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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 | 眼看快收成了,却遇上了麻烦事!这笔清退补偿究竟该怎么分?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2019-07-27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前段时间,宁德的蒋先生给我们频道热线打进电话(0591-83331234)说,他在泉州市丰泽区租了一片水域搞养殖,眼看要收成了,却遇上了麻烦事。究竟是这么一回事呢?49号,我们的记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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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告诉记者,他租赁的水域,位于泉州湾内,属于泉州市丰泽区东街街道庄任社区。面积大概是150亩。


蒋先生说,租下这片水域,是在2016年,当时约定的租赁期限是14年,每年租金三万五。之后蒋先生和合伙人,就开始在这片水域开始养殖了。


蒋先生说,起初的两年都是做一些基建和育苗,属于投入期。到了今年,他们终于等到要收获了,却听到了一个消息。



这个消息让蒋先生他们吓了一跳。据蒋先生他们说,之前出租方从未通知过他们,之后,他们打听到,所谓的要挖掉是因为泉州湾湿地保护区围垦养殖要全面清退。


蒋先生出示了几张票据,告诉记者说,这是他们这段时间的部分基建和购置鱼苗的费用。


蒋先生也表示,既然是为了生态环境保护,他们是要支持的。但是,他打听到这次清退是有补偿的。蒋先生说,他觉得出租方这样做不合理,因为他当时签署转让合同的时候,其中条款有写明由于不可抗力和政府征用的原因,使得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时候,乙方按池塘的成本资金,林招贤和乙方共同协商理赔。下款还有双方和出租方林先生的签名。


蒋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图片,说这是出租方林先生去申领补偿款的表格,其中补偿款分为基建设施费、附属物、安置补偿费、养殖补偿费、设备补偿费五大类,共计295万多元。蒋先生说,他觉得他作为实际养殖人,应该得到一些补偿。


为此,蒋先生也曾找过出租方林先生,想要按协议条款协商。


二十五万的补偿额度,和蒋先生的设想差距很大。他觉得既然林先生申领的补偿金是按类别申领的,那么他也应该按相应类别来协商补偿款。究竟蒋先生他们能不能争取这个补偿款项呢?


黄律师说,根据协议,蒋先生应该再和林先生协商一下,同时弄清具体补偿项目。


黄律师表示,针对其他项目,蒋先生想要获得补偿可能需要提供更多证据。


蒋先生说,现在清退在即,协商也不太顺利。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蒋先生感到很困扰。为了弄清楚,蒋先生他们联系了出租方林先生,得知9号下午林先生正在泉州市丰泽区东街街道庄任社区协调此事。随后,记者和蒋先生一行人也前往庄任社区了解情况。


9号下午三点二十分,蒋先生一行人来到庄任社区后,也加入到协调会中。半个小时后,蒋先生出来了,表示协商没有进展。


不过,蒋先生说,他在会上得知了一个新信息,出租方林先生并不是出租水域的唯一所有人,据说这片水域一共有十五个股东。


蒋先生说,关于补偿款,这些股东和出租方林先生也存在着纠纷。那么,他们究竟愿意补多少给蒋先生呢?在社区里,记者也遇到了这位林先生。


林先生所说的合同是指,他和前一任承租人签的合同。记者在社区备案的复印件上看到,其中有个条款写明“由于不可抗力和政府征用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时候,乙方所挖池塘的成本资金,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理补。”而在之后,还手写补充一行字:“政府征用补给乙方二十五万圆整”。


林先生表示,他在后一份协议上签的是“按原合同执行,同意转让”。那么应该是按原合同的这行字执行。


黄律师:

他的第一份合同是跟陈先生签。跟陈先生转让合同的话,这份合同对他们双方是有约束力按合同应该是跟林先生进行协商了,但是林先生后面补签了一说按原合同执行的话,对原来的合同份合同,如果说当时蒋先生这边知情的话,他对他是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原合同的话我们有看的话,他那份关于政府清退这一块也是多种解释,因为他有合同约定,也有文字一个补充,对于这个解释的话,对文字的解释有多种解释,所以现在也不好说该怎么补偿。



律师解读  

1这样的清退补偿,由林先生去签订,是否符合正常程序?节目中,蒋先生出具了一份合同,合同里写到“由于不可抗力和政府征用的原因,使得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时候,乙方按池塘的成本资金,林招贤和乙方共同协商理赔”。因此蒋先生认为他应该参与签订补偿协议,钟律师您认为呢?

由地主签订清退补偿协议,是符合正常程序的。土地补偿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蒋先生作为承租人,无权参与补偿协议的签订。


2现在清退在即,协商也不太顺利。蒋先生现在究竟应该向谁主张他的权力? 上一任的租户是否也有补偿义务呢?

蒋先生可以向地主也就是林招贤先生主张权利,上一任的租户没有补偿的义务。


3钟律师你对此怎么看? 第二份合同和第一份合同可以互相约束吗?合同上手写部分25万究竟应该怎么解释呢?

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互相约束。第一份合同是林先生跟陈先生签的,这份合同对他们双方是有约束力 。在第二份合同中,陈先生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蒋先生,林先生后面补签“按原合同执行”,如果当时蒋先生知道原合同25万元的约定的话,对他也是有约束力的。

我们注意到两份合同中,双方协商理赔的仅是“挖池塘的成本资金”部分,包括手写的25万元也是承接在“挖池塘的成本资金”后面,可以认为25万元仅仅是关于挖池塘的补偿,至于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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