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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拐骗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元旦起施行

2016-12-25 点我点我☞ 福建新闻频道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贩子实在可恶!

给多少家庭和孩子

带来骨肉分离、撕心裂肺的的伤痛!

我国司法机关也一直严厉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虽然其高发态势

已逐渐得到遏制

但在司法实践中

在相关法律政策适用方面

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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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算是偷盗婴幼儿出卖

🔴 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界限如何区分?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实地调研,起草了解释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对解释初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与完善。近期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该解释共10条,内容包括明确婴幼儿年龄区分医疗机构等出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拐走婴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转移藏匿定性为“阻碍解救”等等,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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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婴幼儿年龄的区分

该解释更为明确

(在此前,并未明确年龄以“周岁”计)


儿童: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婴儿:不满一周岁

幼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


此次解释

最令公众拍手称快的

是明确了怎样算是“偷盗婴幼儿”

由此,拐走婴儿最高可判死刑!


🔴  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



然而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较少。


🔴  更为常见的情形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



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

过去,对此种情形的认定存在争议。而罪行认定不同,相对应的刑罚也大不相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而对于上文提及的 “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解释中明确: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将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本应以救、护、助为天职的医疗机构、福利院等对婴幼儿童的买卖罪行,该解释明确: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类案件中的买方

一直是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

该解释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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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匿、转移被收买儿童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 被拐卖妇女自愿留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对收买方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 收买后组织其他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暴力、聚众阻碍解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多名家人、亲友参与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国“打拐”近况

2012年6月15日,因贩卖婴儿223人,云南拐卖婴儿案主犯蒋开枝被判处死刑,该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轰动全国。


🔴 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共计7719件,12963名犯罪分子被处以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达7336人重刑率达56.59%

🔴 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

🔴 2016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该类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自2012年起,此类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愿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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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新华社、新京报、人民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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