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系列 | 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观韬中茂特开设《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将推送一篇劳动法专业文章,与大家分享劳动法方面的最新资讯、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最新研究等。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供图 | 刘罡
解除劳动合同时,争议的主角一般是公司和员工。但有时候,工会也会参与其中。甚至被解除的员工就是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那么,公司在解除具有工会身份员工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
A员工是工会主席,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B公司已经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时,B公司依法书面通知了工会,并希望工会出具意见。但工会回复表示“弃权”。
鉴于A员工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工会的态度;B公司对自己的解除决定产生了疑惑,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因为其身份特殊,确实可以享有或保有一些特权。我们耳熟能详就有:(1)外交代表的“外交豁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但是,工会主席如果违纪的,并没有类似特权。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明确: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员工严重违纪)
除了上述严重违纪的情况,工会主席等还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主要包括:
1、 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工会法》第十八条)
2、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其不要求恢复工作,而要求赔偿的,依照“24个月工资+N”的标准赔偿,而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照2N标准赔偿。(《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
我们认为:
从字面看,如工会发表反对意见的,公司也仅有“研究工会意见,并再次通知”的义务;工会并没有“解除是否合法”的裁判或解释权。
最后解除是否合法的结论,还是将由仲裁机关或法院判定。当然,如果工会反对的,可能会对最后的判定存在一定影响。
本案中,工会应当发表意见,弃权行为本身不妥;如有必要,B公司甚至可以向上级工会反映该情况。同时,如工会仅是弃权而不说明理由的,更加不能影响公司解除步骤的进行。
从实务操作考虑,为避免工会拖延,公司可以在通知工会的函件上写明:“[ ]天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认可公司的解约”。
关于工会的问题,还有很多,我们有空再聊!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联系方式:(Email:zhangb@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网址:www.guantao.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