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倒追责,这种做法可行不?
案 情 简 介
2020年6月20日,A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委托B公司加工锅炉用水冷壁。双方通过签订外协加工单的方式约定货物的具体规格、数量等,同时约定预计交货日期为2020年7月25日之前,具体交货期待通知。2020年8月份,B公司分批次向A公司交付了案涉货物。
后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并签署对账清单。清单载明,加工费扣除因报废重制需承担的材料费及运费1.2万元后的金额为17万余元,再加上材料费4.9万余元,合计22万元。2020年9月25日,B公司陆续支付加工费共计22万余元,将加工费结算完毕。同日,A公司与B公司又另行签订《产品加工合同》,合同载明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各种型号的水冷壁,合同总价款为22万余元。B公司应严格按外协计划单交货期交货,迟交一周扣合同总价的3%。
合同签署后,A公司认为案涉货物迟延交付,依据该合同其向B公司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万元,B公司拒绝支付,A公司遂诉讼至新吴法院。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此前双方并未签署协议,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外协核算清单,可以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将加工合同履行完毕,相关价款已经支付完毕;上述《产品加工合同》约定的水冷壁的数量及计划日期与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的数量、外协计划单上载明的计划日期均不一致,故该份协议不应认定为对此前已经发生的业务补签的协议,实际上该份合同实际上也不具备可履的可能性;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为外协计划单,该单据并未约定迟延履行的相关条款,也未明确具体的交货日期,无法认定B公司存在延迟交货的行为。
综上,双方已经结算完毕,A公司在合同结算完毕后再依据重新签订的合同主张B公司违约,不应得到支持。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评 析
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先签署合同再履行合同义务,在产生争议时应当依据合同条款主张权利,做到有章可循。本案A公司在交易完成之后再补签合同,以追溯之前的违约行为,有违诚信及公平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多次通过线上、线下开庭审理,承办法官曾多次耐心做调解工作,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但当事人机械地认为合同一旦签订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追究对方责任,不考虑事实发生的先后。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存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同样对于合同来讲也要考虑信赖利益保护及社会关系稳定,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随意溯及既往践踏一方当事人利益,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可通过撤销不当合同条款的方式排除适用,以保护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新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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