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快评 | 公募基金将可参与科创板股票IPO的战略配售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吕红 | 陈颖华
继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为“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IPO的战略配售做制度上的铺垫后, 2019年4月1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正式明确公募基金可参与科创板股票IPO的战略配售, 并对具体可参与基金的范围、参与配售的规则及限制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哪些基金可参与战略配售?
根据《业务指引》, 公募基金参与战略配售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封闭式运作。包括封闭式基金, 以及定期开放基金、“先封后开”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内均可参与战略配售。
2. 投资策略包括战略配售策略。
3. 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的战略投资者标准。
截至2019年4月12日, 已有23只科创板封闭运作产品排队等待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而对于存续产品, 目前符合上述前2项条件(封闭式运作+战略配售策略)的仅有2018年7月5日成立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 但这6只基金是否可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IPO的战略配售, 需要根据相应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投资要素做具体判断。值得关注的是, 战略配售基金已在2018年11月中国人保的IPO中试水新股发行的战略配售。
如何参与战略配售?
1. 签署配售协议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如公募基金符合上述条件, 且其参与资格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核查确认的, 将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和主承销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 缴款
在网上网下申购日(T日)前3个交易日(T-3日)之前,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发行人和主承销将在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参与战略配售有何特殊限制?
1. 1家仅能参与1只
公募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 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作为1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发行。同一基金管理人仅能以其管理的1只公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 不可同时进行网上、网下打新
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不得参与该次IPO的网下及网上的新股申购, 但不影响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其他公募基金参与网上、网下打新。
3. 禁止利益输送
发行人上市后不得购买该只参与配售的公募基金, 亦不得购买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其他公募基金。
4. 股票锁定12个月
参与战略配售, 公募基金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IPO有无其他优惠政策?
与普通股票IPO类似, 公募基金(不仅针对战略配售基金)参与科创板的网下申购仍有“天然优势”。《业务指引》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充分重视公募产品(尤其是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 此处的公募产品根据《实施办法》至少包括公募基金及完成整改的偏股型大集合)等配售对象的长期投资理念, 合理设置其参与网下询价的具体条件;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 应优先向公募产品配售。
但对于存续的公募基金是否可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打新或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科创板股票需要根据相应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要素做具体判断。
联系人:
往期分享
通力法评 | 《资管细则解答》对基金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影响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微信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不代表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注明出处。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通力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