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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晓了,是他们 →

年初,经过进一步优化调整,无锡中院推出办案评优活动2.0版方案,在全院开展践行“四敢”勇担当办案评优活动,每月评出10名左右的办案能手,每季度评出5名办案之星。根据此方案,4月-6月的“办案能手”、二季度"办案之星"均已产生,快来看看吧!















2023年二季度

“办案之星”









我们邀请了两位“办案能手”

分享他们“不愿外传”的办案秘笈

快快点赞、收藏学起来吧!



我的三个“理”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酆芳



谈到我的案件审理体会,有一些浅显的心得想和大家分享,关键词是三个“理”:梳理、情理、文理。


梳理:精准提炼、解构矛盾


有的案件,当事人表面的法律诉求是一回事,而背后的实质争议却是另一回事。因此在审理案件时,要打开视野,去看案件背后的全景图,探寻当事人真正的利益诉求,将矛盾进行解构。在决定案件处理方式时,要考虑该种处理方式会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格局带来怎样的改变,避免发生“案结事却不了”的“后遗症”。


去年,我受理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表面看是普通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原被告却是父子关系,这引起了我的注意。开庭前,我主动与双方代理人及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当事人诉求之后的真实意图:原来只是身在国外的老父亲想向国内控股公司的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未果之后,诉讼想法产生。


案件的证据很少,事实很简单,表面法律关系也很清晰,简单下一纸判决是效率最快的,但考虑到判决解决不了父子间的实质争议,我开始漫漫调解路,向代理人陈述利害、向当事人提及亲情,国外电话不方便,我便加了当事人微信,通过视频电话倾听当事人意见,做好双方沟通调和的桥梁。最终,该案得到顺利调解,双方和睦如初。


情理:价值判断、利益衡平


我们常说,案件审理要做到“三效统一”,我的理解就是司法裁判不是法条的自动售卖机,案件的背后存在着价值的判断。我们依据条文作出形式逻辑推论的结果,但当它与法律体系的最终目的和价值观念产生矛盾时,法官就不能将这一结果简单处理、作为审判结论,而必须依据普世的价值判断回头寻找新的出路。


我审理过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一位来自于卢旺达的黑人兄弟,因为长期往返中国从事钢贸生意,中文说得很溜。案件所涉合同的运输线很长,证据大半以上形成于国外,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很多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形式,难以直接认定。但在与原告沟通中,他言语恳切,态度真挚,这让我内心产生疑惑,他的陈述是不是有真实部分呢?于是,我转而向被告沟通,多次进行释明,信用是企业经营之本,尤其在国际贸易和交往中更应慎重。最终,被告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一些案涉事实,这也帮助原告顺利拿到了赔偿。事后,原告感激地给我打来电话,他说自己在起诉时就做好了败诉准备,只是不甘心就这么受损,没想到经过诉讼,还弥补了部分损失,他对中国的法治环境更有信心了。


文理:晓畅通达、有的放矢


还记得我写的第一份裁判文书,当时还在民一庭,那是一个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当文书签发时,审判长把我叫了过去:“裁判结果我是同意的,但你那么一大段举证责任分配和高度盖然性的论证,要不改改,当事人可能看不懂,也不会服气。”好一记当头棒喝!我在撰写这份文书时关于自己论证充分的沾沾自喜通通烟消云散,立刻清醒起来。


后来,我辗转于商事条线、知产条线,由于知产的“三审合一”,我也接触到了刑事方面的文书,越写越觉得裁判文书写作之难。当然,一份好的文书,应当做到即能让同仁专家称道,也能让当事人等“圈外人”看明白、看服气。但我觉得,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措辞把握还应有所侧重,比如技术类案件中,精准的技术分析必不可少;竞争类案件里,司法态度的传递则更为重要,其他也是同理。




即使难以查证

我也想将每个案子都见底


无锡中院金融庭

三级法官

刘英



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关涉很多人情冷暖和社会百态,经济纠纷与情感纠葛在其中交织,但民间借贷的事实不好查证,很多时候大家会觉得,“哎,查不清楚了,只能按照举证责任来判了”。刚接触时,我对这样的“宿命”很无奈,但也总会在下定论之前,再扪心自问几句:“这个案子有没有见底?”“能不能再查查什么?”


我曾办过这样一个案件,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女方陪男方至某百货商场买了一条价值97561元的黄金项链,但这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送女方的三金,只是男方自己投资所用。


双方恋爱同居半年后恋情结束,女方起诉要求男方返还购买该项链的垫付款72000元,称项链购买当日其通过信用卡向黄牛支付50000元购买购物卡,向男方转账17000元并交付现金5000元;男方收到其交付的22000元后,加上男方自己的18600元合计40600元也用来向黄牛购买购物卡,实际上花费了90600元按照九折向黄牛购买了购物卡,用以支付项链价款。


而男方则抗辩称,购买项链的全部钱款都是自己所付,他花40600元向黄牛买了面值45000元的购物卡,剩余52561元是自己用现金支付的。


一审法院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按照通常的民间借贷审理思维,认为直接转账的17000元属于借款,予以支持,但5000元现金交付没有依据,女方的5万元信用卡刷卡也不能证明是用于购买购物卡且购物卡实际交付给了男方,因此仅认定男方需返还女方17000元。


二审时,我通过阅卷及谈话发现,虽然女方信用卡刷卡时是刷给名为“某烟酒店”的账户,与男方转账的黄牛名称不一致,但女方用信用卡刷卡5万元的时间与男方向黄牛转账用于购买购物卡的时间仅相差4分钟,项链价款97561元的九折与90600元也相差无几,客观上确有可能是女方垫付了该款项。


为进一步挖掘真相,我专门去到某百货商场深入调查项链的付款方式,试图从男女双方对这一点的不同主张找到突破口。但客服部称,一般是由销售柜台保留购物小票,且半年以上基本也不再保留,这件事发生较早,已经没有小票保留了;他们只能根据购物小票查询到具体的付款方式,内部记账时并不会记录具体付款方式。


好像没有转机了,怎么办?没有当即放弃,我选择继续与客服部人员交流、沟通,讨论还有没有其他办法。没想到还真被我们找到了——可以通过男方身份证号、手机号查询他有没有办理商场会员卡,通过商场后台的会员信息,可以进一步看到男方购买项链时的付款方式。按这样的思路,我们查询到男方会员卡购买信息后清楚地显示项链的付款方式为仅使用购物卡、没有组合支付,那么他明显撒了谎。找到突破口后,二审综合认定除一审认定的17000元外,男方还需返还女方信用卡垫付的50000元。


举证责任分配有时是在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时的无奈之举,但“能动司法”要求我们打破传统的“坐堂问案”,转为“下堂调查”,注重依职权调查取证。以“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的高度责任感和“半夜梦中惊坐起”的如履薄冰,使案件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从而实现定分止争、胜败皆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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