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税务部门出台若干措施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出台若干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医疗救治、科研攻关、物资供应、民生保障、公益捐赠、困难企业;落实普惠性税收优惠和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做好便利延期措施、网上办税、办税引导,退税审批、诉求收集;同时,优化税收执法、核定管理、税务稽查、征纳关系、权益保障、执法监督等,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级税务部门成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今后一段时期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各项工作,保证确定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确保农产品生产增值税免税政策、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
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特别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促进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特别是餐饮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生活服务业的恢复与发展。
进一步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特别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抵扣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
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
依法使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措施。对企业疫后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落实好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应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工作小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等渠道网上远程办税,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大厅办理的“最多跑一趟”。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
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确保办税缴费安全。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全市税务部门广泛开展困难企业走访活动,要深入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帮助解决,做到精准帮扶。
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税收核定管理等执法活动,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阳光执法,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引导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控制使用核定征税,倡导使用查账征税。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杜绝受疫情影响对困难纳税人使用核定征收造成税负不公的不当征税行为。
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疫
情期间对正常经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未经南平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进户检查。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在防疫期间发生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设立市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及时督促依法纠正。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税收执法行为列入年度税收执法督察项目,坚决纠正税务人员简单执法、任性执法、选择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借落实各项防疫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之机“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
来源:闽北日报(许斌、王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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