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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房盼养老,却没得到妥善照料,老人能反悔吗?
引言
老伴儿去世十几年后,老房遇上了拆迁。吴老太将属于自己的新房进户购买权送给了儿子,本指望儿子好好尽孝,为自己养老送终,未曾想“房走人凉”,房子送出后,儿子屡次与其发生争吵。吴老太后悔当初的决定,可白纸黑字已经签订,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梁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基 本 案 情
吴老太与秦大爷结婚多年,生育二子一女。2004年,秦大爷去世。2020年,老夫妻俩名下的房子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18万余元。考虑到自己已年过八旬,需要有人精心赡养、养老送终,吴老太与儿女们商量,最终一致决定:拆迁款支付给二儿子秦二,安置的房屋由秦二进户购买,吴老太与其余子女放弃购买权,房屋今后由吴老太居住直到其百年。案 件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老太与三子女就安置房购买权问题达成的约定,本质上系吴老太对其所有的财产性权利的赠与,且该赠与合同附加赡养条件,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吴老太现以秦二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秦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赡养义务,亦未能在纠纷发生后化解与吴老太之间的隔阂,故判决撤销协议中吴老太赠与秦二安置房的进户购买权。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吴老太原本期望用送房来得到更好的照料,安享晚年,受赠人秦二接受母亲赠与的同时也意味着托付与责任,但秦二受益后不仅未好好回报母亲,还让母亲陷入纷争,加剧精神上的负担。据此,法院认为秦二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判决支持了吴老太的诉讼请求。此外,法官还提醒,子女赡养老人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赡养不应以父母财产相赠作为条件,不能让老有所养“变了味”,让父母亲人寒了心。
供稿单位: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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