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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心 | 快递货物竟遭物流公司私自变卖?究竟真相如何?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2020-11-27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当事人江先生,最近遇上了一桩烦心事,去年年底,他通过安能物流公司,从龙岩往福州寄了大件货品,可等到他要取件的时候,这货怎么都找不到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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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床、铝合金,当事人江先生说,这些建筑材料,是原本他在龙岩做工程时,工地上剩下的,去年年底,通过安能物流位于龙岩的分公司寄往福州。可如今,这些材料却被弄丢了。



如此大件的货物,为什么说不见就不见了呢?江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4日,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他过来取件,当时货物都还完好无损。



江先生说,第一次取件时,他只拿走了部分工具,这期间,工作人员曾经电话催过他取件,可之后就再没了声音。



直到最近,当事人江先生过来取件,才被告知,他存放在这里的铝合金和冲床,不见了。



江先生表示,货物存放太久,的确是他的疏忽,他也愿意向安能物流方面支付一定的仓储费,可现在,工作人员一句已经卖掉了,让他无法接受。



江先生告诉记者,安能物流方面曾经配合他调取过监控,上面显示,他的货物在今年3月30日被卖了。



江先生说,被卖的货物价值近两万元,事情发生之后,他反复找到安能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商,希望得到赔偿,可最后,对方给出的说法,让他更加气愤了。



江先生说,按照安能物流工作人员的算法,货物在卖出时,仍在三个月之内。



而在一份安能物流公司的寄件面单上,记者注意到,背面的《物流服务条款》第四条显示,三个月的起算时间,是在货物到货之后,并不是寄件开单的日期,此外,物流公司在处置货物时,也要提前联系寄件人。



可对于这样的规定,安能物流的工作人员似乎并不理解。




公益律师认为,安能物流的服务条款是否对江先生生效,还需要看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寄件面单,在目前江先生手头没有面单的情况下,服务条款并不生效,公益律师表示,江先生和物流公司之间,实际上是货物运输关系。


公益律师:

我认为你跟物流公司这个货物的运输合同这已经是成立的。但是货物运输合同他只到了到了这边,他已经结束了,结束完之后,他是有一个仓储和保管义务,之后发生的费用,那么是要另外支付给他的,这是属于仓储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但是他私自把你货品卖了,这个是属于侵权的行为,跟这个货物运输的合同都是没有关系的。


公益律师表示,如果物流公司在没有告知当事人江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变卖了货物,实际上属于侵权行为,江先生可以要求物流公司赔偿他的损失。为了了解更多情况,公益律师和记者陪同江先生,来到位于闽侯县的安能物流公司。



在福州闽侯县南屿镇高岐工业区的安能物流公司内,记者见到了一名主管。这名主管表示,他们的负责人今天并不在。



而另一名行政主管则表示,关于江先生的问题,需要等到他们的负责人出面才能处理,目前他们无法给出更多的回答。



经过一番协商,记者和这名主管约定第二天进行采访。可第二天下午,当记者和江先生再次来到安能物流公司时,昨天答应协调负责人出面的主管却表示,他们的负责人还是不在,而随后他们对于江先生货物被变卖的回答,完全推翻了之前的说法。



面对记者的询问,原本还在电话中承认错卖货物的主管,矢口否认卖掉了江先生的货物,不仅如此,另一名行政主管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物流签收联,并表示,江先生的货早就被取走了,根本就没有在他们这里存放过铝合金和冲床。



对于安能物流主管人员前后截然不同的说法,江先生无法认同,随后记者提出,能否通过监控确认时,主管人员并没有同意,并表示,希望当事人江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解读  

1本该是带来便利的物流,现在让江先生特别糟心,寄件人和物流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通过刚才的视频,个人也觉得不可思议,应该说是属于个案,如果物流公司真的擅自处分托运人的物品,且是在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事先通过法律途径直接将货物卖出,实属对托运人、消费者权益的侵犯。物流寄送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关系。所谓运输合同关系就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物流有义务保障货品的安全运达。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不知道这中间究竟是出了什么问题,到底是寄件人的问题,还是物流公司哪里除了纰漏。



2按当事人所言,货物存放太久,的确是他自己的疏忽,这几个月家里出了些事情,耽误了取货,他也愿意支付逾期取货的费用,不过,物流公司一开始说把货物“卖错了”,后来又说因为超过三个月的期限没取货,把货品“变卖处理”了,店家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首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也就是物流公司无权对托运人的货物进行便卖,出现托运人长时间延误提货的情形,在法律上已经有相关规定保障承运人的利益,例如,可以依法加收保管期间的保管费,或者依法将货物进行一个提存,产生的提存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合同法》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若物流公司与托运人自愿达成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当中明确超过一定的期限,托运人同意,并且物流公司得到托运人的授权,则物流公司可以依合同约定将货物进行便卖,但所得的款项在扣除相应物流费、托运费、保管费等等费用后,剩余的应当归属托运人,毕竟货物的所有权是归托运人,而非承运人。

若无合同的明确约定,而物流公司擅自便卖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则物流公司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在便卖后,有剩余的款项而不归还的,则还会涉嫌侵占,这样性质就发生变化了。


3以本案为鉴,请吴律师给出法律建议。

首先要面签并保留好单据,双方核对好货物后进行打包,同时并对货物进行一个保价,其次物流公司要针对合同的特别条款要专门进行解释、以及声明,特别是延期期间的保管费用等等。托运人也应当及时收取货物,以免货物在存放期间发生灭失或者毁损。

同时对于物流公司针对类似这样托运人延误取货或者就是干脆不想提货的情况,那么物流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呢?其实法律也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就明确规定了,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我们国家提存的机关就是公证处,若托运人仍仍迟迟不履行提货义务,那么提存机关就有权对提存的物品进行拍卖 ,所得款项就用于支付相关保管费用、提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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