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将房产全留母亲,幼女能保留份额吗?| 案例快递647
华某甲与池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华某乙(尚未成年),两人婚后购置了商铺、车库,华某甲的名下还有两套安置房。后来华某甲因病去世,池某某也带着女儿搬去了外地生活。华某甲在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遗书表明,登记在华某甲名下的两套安置房均归他的母亲朱某所有。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安置房归其所有并依法继承商铺及车库的六分之一份额。而池某某则认为女儿也是继承人之一,应该在安置房内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享有居住权。
一审法院判决两套安置房均由朱某继承所有,商铺及车库由华某乙占有三分之一份额,由池某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判决后池某某、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为华某乙在安置房中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享有居住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某甲在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有效要件的要求。但内容上,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华某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违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因违反了法律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而属无效。
在遗产的具体分配上,现有法律并未对必要的遗产份额进行具体规定,考虑到案涉自书遗嘱形式上有效且法律规定适用特留份的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本案中为华某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是在尊重遗嘱人华某甲意思自治的同时保证华某乙的基本生活消费与支出。现朱某作为华某甲的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应享有商铺和车库六分之一的份额,根据池某某自述的商铺、车库价值及商铺租金收益等情况,参照江苏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计算华某乙至独立生活止所需花费,并考虑华某乙的身体状况可能产生的医疗费支出,法院认为朱某在商铺、车库中所占的六分之一份额已能够维持华某乙的基本生活消费及医疗支出,综合考虑安置房、商铺、车库的占有、使用及方便管理、处分等情况,为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尽量避免损害遗产的效用,法院将朱某在商铺、车库中所应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分配给华某乙继承,将两套安置房中应当为华某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分配给朱某继承,据此判决两套安置房归朱某所有,商铺及车库华某乙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池某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供稿单位: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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