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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太肥!两男子伪造材料骗取贷款 | 案例快递646


近日
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
被告人邓王某某、须某某分别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和三十万元
违法所得全部责令退赔

 

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须某某经合谋后,称有关系可以帮助企业向银行贷款,以分用贷款资金为条件,吸引民营企业作为贷款主体,通过与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并制作虚假的贷款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中部分贷款被告人须某某还通过虚构担保金额的方式,以分用贷款资金为条件,吸引其他企业为贷款进行担保。贷款审批后,贷款资金由银行受托支付至被告人王某某或者须某某控制的公司账户内,由被告人王某某、须某某实际控制、分配使用贷款资金。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须某某采用上述手法先后9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23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得款2600万元,被告人须某某得款1480万元(其中50万元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其分得的资金中转给被告人须某某),后被告人须某某将分得的部分款项以借款的方式分给担保企业使用。现上述贷款均已逾期,分用的贷款资金被告人王某某、须某某大部分无法归还。2019年6月17日、24日,被告人须某某、王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须某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须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须某某向银行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的财物。




供稿单位:滨湖法院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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