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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mojito:关于《破产网拍指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麻烦给我的七月来一杯mojito

有件重要的事需要赶紧去了解

《破产网拍指引》正式出台

想要捡漏的赶紧过来


以前,大家想在网上浏览

破产拍卖商品

可能会发现——

相似的商品在

公告期、竞买期、起拍价、

保证金标准等方面

是存在差异的!




鹏法君忍不住问朋友原因

才知道原来大部分法院均未

对管理人网络拍卖破产财产

出台相关规定

近日,为了保障破产变价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深圳破产法庭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下称《破产网拍指引》或《指引》)。


想要捡漏捡得好

就看《破产网拍指引》!

前方正是大型Q&A现场

拿起小本本、搬起小板凳

赶紧来瞧瞧~


# 《破产网拍指引》Q&A #

Q

《破产网拍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A:《破产网拍指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的网络拍卖行为,保障破产变价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促进社会资源回收,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Q

《破产网拍指引》有哪些亮点?

A:本《指引》确立了网络拍卖优先、价值最大化、及时变价、明确辅拍机构工作和整体变价优先等五大原则。


Q

怎么理解《破产网拍指引》提出的几个原则和各个原则之间的关联?

A:首先,关于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从《破产网拍指引》的名称可以看出,网络拍卖是破产程序变价的首选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网络拍卖相比于传统拍卖有低成本、高效率、公开透明、信息获取难度低(拍卖信息本身包含了拟拍卖标的物的完整信息,不需要竞买人另外向管理人或中介机构索取)等优势,因此成为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首选方式。


其次,价值最大化原则、及时变价原则,这两项原则一方面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应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是管理人在变价财产时应追求的目标——充分维护债权人(不论普通债权人还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再次,选择适当方式原则、整体变价优先原则,该条款主要是前述价值最大化原则的进一步推进,使管理人能够更为灵活地推进财产处置工作。


最后,关于各项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网络拍卖方式、及时变价、适当方式变价、整体变价都是服务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的。

Q

《破产网拍指引》第七条提到“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财产状况…”,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可能还不具备这么明确具体的信息,怎么处理?

A:《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当包含对财产情况的现状描述及财产变价的关键问题,比如拍卖起拍价的确定方式、拍卖公告期。至于具体的财产拍卖情况,应在拍卖前的拍卖报告中详细描述。

Q

《破产网拍指引》第九条第一款的“启动网络拍卖工作”具体是指?

A:网上发布拍卖公告。《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工作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进行,而财产处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应当行使监管职责。管理人发布公告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拍卖报告,就网络拍卖的具体事项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方式。

Q

《指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应当立即启动”是不是说只要担保物权人申请了,管理人就必须立即无条件处置担保物?

A:担保物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权非常重要,因此,在指引的制订过程中,我们充分关注了行权的具体细节,保障担保物权人行权的程序正义。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担保物权人行权应当是在破产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的,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整体处置优先等破产财产的处置原则。因此,宣告破产前申请担保物权人要求行权时,仍然要经过管理人的审查,具体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 破产清算案件,先行处置担保物不至于造成破产财产价值整体减损——可以依据担保物权人的申请启动处置工作;

● 破产重整案件,担保物并非重整的核心资产,先行处置不影响重整进程/不减损重整价值——可以依据《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启动处置工作;

● 清算/重整案件,先行处置担保物可能减损整体价值(即与价值最大化原则相冲突),管理人可以按照《指引》第十条处理;

● 清算案件在申请转重整过程中,担保物权人申请先行处置担保物的,参照第2项。

Q

怎么确定拍卖公告期是否“合理”?

A:除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情况下只要不违背“及时变价原则”,同时给予竞买人必要的了解财产状况时间和准备竞买时间,即可视为已合理确定拍卖公告期——具体由管理人设定,第十八条的保证金数额同理。

Q

我们留意到,《破产网拍指引》花了很大篇幅在处理“整体营业变价”的问题,能展开讲讲吗?

A:首先,整体营业变价是破产财产变价的一个尝试性的创新举措,它所针对的情况是非常特殊的——客观上它一方面要求债务人的整体运营,例如,生产型企业的生产体系、产业链等,应当是大于对债务人某项(某类)特定财产进行零散变价时的价值的;另一方面,由债务人自己继续运营存在客观的、实际的障碍。由此,将有价值的运营体系进行整体转让,由有资质的运营方继续运营,保障其价值及相关产业的稳定,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符合营商环境的要求。


其次,由于整体营业转让变价自身的复杂性不亚于企业破产重整,对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要在初步确定进行整体转让前,做好方方面面的调查和咨询意见工作,并形成报告供买受人查阅——这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买受人的知情权的举措。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调查报告并不能完全代替买受人自己的尽调工作,考虑到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调查报告未尽内容,必须由买受人自行进一步了解、核实,这是对各方尽自己义务的合理要求。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这不就是个换壳版的重整么?”,我们认为“换壳”的比喻是很形象的,但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讲,整体营业转让并不是“重整”,它最大限度的保留了整体营业的价值,却有效避免了重整程序中表决重整计划需时较长、处理遗留事项等程序较复杂的问题,能够实现买受人迅速接手运营事务、“轻装上阵”的目标。


第三,管理人在进行整体营业变价时,首先应当充分调查营业所必需的要素,并确定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转让,比如:营业相关的专业资质、上下游客户、核心员工等等,如果这些部分无法通过“整体”的方式一并转让,则不能将无法转让的内容加入到“整体”的范围内。



鹏法君听完豁然开朗

原来这些条文

蕴含了这么多的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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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破产法庭

编辑 | 刘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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