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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金交所产品被禁,这几家大平台也将被波及?(附案例)

2017-07-13 木易 网贷之家


近日,央行在2017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的专栏中探讨了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文章指出“规则差异、产品嵌套等问题也逐渐呈现,市场秩序有待规范,迫切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层层嵌套进行套利的过程中,一些互联网平台、民间理财等未受到有效监管的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品嵌套,受到监管层的关注。


时隔一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被公开,剑指互联网理财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收益权转让拆分模式。


本次监管意图十分明显,文件基调与国发37号文和38号文保持一致,主要针对金交合作业务中对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以及面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问题。


与过去文件以及今年初部际联席会议不同的是,此次办法明确了整改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地整治办会同央行分支机在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这意味着监管层的容忍度已经很低,政策落地迅速,违规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将面临下线的可能。


网贷之家曾经对收益权转让拆分模式进行梳理,并指出收益权转让拆分产品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兑付风险和信息不透明。事实上,这种现象不止存在P2P网贷平台(包括集团化的P2P平台),例如BATJ等知名企业的互联网平台亦有涉及。如果此次整改严格按照通知执行,对于金交所业务的清理波及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中不乏如陆金所、开鑫金服等提供优质资产的平台。


目前,金交所的业务往往引入了传统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设计和嵌套,笔者在此将以实例介绍合规和非合规的金交所产品。


业务模式解析


金交所合作产品模式主要面临的合规风险是收益权的拆分转让。由于底层资产的金额较大不利于募集,互联网平台往往与金交所合作通过分期募集、金额拆分等形式将收益权分拆,以实现底层资产的化整为零降低投资门槛。此外,底层资产为私募、券商、信托等资管计划的产品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但不少互联网平台产品设置的门槛远低于监管要求。


目前,在互联网平台常见的理财产品包括:基金、理财计划、资产/资产收益权转让、定向融资计划和定向委托投资计划等,后三者为互联网平台的主流产品,也是违规的重灾区。

收益权转让


收益权转让是发行人通过金交所将所持有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类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目前收益权转让覆盖的资产范围广泛包括票据、资产管理计划、股权、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以百度理财的定期产品百盈6月170714为例,发行人西安春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虽然该产品的起投金额为10万,但是收益权转让协议显示该产品约定所转让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且实际转让规模以募集期间实际确认转让金额为准,笔者并未获取到该产品的募集人数,但有较大可能突破200人募集上限。



票据收益权转让也是目前一些知名平台的主推产品,目前京东金融和国美美易理财都有票据理财专属栏目。


以京东小银票为例,深圳润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一系列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益权打包成收益权产品在金交所上发行,而京东金融则充当承销商为发行方寻找合格投资人,此类产品的募集金额一般较小,投资门槛也在千元级别。


银票收益权转让是目前少有的不需要份额拆分的业务,由于银票本身具有大票换小票、化整为零的属性,所以银票收益权的资产包一般金额较小在20万以下容易满足200人的募集要求。不过,银票收益权转让产品的劣势也较为明显,其收益率在类固定收益产品中是最低的。



定向融资计划


定向融资计划是目前互联网平台上主要理财产品之一,早在2014年4月浙江省金融办便审核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试点开展定向融资计划业务。定向融资计划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群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进行非公开发行的直接融资方式,所以具有私募性质,每个产品的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例如开鑫金服的鑫财富AX170707077871产品,其对应的定向融资计划是江苏开金的“开金定融2017年33号”,发行人为上市公司江苏华西集团,并引入江苏华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该定向融资计划在开金中心分期发行,目前已经有174期产品。



事实上,开鑫金服的金交所产品是所有互联网平台中信息披露最为完整的,除产品信息外还包括发行人的财务信息和资产负债表等。但由于开鑫金服和开金中心自身的资源禀赋较高,其对接的发行人一般为上市公司或制造业的大型企业,融资金额往往巨大。


此外,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中还存在以“大拆小”权益拆分现象。例如惠金所(PPmoney的战略合作方)的“定期宝”系列产品,其以自动投标的形式投资在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东金中心)挂牌的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等。由于效仿了网贷的自动投标系统,所以底层的定向融资计划被拆分成以20万为单位的“散标”以实现自动投标功能。


