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备案试点追踪(三): 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到底该谁出?
来源丨网贷之家
作者丨坚白
自4月3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流出至今,已经一个月。尽管官方对于该方案的真实性始终未有表态,也尚未发布正式版本,但一个月时间内,十数家平台密集增资、捷越恒昌等集团着手整合旗下多家P2P平台……,行业内种种动作,均为备案试点方案的实质性贯彻落实。
然而,围绕方案提出的多项监管条例,至今仍存不少争议。网贷之家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推出系列探讨文章。本篇就“两金”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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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在“试点网贷机构备案条件”第三条提出“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规定省级网贷平台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平台按照3%的比例缴纳,用于先行支付由于网贷平台自身原因给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提出“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规定省级平台按照借款项目金额的3%逐笔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平台按照6%逐笔计提,用于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形下,部分弥补对应出借人的本金损失。
同时方案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在12个月之内将存量业务的上述两金全额补足。
缴纳风险准备金可加强平台尽职并加速行业出清
一位行业观察人士指出,“从文件的措辞来看,‘一般风险准备金’有点类似于2017年4月份北京监管部门提出的‘风险缓释金’。
因为备案试点方案中,在资金来源上,与‘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的‘计提’不同,在‘一般风险准备金’这里,用的是‘缴纳’,结合该款项的用途是用于先行支付因网贷机构自身原因,比如发布虚假信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网贷平台自融等,而给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综合来看,这个资金应该是由网贷平台的自有资金来出。”
2017年4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巡视员曾明确指出,网贷平台可以设置“风险缓释金”,但这笔资金应该从平台盈利中提取,而不是从交易额中划出来。随后,北京互金协会相关人士进一步解释称,风险缓释金并不带有担保色彩,也不需要全部覆盖风险数额,也就是说风险缓释金只是平台自愿设置的、当风险出现时做缓冲使用的一部分资金。
“现在,备案试点方案强制要求网贷平台缴纳固定比例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自身过失而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其实是在进一步强调网贷平台要勤勉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同时也类似于一种杠杆约束,这对于加强网贷平台尽职履责以及推动实力不济的平台加速出清,是有重要意义的”,上述观察人士进一步表示。
备案方案原文关于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方法的规定,也透露出了基本相同的意思。方案提出,一般风险准备金须在存管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并根据撮合业务余额于每自然月末动态调整。一位平台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该款项由平台自己缴纳,归平台所有,并可根据业务余额的变化逐月调整,多退少补。”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一般风险准备金的缴纳比例相对偏高,“资管新规也同样要求从业机构缴纳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给资管产品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这与网贷一般风险准备金的定位基本一致;然而,资管新规关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办法是,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总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计提,该上限与省级网贷平台一般风险准备金持平,但远低于全国平台的3%。”
计提风险补偿金系首次提出
但要求网贷平台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则是首次提出。事实上,上述北京监管部门提出的风险缓释金,即是北京地区在禁止当时普遍存在的“风险准备金”之后,向市场释放的替代性选择,而此前的“风险准备金”与备案试点方案中的“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并无二致。
其实,自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后,围绕风险准备金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过,但从监管趋势上看,在备案试点方案流出之前,一直是朝着禁止风险准备金的方向推进。
不过暂行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禁止风险准备金,仅在第三章第十条禁止网贷平台“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此后,北京深圳上海各地相继发布整改文件,纷纷要求网贷平台取消风险准备金,2018年8月,全国网贷整治办出台10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更是在全国层面明确提出禁止风险准备金,将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认定为“变相承诺保本保息”。
与此同时,不少网贷平台则经历了由“风险准备金”改名为貌似无关的“质量保障服务专款”,最后部分平台又不得不寻求与外部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开立专项账户,用于承接原有的风险准备金,但准备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方法,大体上不变。此外,也有平台与保险公司达成合作,保险公司针对网贷平台推出履约保证险,由借款人缴纳保费,逾期后由保险公司向出借人赔付本息。
现在经历过种种变种和围堵之后,备案试点方案又试图重新让风险准备金正式回归,此举在业界引发不少争议。
但客观来说,网贷平台与外部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的合作本身并不算愉快。以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例,2018年雷潮爆发后,多家保险公司受连累偿付能力告急,还有部分保险公司与合作网贷平台,对于出借人的理赔要求相互推诿,最后导致监管部分开始叫停部分保险公司的履约险业务,2018年下半年以来,除存量业务之外,不仅未再出现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开展新业务,而且部分保险公司明显在做业务收缩。
面对这样的局面,监管部门转换思路,试图重新让风险准备金回归,或许也是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慎重决策。重新设立出借人补偿金,既能给予出借人适当的有效保护,同时也能避免风险的交叉传染。
风险补偿金应从何而来又归属于谁?对此,网贷之家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尹振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关于准备金这些规定,监管的意图,实际上是希望增强平台在风险承担方面的能力,这一点并不是说平台要承担风险,或者说要承担每一笔贷款的风险,而是平台要增强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但是相关款项到底是从投资端还是借款端,抑或从平台的利润来收取,备案试点方案并没有明确。”
不具名业内人士
“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的所有权,同样也需要澄清。尽管方案明确表示,补偿金应当在存管银行设立专户,网贷平台不得挪用或混同该资金,但并未明确该款项的最终所有权归谁,如果网贷平台风控做得好,补偿金存在大量结余,那么最终应该如何处置?
①如果补偿金的最终所有权归平台全体出借人,倒推来看,那么资金就应该至少部分来自于出借人,这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一个互助保险,因而实质上也就不牵涉平台;
②如果是类似于企业从银行贷款所需要事先缴纳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完全从借款人到手的借款那里计提,那么资金所有权就应该属于借款人,在相关借款结清后,就要考虑是不是将款项返还借款人,这同样与平台也无关;
③但如果款项从平台所收取的费用中计提,那所有权也当然属于平台,但这样一来,网贷平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
陈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秘书长、百舸新金融智库创始人
“备案试点方案并没有明确资金究竟从哪一方计提,如果由平台自己出,那就相当于一种杠杆约束,平台的资金压力是相当大的,如果是直接从借款人那里划扣,那平台就没有什么压力了。以前一些企业从银行借钱,要先存一些保证金,这类保证金通常也要10%-20%,相比之下备案试点方案所要求的这个比例,其实真的不算高。”
但备案试点方案似乎又暗示着该款项应该由平台来承担。方案规定,网贷机构应当于12个月内将其存量业务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部补足。“这些已经达成的存量业务如何计提补偿金?借款人不愿意再缴纳费用,出借人也肯定不愿意牺牲收益,那么如果严格执行,最后恐怕只能是由平台自己出钱补足,再叠加‘一般风险准备金’,省级平台总共需要拿出待收余额4%的资金来补足两金,而全国平台更是高达9%,具备如此雄厚资金实力的平台,真的不多”,一位平台方人士最后表示。
来源 | 网贷之家 作者:坚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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