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快评 | 中国加强对外知识产权转让的控制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迅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于2018年3月18日通过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知识产权转让办法》”), 并于昨日公诸于世。该《知识产权转让办法》提出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角度管理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办法》与去年公布的有关数据出境安全审查办法的草案, 都反映了国家在商业领域保护国家利益的努力。同时, 《知识产权转让办法》也可能是就特朗普启动对华301调查的回应。
《知识产权转让办法》管辖广泛类型的知识产权转让。从知识产权的内容上说, 它覆盖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其申请权。就知识产权转让的形式来看, 它试图监管所有权转移、许可以及通过股权收购方式的控制权转移。
《知识产权转让办法》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批准知识产权转让的申请时考虑其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尤其是, 它敦促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即, 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紧密合作, 共同管理知识产权转让。一方面,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知识产权转让事项时, 征询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意见; 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在商务主管部门未予批准时, 核准或登记有关知识产权转让。
然而, 值得注意的是, 办公厅并不是部委, 也不代表国务院本身。办公厅并没有权利给民商事主体设定义务, 也没于权利设定额外的许可要求。很有可能, 上述安全审查要求会被融入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的审批和登记备案程序中去。
上述安全审查要求显然会给知识产权转让带来不确定性, 也可能导致转让交易的延迟。有意于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公司应当准备好充分的商业理由来支持该转让, 也可以考虑采取替代的方案, 如研发合作或者离岸并购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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