惠金所对定向融资计划进行拆分

资料来源:惠金所


如平台上的定期产品“180天定期宝(5万起投)[20170709-6]”,其募集资金200万元,底层资产包括拆分后的惠金添利流动性支持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实际上,平台上许多定期产品的投向包含了上述定向融资计划,如“180天定期宝(5万起投)[20170709-4]”、“180天定期宝(5万起投)[20170709-2]”、“180天定期宝(5万起投)[20170708-1]”等。


所以,该系列产品本质上是通过分期的理财计划以自动投标形式投资金额拆分后的定向融资计划,涉嫌以“大拆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而与开鑫金服相反的是,惠金所对于定向融资计划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很少,投资人的资金去向不明确。


惠金所的定向融资计划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

定向委托投资


定向委托投资也是互联网平台的主要产品,虽然金交所提供通道业务,但目前的大部分平台是以自身为媒介撮合此类业务。


定向委托投资起源于银行间同业业务,本质上是银行为了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降低资本计提(同业理财计提25%)而产生的业务。


实践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一般引入关联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类似同业业务中的受托银行),通过资管计划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含收益权)。由于整个链条中包含了资管计划的嵌套,所以业务链条会被拉长,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陆金所的“财富汇-09M095C”为例,投资者委托深圳平安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向非银金融机构的产品,该金融产品为私募基金“嘉兴瑞岶投资合伙企业”,最终投向为合肥原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穿透式监管原则,其底层资产为私募基金起投金额应该为100万元,但此产品的起投资金为5万元,涉嫌降低投资者门槛、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除了定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外,一些P2P以定向委托投资的方式将投资者资金直接对接企业以规避大额限制。网信的“盈嘉系列”是投资人(委托人)通过平台自愿将资金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对特定项目进行投资,资金直接对接融资企业。由于其底层资产为原始债权,并没有相应的投资门槛和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定向委托投资属于非持牌机构委托投资业务行为,对这种形式并没有明确的监管。



运动式监管产生一刀切效果未来将看政策执行力度


出于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的原因,普通老百姓只能购买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收益略低的理财产品,而如非银金融机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私募基金等高收益产品面向的一般是高净值人群。普通投资者对于高收益的追求促使互联网平台打擦边球将资产权益进行拆分、降低投资门槛提供高收益产品,这促使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近年来的高速发展。


当然,其中的问题也相当明显,就是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未与其购买的金融资产匹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风险隔离机制如同虚设。


事实上,金交所此类问题早已出现,国务院曾在2011年、2012年的37号文和38号中明确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随着近年来非持牌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出现,金交所以通道形式迎来第二春,互联网平台纷纷入股金交所或成为其会员,不少平台还直接向金交所提供非标资产。


在乱像层出不穷的时刻,招财宝侨兴债违约事件催化了金交所通道模式整改的落地。该事件证明再好的平台也不能以信用充当背书,投资者不应该只关注“平台的信用”,底层的金融资产和产品的设计结构才是投资决策的依据。


所以,搭上互联网理财的金交所如今面临券商、基金、信托等传统金融通道相同的宿命:一松就乱、一管就死,消弱通道职能回归非标资产交易是监管的意图。然而,近年来出现的金交所不少是生于通道,在没了互联网平台的加持之后未来将以何种形态生存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据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面临715监管倒计时十分紧张,政策强度和落地速度是超出预期的,波及范围也相当广。中国金融改革研究院院长刘胜军在近日撰文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本质是一种“运动式执法”,其优点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在短期内集中多方资源重拳出击,力求速见成效。


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包括:属于事后补救,损失已经造成;“全民动员”,成本较高;容易产生一刀切式误伤;令人感觉“过了这阵风就会雨过天晴”,助长投机和侥幸心理。“运动式执法”与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现实环境有关,对于新出现的非持牌金融业务监管主体并不明朗,容易相互推诿导致监管真空。


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监管者试图对市场进行修正,但由于没有进行适当的预期指引导致政策出台后超过市场预期,容易使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对政策意图产生扭曲。


此次互联网金融与金交所的合作模式虽然被设定了7月15日的大限,但由于波及面广泛,实际整改情况仍要考虑到政策的执行力度。


来源 | 网贷之家  作者: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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