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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
|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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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教学建筑、医疗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提高为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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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了电梯动力控制线缆等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 |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 |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教学建筑、医疗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提高为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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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消防车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 |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 | 放宽到车道长度大于40m时,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教学建筑、医疗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提高为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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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 新标没有申明大于50M的建筑必须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也没有申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最低长度要求 |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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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由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改为: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时可贴邻 |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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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
|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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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原最低要求乙级防火门的情形,在超高层建筑中统一提高为甲级防火门。 |
|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 增加了乙级防火门设置场景要求:所有多层丙类厂房、歌舞娱乐场所房间疏散门、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
|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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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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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井壁上的检查门,原只规定了丙级防火门要求,新标增加了乙级防火门、甲级防火门的情形 |
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 |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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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 增加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