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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挖走客源,“坑人”股东败诉担责

案说民法典


案 情 介 绍

2020年9月,张某、马某、陈某、谭某、金某五人合意共同出资180万元,成立一家月子会所。很快,月子会所办便好了工商登记手续。


同年12月,五人根据会所成立时的约定补签《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金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对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采购、销售等工作,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及退股两年内,禁止股东经营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一切业务。如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月子会所营业了几个月,在金某的管理下公司生意远不如预期,其他几位股东逐渐起了疑。随后,某消费点评网站上关于该会所的一条留言让张某等人发现了端倪——“你们店在无锡只有一家吗?”“有两家,另一家更专业。”回复人员还贴心地附上了另一家的地址。



这时,另外几位股东才知道,原来金某另外还开了一家公司经营着同类业务。不仅如此,金某还常常把月子会所的客户引导到他的另一个公司消费。几位股东随即对月子会所账目进行了仔细查阅,发现金某在设立公司银行账户后,并未将股东们的出资款转入专户,而是转进了他的个人账户,该账户不仅进行月子会所的日常经营开支,同时还用于金某的还贷、消费等。同时,股东们还发现金某记录的多笔开支无法提供发票等凭证予以印证,甚至还存在制作多笔流水伪造会所租金已缴纳的行为。


几位股东气愤难平,将金某诉至法院。


法 院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未通过月子会所的银行专户管理公司财务,亦未设立独立账簿记录经营收支,还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同,造成公司的真实收支情况无法确认与核实。现股东们的投资款已所剩无几,在金某无法证明其已补足投资款的情况下,不排除金某挪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消费、还贷,故法院认定金某违反了《合作协议书》中不得挪用公司财产的约定。另外,由于金某还存在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等多个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综上,法院判决金某向张某等股东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金某存在多个违反《合作协议书》的行为,并存在伪造租金已缴纳的记录和引导消费者去自己另一家公司消费的情况,可认定金某系恶意违约,故法院判决金某以承担违约金的形式为违约行为付出代价,督促其依照诚信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供稿单位: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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