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放弃房产,法院:这份离婚协议可撤销!
债权人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都已“不翼而飞”,他的财产都去哪了呢?他与前妻的离婚背后又有什么蹊跷?
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揭开了其中“不平等”离婚协议的神秘面纱。
案 情 简 介
2019年,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徐某起诉到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程某的诉请,判决徐某支付款项近80万元。因徐某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程某将相应债权转让给了某资产公司。
然而,当资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徐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这么多钱就要不回来了吗?这时,资产公司发现,徐某与妻子沈某在案件审理阶段协议离婚了,还将大部分财产都约定给沈某所有。
知晓内情后的资产公司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徐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的约定。而徐某和沈某却辩称,两人离婚时二审判决尚未作出,债务还未形成,因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对债权产生损害,要求驳回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 院 裁 判
法院查明:徐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名下有价值相当的房屋两套A和B。2019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A归沈某单独所有,房屋B双方各占50%,一切债务由徐某承担。随后,两人根据协议约定将房屋A过户到沈某一人名下。沈某将房屋A出售,获得房款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发生在徐某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权人在两人离婚前已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关于“离婚时,案件尚未生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离婚协议,徐某仅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小部分,但承担了全部债务,双方生育的子女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徐某、沈某也未举证说明分割财产时存在需特别侧重于沈某的合理情形。现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徐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资产公司债权的实现,故资产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徐某、沈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A归沈某单独所有的约定,沈某变卖房产A所得价款的一半归徐某所有。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离婚协议系对包括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人身权利及共同财产分割的财产权利进行的综合处理,相应财产权属关系的变动因身份关系变化而引起,通常会兼顾照顾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乃至某一方过错等因素而作出有所侧重一方的分割安排。
本案中,被告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应侧重一方财产分割的合理情形,应当认定债务人系无偿处分了其财产权益,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约定。
供稿单位: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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