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周边要划禁止食品摊贩经营范围…福建食品安全条例10月起施行!
“鸡不可失”、“一根筋”、“齐天大圣”……
还记得这些伴随童年的小零食吗?
花花绿绿的包装
低廉的价格
鲜甜香辣的口味
拿着零花钱就可以买十来包
可以“奢侈”地享受一回美味
只是,“享受”的结局总是被老妈“骂”
“身份不明”和制作粗糙的小食品
遍布校园周边
“陪伴”着一批又一批学生
也成为家长、老师最忧心的事情
不过
这个场面很快就看不到了
食品摊贩将被“赶出”校园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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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针对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问题,《条例》明确:县级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从多个方面来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将长期以来因卫生问题饱受诟病的“三小”,即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纳入到法规中进行规范。同时,《条例》对时下备受关注的网络订餐也设置条款予以回应。
《条例》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针对网购等备受关注的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消费争议和安全隐患,《条例》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条例》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共有76911家,其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13716家,无证经营率17.8%。“小餐饮单位为消费者提供了廉价、快捷、便利的服务,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强行取缔既不符合当前的餐饮服务行业的实际,又影响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与就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
《条例》有鉴于上述情况,降低了小餐饮单位的准入门槛,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即小餐馆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登记证书应在经营场显著位置悬挂,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同时,明确了小餐饮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
《条例》还规定,小餐饮单位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对食品摊贩也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该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并按照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者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条例》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也作出规定,对其实行核准制。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实施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对于不良商家,《条例》还设置了多个条款,来威慑其违法行为。
例如,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未按照要求对超过保质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又如,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未依法获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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