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遗产继承中的三份遗嘱为何都无效?
案 情 简 介
单父与单母育有单甲、单乙、单丙三名子女,单父与单母已先后去世。
单乙手中有单父所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单乙代笔,记载由单乙继承10万元,该遗嘱中有单丁的名字、捺印,日期记载为2016年3月。
单乙另有由单父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记录的笔录,记载:1万元存折由单甲、单丙继承,单甲、单丙各继承两间房,13万元由单乙继承。该笔录由单乙、王某签字,单父捺印,未记载日期。
2018年,王某又代单父打印遗嘱一份,载明两间房屋分别由单甲、单丙继承,13万元现金由单乙继承,死亡抚恤金、1万元存折由操办后事的子女平分。该遗嘱中有单父的名字及捺印,未记载日期。
单父去世后,单甲、单乙、单丙因遗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18年遗嘱由当事人口述内容,其代为打印,单父按手印,村委会工作人员单戊在场。
裁 判 说 理
《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的设立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与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单乙提供的2016年遗嘱及笔录,遗嘱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签字,形式上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同属无效。从记录人王某的笔录得知,是单乙口述单父点头,单父未签字,仅在单乙帮助下捺印,仍无法确认笔录中的内容系单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属无效。因此,对于单父交由单乙保管的存款13万元无有效的遗嘱可依照处理,法院将该13万元同单父的其他遗产一并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继承分配。
本案中所涉遗嘱实际为打印遗嘱,但因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彼时法律尚未对打印遗嘱的形式明文认可,加之该份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的,故法院将涉案打印遗嘱作为代书遗嘱处理并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单父的抚恤金、丧葬费、截至销户日银行账上余额,由单甲、单乙、单丙各继承三分之一;单乙应将单父生前交由其保管的13万元中属于单甲、单丙的部分支付给单甲、单丙。
法 官 说 法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作为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意思自治的表现形式如合同相比,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对形式的严格规范,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规定了打印遗嘱应当满足的形式要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含义。因打印遗嘱制作过程和形式的特殊性,遗嘱制作过程既包括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也包括利用打印机将此份遗嘱打印出来,故见证人应当就遗嘱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见证。此外,若打印遗嘱有多份的,以防遗嘱被篡改,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村民委员会代为打印的遗嘱不因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免除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设立遗嘱本非村委会的职责所在,但囿于村民法律知识欠缺,村委会可以根据村民需要提供帮助设立遗嘱的服务。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设立的遗嘱并非当然有效,在村委会帮助下设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要求方能认定有效。实践中,村委会可以通过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帮助村民设立遗嘱,其中最为常见的即为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无论村委会通过何种形式帮助村民设立遗嘱,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遗嘱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代为打印,遗嘱上仅有单父的签名、捺印,未有代书人王某及在场见证人单戊的签名,也未注明日期,该遗嘱在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根据王某的陈述,设立遗嘱时无法确认单父的精神状态是清楚的,遗嘱内容系由单乙口述,内容上也无法确认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的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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