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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饮料Monster打赢官司,在中国可能叫回“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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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赵晓娟 


如果能重新以“怪兽”命名,将有利于Monster在中国知名度的提升,并帮助其进一步清扫山寨品牌。



因为“怪兽”商标被抢注,在中国只能改称“魔爪”的Monster Beverage(怪兽饮料,以下简称“Monster”),未来或许有机会重新叫回“怪兽”了。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发布的“怪物能量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为原告的Monster胜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撤销此前(2016年1月21日)关于“‘怪兽’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的同时,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工商资料显示,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由曼斯特饮料公司拥有,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均为李嘉维。目前显示的商标状态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评审实审裁文发文”。


曼斯特饮料的商标列表,最后一行为3051352号商标


实际上,在归属于曼斯特之前,"怪兽"商标已多次易手。它最早由南京怪味楼发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饮料制剂商品上。2013年6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转让予上海领驭公司。2015年5月13日,经核准后再次转让予曼斯特公司。经续展,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2001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曼斯特未能证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在2011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的三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判定怪物能量公司胜诉。


这意味着,Monster可能有机会重新注册"怪兽"商标。这对其意义重大。


Monster创立于2002年,是美国第二大能量饮料公司,市场份额仅次于红牛。2015年,可口可乐以21.5亿美元入股Monster,收购了其16.7%的股权,并准备将后者引入中国市场。


尴尬的是,在Monster还未进入中国市场的2014年,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饮料公司抢先注册了“怪兽”商标,并生产了包装和功能都与Monster近似的产品。这导致进入中国市场一年多时间来,Monster始终不能把自己中文名译为“怪兽”,无奈之下,Monster在中国市场最终以“魔爪”命名。


曼斯特饮料公司的怪兽饮料


但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功能性饮料市场之一,对Monster拓展市场版图、获得新的增长点非常重要。


依靠大股东可口可乐的渠道优势,Monster自2016年11月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通过太古和中粮两大装瓶商实现本地化生产。德银在2017年3月发布的一份研报中称,中国食品(中粮旗下上市公司)的功能性“怪兽”饮料在亚太地区销量强劲,公司管理层对其在中国的增长潜力持乐观态度。作为中国的主要可口可乐装瓶商之一,德银预计2017年和2018年能量型饮料在中国食品的饮料销售贡献分别为5.6%和7.7%。


如果能重新以“怪兽”命名,将有利于Monster在中国知名度的提升,并帮助其进一步清扫山寨品牌。


不过想要夺回“怪兽”名称并不容易,Monster已经和曼斯特公司持续对薄公堂1年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或许会改变这一现状,但还不是最终结果。根据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原、被告以及第三人(曼斯特饮料公司)均有权在法定日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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