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财政部: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怕不怕!房地产税又传来新消息!这已经是今年10月以来第3次重点提及房地产税:
第1次:2021年10月2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第2次:2021年12月15日!-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第3次:2021年12月27日-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从官宣到深化再到准备,房地产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以下是本次的主要内容:
12月27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在总结2021年财政工作时称,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今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一项内容是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随后公开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决定》,具体试点地区将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还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房地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将在前述文件中逐步明确。
根据《决定》,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财政部部长刘昆稍早前曾解读称,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决定》称,房地产税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在高层定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背景下,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呼吁声中,房地产税的征收或许将成为调控里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同样在昨天举行的工作会议中,还研究部署了2022年财政工作,提到了:
持续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对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的要严肃问责,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推动财力向基层倾斜,继续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效防范基层财政运行风险。配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今年大量的土地以底价成交甚至是流拍,对那些土地财政依赖程度较高的城市来说压力是很大的。房地产税的征收有助于地方优化财政结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对居民来说,房地产税主要打击的是那些拥有多套房产的炒房者,也是对房住不炒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巩固。拥有的多税就缴的多,有利于加快促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