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望的孕妇:我的命谁做主?
8月31日下午,陕西榆林待产孕妇马某,26岁,结婚一年,即将生产的她,疼痛难忍,疑似在向医院和家属表达要求剖腹产无果后,1.61米挺着大肚子的她,从高达1.13米,宽为0.7米的窗台上坠楼,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图片来自华商网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认定为自杀,家属和医院在究竟谁不让剖腹产等事上各执一词,此事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关注。
9月7日上午,国家卫计委在北京召开例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表示已责成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目前主治医生被停职。双方争执依旧。
原本此时的她有机会抱着自己温软的小BB享受天伦之乐,不知道最后一刻的她经历了怎样的心理和生理的煎熬要选择走上绝路。目前监控里究竟她是跪求家属同意剖腹产,还是疼痛不止瘫坐在地上也无法得知。斯人已逝,不想对她和孩子的悲剧做过多猜测。只想就此事件中反映出的一个问题问一句:
如果有一天,我们走上手术台,我的命究竟谁作主?
1
你以为进医院仅仅是在看病
实际是要为自己的健康和利益做风险管控
就此事一名单身的网友写道:
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目前医院有视频监控、流程管控以及医生、患者签字的一系列手续要求。这是他们的风险管控。
生过孩子的都知道,在产检B超大排畸等项目上,B超单是需要孕妇本人签字表明知晓由于设备误差等缘故,检查结果未必100%可靠。
医院一整套的流程在将自身医疗事故的风险降到最低。那么患者该怎么办呢?
2
没有人比你自己更在意你的权益
紧要关头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战
图片来自网络
这让我想到一部美剧《The Good Wife》,上图左一的女主角在右一男主角作为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他们曾在大学互相爱慕,工作后男主对她也颇多照顾。
某日,女主因一桩诉讼案件惹上调查,男主和另一合伙人考虑到可能会牵连律所,遂请律师以律所立场辩护,同时为女主请了律师。冷静的女主拒绝了公司指派给自己的律师,去找自己相熟的律师为自己代理。
理性的二者,分别基于公司和个人的利益立场,为可能的风险做防范。此时,他们没有陷入感情而遮蔽了自己的判断力。
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负责,不能将生命决定权随意交由他人,即便是亲属。
3
切记
患者自主权是首位
授权他人也可以撤销
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的需求。譬如在此次事件中,产妇个人意愿本应是第一位的。读新闻时我就在纳闷她为什么要请求家属同意剖腹产。原来她签署了一份授权书。
根据院方提供的授权书看,产妇委托丈夫全权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决定。这等于将自己生命的决定权交由他人,同时这也是院方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有可能与近些年的“医闹”现象有关。
图片来自微博评论
但是在产妇或者患者意识清醒的状况下,授权书不能撤回和更改吗?法学教授这样说:
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对现代快报记者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
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
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授权医院剥夺产妇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决定权。
需要丈夫决定的情形,只能是妻子神志不清的情形。
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
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
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医院也应该被谴责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签字和决定权问题上国家卫生部的要求如下:
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也对各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的第十条明确写明,“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
也就是说,在患者意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己做决定,医院需认可。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由其代理人签字。此处的代理人也应当由患者在清醒时自己指定。
4
如何聪明地保护自己的患者自主权
但是问题又来了,各执一词,事后取证,怎么证明当时患者是有能力自己做决定的?
这就要考虑的更周全了。没办法,在一个发展中的社会,很多事情都很粗糙,必须自己多留心,为切身权益考虑。
在美国,很多人有自己的律师,涉及到签字相关的都由律师出面审查给予建议等等。打个比方,目前很多合同比如购房、租房合同都是制式合同,在一方强势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修改的余地。
如果在入院之初,就向医院主治医生提出要求一切决定权在自己清醒的情况下都由自己做出,后果自负。并白纸黑字写下签字按手印,同时摄像留证。并且注明倘若自己陷入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XX为自己的全权代理人。
也就是说在事前就考虑到所有的风险,早早与医院商定好,同时选择自己最可信赖的人作为代理人。不到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将决定权移交他人。
也许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在医疗过程中的个人权益。
愿悲剧不再发生
理性管控人生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表示,分娩手术因为胎儿是父亲和母亲的,需要考虑家属的意见,但创伤是发生在母亲身上,因此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还是要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还是要听产妇的”,患者本人的决定权是受法律保障的。
但现实情况中,很多医院还没有树立尊重患者自主权的法律意识,即便医院有法律顾问,也没有很好地参与医院活动,只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才介入。刘鑫以榆林孕妇死亡事件为例进一步分析称,如果家属和孕妇出现了不同意见,就应当让医院法律顾问介入,让医务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这样便于医务人员作出判断,事后也能避免很多纠纷。
在刘鑫看来,很多医院会建议产妇,在产前把决定权委托给丈夫或其他亲属,但如果孕妇已经明确作出想要做剖宫产手术的意思表示,之前的“授权委托书就是无效的”,医院若因家属不同意而拒绝给孕妇做手术,其做法“从法律上肯定是有问题的”,违反法律对患者自主权的规定。
也许悲剧原本可以不发生。
近日我们持续关注这则新闻,同事们也讨论了很多,网上从各种角度分析。当一切尘埃落定,愿我们理性地厘清事实,防范此类悲剧再度发生。从个人角度,无论何时,基于个人意愿和利益,冷静地做出选择和决定,理性地做好一生的风险防控。
来源 | 网贷之家 作者: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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