效能。
获得政策福利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因素。首先,合作社为了自身的发展,通常以申请政府项目和响应政策号召等方式参与乡村治理。其次,合作社通过承接政府项目参与乡村治理,可以实现获得政策福利和完善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双重目标。
02
参与能力
资金实力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物质基础。首先,合作社可以为乡村治理提供资源要素禀赋。其次,资金实力影响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广度。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表示,合作社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的增强拓宽了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从而可以更好地带动村庄发展。
人才资源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人才保障。首先,人才资源决定了人才资本的供给水平,合作社的乡村精英和能人等人才,可以发挥他们各自的人力资本优势,从不同方面为推动乡村治理贡献力量。其次,合作社通过组织鲜花培育的现场讲解与实地指导等活动,可以有序地提升村民的谋生技能和提高村民素质。
社会资本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人际资源。“利用自己积累的人脉,把成功人士的力量聚在一起,为家乡引进项目和资源”(A07)。这表明合作社负责人通过自身的社会资本,为乡村提供了产业发展或公共服务建设等项目,有利于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方面加速乡村治理进程。
03
家乡情怀
乡土情结搭建了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文化场域。经调查,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他们对自己的家乡有着独特而浓厚的感情。“情感在乡、责任在乡”使得乡村精英在外面闯荡出一番事业后,便可能回到家乡带领村民走向共同富裕道路。调查还发现,大多数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并不是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都是由于合作社负责人的乡土情结在推动。
发展责任创建了合作社负责人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依据。首先,发展责任源于合作社的社会价值定位。合作社是村中的“一分子”,有责任有义务带动村庄发展。其次,发展责任创造了合作社与村庄紧密交流的条件,为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现实依据。
外部 · 因素
01
政府支持
政府倡导能增强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首先,在访谈过程中,课题组成员通过采访合作社负责人,深刻感受到在政府政策倡导和鼓励下的合作社更愿意参与乡村治理。其次,政府倡导能大大提高合作社负责人及社员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从而推动触发机制中“参与动机—参与行为”的转换。
政策激励是激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外部动力。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导向来激励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当地政策鼓励合作社参与村里的环境整治,以政府购买方式,促使合作社开展垃圾清运、厕所保洁、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A05)。这意味着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可以激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政策福利动机,进而推动触发机制中“参与动机—参与行为”的转换。
政府监督是推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首先,合作社生产服务过程中会涉及村民、村党组织等多方面利益,政府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理性监督能有效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其次,政府作为“乡村治理项目”的购买方,有责任有权利对合作社参与修建水渠等乡村治理建设项目的速度及质量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
02
村民支持
精神支持是推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我们对村民好,村民都记在心里,等合作社需要村民支持的时候,村民也会很积极”(A11)。这表明,村民懂得感恩,也会激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
村民监督是推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外部力量。根据科斯定理,当合作社的行为对村民的生活水平或生活环境产生负外部性时,村民便会直接或间接向合作社领导反映情况,从而推动合作社以参与乡村治理方式解决自身行为的负外部性问题。这表明,村民监督能推动合作社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等方面参与乡村治理。
03
乡贤支持
示范引领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参考坐标。首先,乡贤的示范行为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树立了榜样。其次,乡贤的示范引领在乡村营造出“不忘本”“回报家乡”的良好外部氛围,有利于激发合作社负责人和其他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潜力。
物质支持可以提高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效率。首先,当代乡贤在资金方面支持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可以推进乡村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当代乡贤在种植技术等方面给予村民的指导和帮助,有利于村民更快掌握鲜花种植技术。
04
治理平台
主体互动有利于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优势。首先,合作社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具有发展乡村、共同致富的同一目标。在该理念的推动下,多元治理主体可以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乡村治理,实现“1+1>2”的效果。其次,多元主体相互配合更有利于乡村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沟通协调有助于减少冲突,从而有助于提高乡村治理工作中问题解决的效率。首先,合作社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或矛盾,而沟通协调可以有效调节并减少各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其次,沟通协调机制可以让各治理主体感受到他们自身价值,进而有利于调动各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参与 行为
主动参与。“去年我们合作社给村里建一个桥,方便大家来回通行,去地里也不用绕远了”(A18)。据调查,部分合作社在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后,开始考虑如何更好地反哺村民和社员。这些合作社或主动修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或积极帮助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村民就业。合作社主动参与乡村治理,不仅提高了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还为其他治理主体提供了行为示范。
被动参与。在当前,我国的多数合作社规模还比较小,还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参与乡村治理。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没有外部激励的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和实力往往不足。“我也不想参加,但村书记经常找我说,村里面没钱,让合作社帮助把村里面的路给修一下”(A17)。这反映出不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一些合作社为了自身发展或社员利益,也会参与乡村治理。
