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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年龄要降至14周岁,你赞成吗?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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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专家这样认为:
“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
“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没有效果,反而起坏作用”
……
有相当部分网友认为持这样说法的专家不懂得未成年人犯罪有多严重,现在小孩子心智成熟很早,理应降低责任年龄,放纵是一种错误的指引,甚至年龄可以降到更低……
为啥有这么大的争议?行政拘留为啥要从16岁降至14岁?咱们来看看14岁的“熊孩子”能捅多大的娄子?
2015年4月24日,福建漳州初中女生上学途中被5个女孩拉到校外的小巷子里群殴。脚踹,扒上衣、内衣,被揪头发往铁门上撞……殴打持续了数分钟。因涉事者均为未成年中学生,派出所组织家长们进行调解,希望能达成和解。
2015年7月14日,江苏宿迁泗洪县育才中学初二学生小博(化名)被发现浑身是血地倒在学校附近,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对小博行凶的是几名初中生,均不满16周岁。
2015年9月,两段浙江省余姚市职成教中心学校学生遭多名女生殴打的视频在网间流传,视频中女生王某除遭殴打外,还被多名女生用树枝侵犯下体。涉事者为未成年中学生,事发后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2月2日,湖南临武三中初一女生遭多名女同学殴打,辱骂。被打女生表示,打她的人是同班同学找来的,因嫉妒她“长得好看”,她已被这名女同学打骂多次。因双方均未满14周岁,双方家庭达成调解意见。
2016年4月23日,河北新安一名女孩遭多名青少年殴打,并被逼迫下跪、甚至脱衣。旁边还有很多人围观起哄,并用手机拍照。涉事者年龄从13到16岁不等,其中2名施暴者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其余6人被批评教育。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情况。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至15周岁占21%,16至18周岁占49%。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小学生占15.3%,中学生占79.3%,大专院校学生占5.4%。
青少年犯罪
要按成年人的标准处理吗?
随着青少年犯罪逐渐增多和低龄化,追责年龄是否要摒弃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没有年龄限制,显得对于青少年,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过于残忍,对轻微违法的孩子也会带来较大影响;但设定年龄限制吧,更会让有些青少年犯罪“无法无天”,起不到真正的教育和杜绝再犯的作用。
2004年11月11日,4名未成年人因绑架人质索要150万赎金,并在赎金到手前将人质杀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听到法庭判决时,4少年竟然相视而笑,庆幸自己逃过死刑。
而如果是成年人犯案,根据《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且杀害他人的,处死刑。此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则被免于死刑。
再来看,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算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表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不禁令人质疑,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并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威认为,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至今已近30年,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明显“早熟”。据初步测算,青少年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了。”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曾在微博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赞成。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惩处乏力,违法成本低。”
其实,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利益,从心理、生理等各个方面来讲,也是可以和成年人犯罪的后果有所不同,尤其是轻微犯罪的青少年。但更重要的是,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震慑、教育,以防再犯的作用,否则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则成了“危害 ”。
零容忍?
国外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没有统一的定论,最低的是瑞士7周岁。那么,在国外,未成年人犯罪是如何处理的呢?
