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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了罪,谁来审判? | 社会科学报

2017-12-22 殷啸虎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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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工智能所面临的突出的法律问题,就是它已经超越了机器的范畴,具有了某些“人”的属性,但它能不能像人一样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原文:《人工智能如果犯罪了怎么办?》

作者:上海社科院 殷啸虎




人工智能这个我们以前只有在电影里才能接触到的事物,突然之间就闯进了我们的现实生活,而且它(他或她)也已经不再是简单地模仿人类的智慧为人类服务,而是向着更高一级的智能进化。西班牙的发明家塞尔吉·桑托斯最近就发明了一款人工智能性爱娃娃,不仅能同人类结婚,还能生娃。桑托斯自己就打算同他的机器人伴侣生个孩子,尽管他已经结婚,而且他的工作也得到了妻子的支持!面对这“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人工智能浪潮,法律界也不甘寂寞。当学者们还在探讨“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的问题时,司法部门已经在探索如何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实践了。


今年4月,上海法院将“人工智能+”植入12368诉讼服务平台,并上线试运行。据统计,试运行期间,“智能平台”已经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类诉讼服务3375次,正确答复率在80%-90%左右。随着技术难关的不断攻克,智能服务的功能还将进一步延伸。



毫无疑问,人工智能的普及和发展,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首先困扰我们的,是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说,人工智能到底“是什么”。今年10月26日,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女性”机器人索菲娅被授予沙特公民身份。她也因此成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这样一来,“她”具备了法律上的公民主体资格,依照法律,“她”可以同其他公民一样拥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她”做得到吗?



其实,在人类开始运用智能机器为人类服务时,就已经遇到这个问题了。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最终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但关于案件的争论还在继续。前不久参加干部选学,课堂上一位刑法专家又谈到了这个案例。他说:ATM机不是一般的机器,因为它是有智能的;但它又不是人,那么它是什么呢?他给出了一个答案:机器人!

  


虽然这个答案在我们看来有些搞怪,但它的确揭示了涉及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的实质性的问题。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帮助,其功能无非有两类:一类是为人类的工作提供帮助,另一类是帮助人类工作。前者比较简单,比如帮助我们进行法律检索,从成千上万的法律条文及案例中找出与问题相关的材料。当然,这些筛选出来的与问题相关材料仅仅只是供我们人类参考取舍,人类可以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及经验去回答问题、寻求答案。



后者就比较复杂了,如Watson的工作原理就是模仿人类的认知过程——观察、学习、组织语言、处理数据、得出结论,即“像人类一样思考”。它不仅具有强大的理解能力,通过自然语言理解技术,和卓越处理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能力,在众多行业能够与用户进行交互,并理解和应对用户的问题;同时,它还具有智能的逻辑思考能力,能够透过数据揭示洞察、模式和关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优秀的学习能力,能够从大数据中快速提取关键信息,像人类一样进行学习和认知,可以通过专家训练,并在交互中通过经验学习来获取反馈,优化模型,不断进步。这类人工智能运用在法庭上,不仅可以充当律师的角色,甚至可以充当法官的角色,根据它们自己的理解对案件作出判断。

  


就为人类工作提供帮助而言,其法律属性依然没有脱离工具或“机器”的范畴,一旦在工作中发生错误,自然应当由提供者或者使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把责任推给人工智能;但帮助人类工作的人工智能似乎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人工智能通过自身对法律的观察、学习、组织语言、处理数据而得出的判断性结论,从规范意义而言,其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肯定会超过人类。但正如有评论者所说,对于人工智能来说,真正困难的工作可能在于大量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不存在标准答案,对于法律问题的解答需要在包括利益、人情、机会等各方面的权衡,需要具有真正理解现实社会的能力,这对经验丰富的律师乃至法官来说都未必是简单的工作。这种冷冰冰的机械的法律判断是我们今天的社会所需要的吗?如果因此产生问题,又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今天人工智能所面临的突出的法律问题,就是它已经超越了机器的范畴,具有了某些“人”的属性,但它能不能像人一样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随着人工智能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个问题似乎已经不再是天方夜谭了,有法律专家就认为,人工智能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甚至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真的是这样,那我们的法律又该如何来应对?毕竟人工智能只是一个“机器人”,当它们通过自己的观察学习,修改了自身的程序而做出了危害人类的行为,即便我们用人类的刑罚去制裁它们,甚至判它们“死刑”,又有什么意义呢?

  


因此,面对人工智能的普及和发展,法律上需要做的,首先应当是在保证科学研究利用人工智能的同时,对人工智能的实际运用划出法律上的“禁区”;对于那些可能会影响到人类自身安全的领域,或者人类的道德和法律所无法应对的问题,严格禁止在实践中的研究和使用,就像当年对待“克隆人”的研究一样。毕竟人工智能主要还是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帮助,不能完全替代甚至是取代我们人类的工作和生活。


-The end-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88期第8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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