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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历次修订盘点(附最新修订比对)

翁晓健|郝玉鹏​ 通力律师 2022-04-08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翁晓健 | 郝玉鹏


观察一朵涟漪, 先看清流水的方向。


三年有多长?四个月有多长?可能一晃而过, 也可能焦灼漫长。


2019年10月18日,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本次修订距离上一次2016年修订满三年, 距离2019年6月20日征求意见稿发布满四个月。无论是三年或四个月, 对艰难保壳的上市公司或者准备借壳登场的预备者而言, 想必都是漫长焦灼的等待。


本次修订是重组办法自2008年发布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回头看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政策演变之路是一个面朝开放化和市场化的曲折渐进过程。在“推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目标之下, 这个进程还将延续。重组监管的最关键环节是“重组上市”(亦称“借壳上市”)。随着注册制改革逐渐展开, 相信作为资本市场第二入口的“借壳上市”未来也会出现实质性改革。不过, 在注册制全面推开之前, 这个目标预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  重组办法历次修订盘点


2008-重组制度成型


2008年4月16日, 重组办法首次发布。彼时的市场正在经历次贷危机的恐惧冲击。上证指数只用半年时间从6124点飞身跃至3291点。在此背景下, 重组办法首次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和流程体系化、制度化。


2011-借壳标准出台


在经历了2008年的深度探底和2009年超跌反弹后, 沪指于2011年8月1日收盘于2694点。这一天, 重组办法第一次被修订。尽管重组办法中自始至终未出现“借壳上市”这个概念, 但2011修订版实际上为“借壳上市”厘定了标准: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资产总额100%以上即构成借壳。2011年修订版进一步要求拟借壳实体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等。“借壳上市”标准出世, “借不借”、“借与非借”成为资本江湖上最考验智力的难题, 迄今为止经久不衰, 预计还将延绵不绝。


2011年修订版的另一个重点是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同时配套融资。所谓“失去才知珍贵”, 5年后这一条的珍贵之处才被市场更深刻领悟。2011年修订版还规定了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 包括最低发行股数及最低购买交易金额。本条之所以值得一提, 是因为它在下一次修订时就被摈弃。


2014-审核程序简化


2014年10月23日, 沪指收盘2302点。如果人类能把事后诸葛亮的智慧移到当时, 那么就可以预计到不久后A股的狂欢和紧接的一地鸡毛。不过, 那时候的沪指看起来还比较迷茫。这一天, 重组办法第二次被修订。这次修订之后, 沪指很快蓬勃向上。但二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作为律师, 我们也无法核查验证。


2014年修订版显然是大受欢迎的。市场上为“取消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而欢呼。可以理解, 有谁喜欢被人监管呢?不仅如此, 2014修订版把发行定价区间拓宽为可在前20、60或120个交易日的均价任选其一, 并允许打9折; 并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相关盈利补偿要求; 另外增加了更多并购支付和融资工具。


监管部门在2014年修订版中仍然把“借壳上市”这个核心牢牢握在手里, 不仅保留审批权, 而且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标准, 并重申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考虑到2014年修订版的巨大进步, “借壳上市从严”完全可以接受。不过在猫与鼠的博弈中, “借与非借”成为更加烧脑的问题, 只是答案的主动权明显取决于监管者的裁量。


2016-借壳上市收紧


2016年9月8日, 重组办法第三次修订不期而至, 因为重组办法过往均以三年为一轮周期, 而2016年距上一次修订不到两年, 隐然有变奏之象。彼时的A股市场尚处于2015年“股灾”的余震期内, 市场上有“妖精”“害人精”出没。所以2016年修订版风向一变, 由松入紧, 之前已有大量铺垫。


2016年修订版为“借壳上市”锁上数重“紧箍咒”。首先, 认定标准在资产总额指标基础上增补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4个指标。其次, 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要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进行定义。其三, 取消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其四, 延长股东限售期, 对新进入的非控股股东限售期从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则为36个月。对于“借壳上市”, 招招致命!


不过2016修订版中借壳上市认定期限从之前的“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缩短至“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的60个月内”。这给无缘IPO的待入场者留下一丝盼头, 不至于彻底绝望。


二.  重组办法本次修订要点解读


2019年10月18日, 沪指收盘于2940点。这一年, 科创板与注册制推出。这项重大改革对未来证券市场乃至经济形势和国运的深远影响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徐徐展开。这一天, 重组办法2019修订版正式出台实施。比较于2016年修订版, 2019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取消利润指标


其一, 取消借壳上市“净利润”指标。2016版的“净利润”、“净资产额”等借壳上市指标对于微利和亏损企业是沉重一击, 因为亏损企业注入资产必然构成借壳上市, 微利企业也极易触线。时间走到2019年, 监管机构认为, 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 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 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 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净利润指标, 以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 加快质量提升速度。看来监管机构所反对的只是“李鬼式”的借壳。


与2016年修订版相比, 本次修订保留了净资产指标。监管机构在立法说明中指出, 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 准确反映交易影响, 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此中有深意, 欲辨已忘言。


缩短累计期间


其二, 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缩短至36个月, 即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满36个月后注入资产不构成借壳上市。注意, 创业板公司的计算年限仍然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放开创业板借壳


其三, 有限度放开创业板借壳上市。为积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2019年修订版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后续深交所将明确相关产业目录指引。除符合产业定位以外, 创业板借壳还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收购标的应当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 二是收购标的应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恢复配套融资


其四, 恢复借壳上市配套融资。监管机构指出, 本条款修订目的在于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 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因而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 恢复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制度。语重心长, 值得用心体会。


加强监管力度


其五, 加强对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的监管力度。2019年修订版规定, 对于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 证监会可以将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这是修订版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唯一实体条款变化, 显然充分体现了民意。


附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前后对照表



作者:


>


翁晓健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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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鹏通力律师事务所


如您希望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请联系:


翁晓健律师

+86 186 1630 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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