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 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政策解读:
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于每年9 月向高校提出申请,高校每学年评定一次。
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奖励5000 元。高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
政策解读: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奖励8000 元。教育部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高等教育阶段——勤工助学
政策解读:
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高等教育阶段——研究生资助
政策解读: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对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且无固定收入的,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13000元,硕士6000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奖博士奖励30000元,获奖硕士奖励20000元。教育部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不低于在校生30%,博士、硕士奖励标准分别不高于18000元、12000元;
另有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补偿贷偿+三助津贴+绿色通道等相关资助。
高等教育阶段——救助机制
政策解读: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在福建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借款学生,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可到县级中心申请: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借款合同还款截止日时,不能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高等教育阶段——征兵补代偿
政策解读: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在读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如自愿复学(或入学),可获学费减免,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政策解读:
全日制正常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农、林、牧、渔类)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参加第三年顶岗实习,可获得一定实习报酬。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政策解读: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免学费及一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700元;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在校期间还能享受到校内奖助学金。
义务教育阶段
政策解读:
1.免除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免费提供教科书:各地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学生(含在民办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同时,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3.免住宿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寄宿生住宿费范围扩大到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4.免费提供作业本:从2017年春季开始,免费提供作业本范围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在民办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5.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学前教育阶段
政策解读:
学前政府助学金: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规定的人数比例内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2000元政府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政府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