反馈 机制
精神激励。首先,村民肯定、领导表彰及自身价值实现等从精神层面构成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调节因素。合作社基于精神追求而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在村民肯定、领导表彰等符合或高于其期待时,其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也会大大提高;反之,其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也因此受到挫伤,甚至导致其停止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其次,精神激励从“提升组织声誉”和“获取社员信任”两个方面,为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精神支持。
物质激励。首先,经济利益、物质奖励等从物质层面构成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调节因素。基于增加组织收入的动机参与乡村治理行为,在合作社参与治理行为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物质奖励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期待时,能更好地发挥物质激励作用调动合作社继续参与的积极性;反之,则会产生负向激励效果,进而会降低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会导致合作社不再参与乡村治理。其次,物质激励从“增加收入”方面增强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动机,从“资金积累”方面提升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能力,进而有利于合作社广泛和深度参与乡村治理。
结论与展望
基于扎根理论构建了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触发机制模型,本文系统阐释了触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关键要素和理论逻辑。研究发现:(1)合作社的经济和政治动机、参与能力与合作社负责人的家乡情怀等内部因素,是触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前置要素和重要动力源;政府支持、乡贤支持、村民支持、治理平台等外部因素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催化剂和重要外部力量;参与行为是合作社基于内外部因素做出参与乡村治理的选择表现;反馈机制是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循环链。(2)内部因素、参与行为与反馈机制构成动态循环关系,外部因素多维度地影响“内部因素—参与行为”的转换过程。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为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有关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手。
1.着力激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动机与政治动机。政府可以从增加合作社的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源两个方面入手开展相关工作。比如,政府可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将乡村治理相关项目委托给合作社,从而拓宽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范围和渠道。合作社通过参与乡村治理项目,不仅可以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以更好地带动农户社员增收,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进而可以推动合作社在更大范围和更广深度上参与乡村治理。
2.培养和提升合作社负责人家乡情怀。乡土情结搭建了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文化场域,合作社负责人责任感大大提升了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政府应高度重视合作社负责人乡土情结的挖掘与培育工作。积极推荐有能力、有担当、有情怀的企业负责人和乡土人才等乡村精英等担任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同时,政府应为合作社负责人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场域,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报道合作社负责人参与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典型事迹,进一步充分发挥现有合作社负责人的责任担当与奉献精神。
3.构建有利于合作社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科学评价体系。县(市、区)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多主体、多维度、多元化的乡村治理绩效评价体系。一方面,细化和量化乡村治理指标,对那些为乡村治理作出较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充分肯定合作社等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让合作社等主体的治理行为得到正向反馈,从而发挥反馈机制对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正向激励作用。基层政府或村“两委”可以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板报等村民易于接受的媒体,对合作社等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行为进行宣传和表扬,以此提高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和合作社负责人的声誉,构建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长效机制。
4.政府在推进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要承担起协调、督促和服务等职责,避免出现政府职责“缺位”“错位”等问题。一方面,政府在推进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工作过程中,应合理保障合作社的基本权益,尊重和维护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的正当话语权和决策权,并及时回应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协助村庄构建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多主体乡村治理协调机制和平台。各村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正式的治理主体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该制度对村庄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以妥善应对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
文章摘编自《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触发机制》,作者:张连刚,张宗红。原文载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城乡社会】栏目,有删节。免费下载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作者简介:张连刚(1976—),男,河南唐河人,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E-mail:370843920@qq.com
引用本文:
[1]张连刚,张宗红.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触发机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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