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法评 | AMAC就香港机构投顾服务发布备案要求(中文版)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吕红 | 陈颖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证监会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即内地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子公司)可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持牌机构, 为其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简称“港股投资顾问服务”)[1]:
(1) 与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控制关系(如香港机构系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香港子公司)或者二者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
(2)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 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港币或者等值货币; 或
(3)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香港机构如拟开展港股投资顾问服务, 需由拟使用其服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向所在地的证监局专项说明该香港机构专业能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并接受证监局专项现场检查, 即“第三类机构”。
自2014年“港股通”开闸以来, 大量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都发行了参与“港股通”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证监会暂行规定》的落地将大力推动内地与香港两地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 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证监会暂行规定》的要求, 上述三类香港机构应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备案其基本信息。2018年9月19日, 基金业协会正式下发《关于为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开展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协会通知》”), 对拟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的首次备案、重大信息变更备案及年度信息更新备案制定了具体的备案规程, 以供香港机构依据该规程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一、香港机构的首次备案
香港机构拟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 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其基本信息, 即进行首次备案。若《协会通知》发布前, 香港机构已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 应当自《协会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按照《协会通知》要求向基金业协会补充备案。
香港机构进行首次备案(包括上文所述的补充备案)时, 应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1) 香港机构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2) 香港机构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3) 香港机构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
(4) 香港机构的公司章程
(5) 香港机构的合规章程(Compliance Manual)
(6) 审计师出具的香港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 香港机构最近三年有无违规情况说明函
(8) 香港机构持牌负责人(Responsible Officer, “RO”)身份证明
(9) 香港机构授权签名(Authorized Signature)
(10) 香港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
(11) 香港机构填妥的《香港机构基本信息备案表》
信息备案表要求香港机构填写: a.营业证照信息、持牌信息; b.控股股东信息; c.RO信息; d.联系人信息; e.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 f.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产品管理规模(仅指《证监会暂行规定》项下的产品, 且包括公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下同); 以及g.香港机构最近三年的合规情况。
上述备案材料应按照上述编号顺序整理并提交。如材料齐备, 基金业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电子文件, 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二、香港机构的重大信息变更备案
香港机构应在下列重大信息发生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完成重要信息变更备案:
(1) 香港机构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 香港机构的RO发生变更; 或
(3) 香港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香港机构就重大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 香港机构填妥的《香港机构重要信息变更备案表》
变更备案表列式了上述三项重大信息变更后需填写的具体内容, 香港机构仅需勾选并填写涉及重大变更的项目, 无变更的无需填写。
(2) 香港机构根据重大信息变更内容同步更新后的《香港机构基本信息备案表》
(3) 其他相关材料
比如, 涉及RO变更的, 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RO身份证明。
同时, 基金业协会亦要求, 为确保其与香港机构联络顺畅, 联系人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三、香港机构的年度信息更新备案
除重大信息变更需进行不定期备案外, 香港机构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备案。
香港机构进行年度信息更新备案时, 应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1) 《香港机构年度信息更新备案表》
年度备案表除覆盖《香港机构基本信息备案表》所要求的信息外, 还需香港机构填写其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产品规模及数量(包括本年度新增的规模及数量, 以及香港机构年末累计存续的产品规模及数量), 并需列式“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产品明细表”。
(2) 其他相关更新材料
比如, 涉及香港机构注册资本金变化的, 应同时提交相应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
四、备案材料的制备及报送要求
香港机构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信息变更备案及年度信息更新备案时, 其备案材料的制备及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备案材料应使用简体中文, 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市场惯例和语言使用习惯; 原件为其他语言的, 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 并以中文版本为准。
2. 备案材料应提交电子扫描件, 但所需填写的备案表除提交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电子扫描件外, 需同时提交备案表的Word版本。
3. 备案材料应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指定备案邮箱: hktgba@amac.org.cn。其中, 邮件名为“**公司基本信息/重大信息变更/年度信息更新备案”。邮件正文应注明: ①公司名称; ②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接收备案证明等的邮箱地址。
五、自律管理
《协会通知》规定, 香港机构在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期间, 如存在不符合《证监会暂行规定》要求的情形, 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变更信息、未按时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备案等情况, 基金业协会将予以注销备案并取消公示。
【注释】
[1] 有关中国证监会《暂行规定》的解析, 请阅本所律师于2018年7月发布的《香港机构新业务: 为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http://www.llinkslaw.com/uploadfile/publication/17_15312095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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