中国香港:干预+矫正
在看国外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我国香港是如何处理的。在香港,违法较轻的未成年人多数会被“警司警诫”,也就是警务人员口头警诫。之后,会有“青少年保护组”、“转介服务”、“家庭会议”等多种跨部门合作、跟进的辅导服务。这一整套方法,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心理和行为都进行了干预和矫正。
英国:刑责年龄最低10周岁
1993年,10岁的英国少年罗伯特在利物浦一家购物中心拐骗并虐杀了一名两岁男童,被法院判处15年监禁,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法官认为,罗伯特将男童带离大人身边,搬起石头砸他、踢他,直至将其虐待致死,又将尸体放在铁轨上,制造事故假象,都显示了足够的恶意,其所犯罪行是“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
年幼的罗伯特(资料图)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0岁,苏格兰仅为8岁。
日本:刑责年龄16岁降到14岁
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原本也是定在16周岁,但在1997年,神户一名14岁的学生接连残忍杀害了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促使日本国会在2000年将刑事责任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
美国:零容忍
美国对青少年犯罪大多是进行矫正,机构矫正+社区矫正,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也是零容忍。当青少年犯的罪行跟成年人一样的时候,法庭就会按照成年人犯罪起诉和量刑。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12岁少年,在与一6岁小女孩玩时,把其当作摔跤对象往院子地上摔,然后踩踏,导致小女孩死亡。最终陪审团对少年以一级谋杀论罪。佛州的一级谋杀罪最低的刑期是无期徒刑。后来当时的州长替小男孩求情也没有成功。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只有简单的教育和宽恕,应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体系,引导他们自觉远离犯罪,让宽恕变得更加有“意义”。
对于行政拘留年龄要降至14周岁这个话题,以下是各方意见——
专家说
不赞同行政拘留从16岁降至14岁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如果这一修订条款获得通过,那么最长可以达到20天拘留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将可以突破原有法律限制,适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年幼少年”)。显然,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是公众强烈不满的“积极”回应。
姚建龙并不赞同该条款的修改。他认为,未成年人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最相关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了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违法责任、已满16周岁承担违法责任但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在立法技术上是重大倒退,在法理上也缺乏基本的依据。
这是对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公然违背,也与国外社会治理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违背国际公约关于剥夺少年人身自由仅应作为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此外,姚建龙认为,迄今为止,除了媒体报道与关注的个案外,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对于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将大量低龄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可能带来的成本、风险等也缺乏必要的预判性研究。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没有效果,反而起坏作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现行处罚法及修改意见的措施,都是立足于成年人的,缺乏未成年人视角。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其心理行为偏常的外部表现。这种心理行为偏常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对其干预矫治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行政拘留时间短,又没有专业干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反而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既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相悖,又无助于改善社会治安秩序。
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从外部因素来看,大多违法未成年人深受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养不当、学校教育偏差、社会消极环境或不良资讯的影响。从个体自身因素来看,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处于过渡、发展的不稳定、不成熟状态中:在脑发育方面,尽管脑的重量和容积基本达到成人水平,但是大脑机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特别是前额叶皮层远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行为、遵守规则的能力弱;在心理方面,处于“第二次危机”的青春期(12周岁左右至18周岁),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因此,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容易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
与其降低行拘年龄不如提高行拘标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认为, 在以往讨论未满14周岁的恶性暴力罪犯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时,我倾向于支持有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原因是通过惩罚一些极端恶性的未成年罪犯,让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打消“反正不需要坐牢”的错误认知,以此避免一些恶性案件爆发,因此惩罚恶性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目的主要在于威慑。按照这几年同类案件高发的形势,此时刑罚的威慑功能应该优先于改造功能。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都是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轻微违法与恶性暴力犯罪相比,绝非同等性质的行为。一个搞点小破坏的孩子和一个大打出手的孩子相比,前者显然没什么恶性,无需不需要动用国家强制力。更重要的是,从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也不宜适用于低龄的未成年人。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恰处于性格的高度叛逆期,有道理的事情尚且爱听不听,对于没道理的事情更是极力抗拒。目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稳,在于“摆平”,公正性和清晰性非常弱。很多时候,有关方面会以治安拘留作为威慑手段,逼迫纠纷各方妥协;甚至会拘留一方以平息另一方的情绪。这对于正处于叛逆期的孩子而言,无疑会引发强烈反应。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一种可能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二十天的权力来说,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只是修订一部法律远远不足以达到这个目标,更重要的是根本上改造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让它真正成为一个说理的制度。实际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正在于说理。
法律工作者说
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
“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认为,违反了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违反了古今中外少年犯罪学总结的实证研究规律,即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教养方式在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作用。
未成年人时期的拘留和监禁对于阻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无太大的帮助,反而让他们在缺少分管分押的情况下,掉进大染缸,学到更多的犯罪知识和技巧,人格被异化。
不过也有法律工作者认为,降低行拘年龄能有效惩戒霸凌。因为现行《刑法》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已经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涉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甚至连执行5到15天行政拘留都不能;但等到真的达到了,已然大错酿成。从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也缺乏一个中间性质的处罚手段及时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网友说
你怎么看行政拘留要从16岁降至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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