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好意同乘出车祸,朋友反目来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均为甲商场中不同商户雇佣的员工,因在同一个商场工作,双方也认识,平时相处也可以。2018年4月21日,甲商场在江阴某小区举行活动,商户皆派员工参加该活动的宣传。因商场安排的包车已经坐满,而本案被告李某有车,遂原告吴某搭乘被告李某的车前往活动现场。途中,李某驾驶的车辆与闾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吴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后吴某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吴某遂将李某、闾某、闾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李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民法典对好意同乘有相关规定,故原告吴某同意减轻被告李某的责任。法院遂调解如下:
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吴某39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由李某赔偿吴某20000元,于2020年12月14日给付;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负。
吴某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交通事故解决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0元(吴某已预交),由闾某负担,于2020年12月14日支付吴某。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该规定,如果驾驶员与搭乘人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若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来定的话,李某应承担70%的责任、闾某应承担30%的责任。因本案李某无偿搭乘吴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民法典对好意同乘有明确规定,故本案经法官调解,原告吴某同意减轻李某的责任,李某本应承担的70%的责任减轻至仅需承担50%的责任。本案遂调解结案。
民法典中对好意同乘的规定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因为无偿搭乘人也因无偿达成行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若不考虑这一因素而对驾驶人一方科以完全责任,也有违公平原则。如何认定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一般具有无偿性。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乘坐时间、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至于具体减轻多少赔偿责任,可以就具体案情,综合上述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好意同乘”虽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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