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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回到老家,我看到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

2018-03-21 王春凯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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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乡位于河南豫北山区山地丘陵地带,人多地少,且水利灌溉不便,土地在半山腰下形成梯田,高下错落。过年回家,我看见好多人去村委会领钱。细细打听了一番,方知领的是土地流转的费用。突然发现,家乡的人均土地虽然不多,却家家在乎这一亩三分地。事实上,家乡早已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生产模式。

原文:《如何让真正需求土地者拥有土地》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春凯


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


最近几年,为了儿子能够娶到媳妇和小孩上学接受更好的教育,家乡已经形成了年轻人在县城买房居住,有孩子了就在县城陪读,老人在家种地的模式。年轻的男性平时主要在外地打工或者在本县经商挣钱,也会时不时地回老家。老人基本上不去县城居住,一是居住在老家过得更舒适,更重要的是农村还有土地,老人往往还能耕种。在县城的生活成本是比较高的,自己耕种能够补贴在县城日常所需。

  


两个老人在家,一般种地3亩左右,个别的甚至有5-6亩。大伯今年65岁,大娘67岁,种地有6亩之多,农忙的时候堂哥会回家帮忙几天,平时基本上都是大伯大娘在种。自家土地承包量有限,就流转别人不种的土地进行种植。对老人而言,种地还是一种生活方式,所以只要做得动,不管多大的年龄,老人都会去种地。村里有几个老人75岁以上了还在种地。有些家庭条件比较好的,把老人接到县城。结果老人没几天就回来了,说适应不了县城的生活,还是在家种种地活得自在。在进城日益时髦的乡村,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


模式不同的土地流转


就土地调整的角度而言,本地区的土地变化主要有三种类型:I型为自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至今从未调整;II型是上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进行过两到三次土地调整,调整原则依据是按人均分;III型是每三五年调整一次,依据原则是按人均分。这三种情况在本地区都存在,各有利弊。I型从未调整过的问题在于有的农户人去楼空,当时分配承包的土地现在仍然在;而有的农户则是有人无地,增人不增地,人多地少的问题比较严重。III型问题在于虽然保证了土地随着人口增加或者减少而增减,但是不能保证土地生产的连续性,有的农户知道自己的土地几年之后不会属于自己,从而不会再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同时也没法做长期发展,有的土地想种植果木等则无法达到好的发展。II型是居中的,不过也由于农业政策的改变产生了新的问题。

  


本村目前土地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土地流转给土地经营承包者。农户与土地经营承包者签约合同,每年春节前付清下一年的承包款,若哪一年承包者不给农户下一年的承包费用,土地自动归农户所有。但是农户不能自己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因为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是果木,只有在承包者不愿承包时合同才能自动终止。村民戏称合同就是“霸王条款”,因为只要自己流转出去,就不能要回土地。本村作为土地流转试点,三年之内流转土地每亩补贴1000元,三年之后不再进行补贴,土地上种植果木的树苗由国家免费提供。三年期间的承包费用由承包者自己承担,三年之后国家会进行验收,验收之后再进行补贴。目前土地流转给本村的建筑商进行承包,其雇佣人进行看管和收摘,实际上是委托给本村村委主任看管。流转土地的农户一类良田每亩补贴650元,二类良田每亩550元,三类良田每亩450元。基本上属于连片土地区的农户都将土地流转了出去。目前土地主要种植核桃,核桃两年之后开始结果。不过村民们大部分都认为建筑商是为了获取国家的补贴才承包的,因为没有国家的补贴,承包者很难获取利润。村民往往会将土地承包出去,因为比自己种地强太多。至于今后土地不流转了,地上果木归谁所有,并无明确的说法。这种流转类型高风险,低生产,不灵活,且依赖国家政策性较强。

  


还有一种土地流转就是将土地流转给亲朋邻里。一般承包费一亩50元,如果地段不好或者土地较差的往往一亩30元。有的不要钱,将土地直接送亲朋邻里耕种。流转的土地可以随时收回,都是口头协议,没有正式的合同。这种流转比较灵活,流转半年或几年不等。流转亲朋好友的土地,往往是精耕细作,不仅能够保持土壤的肥力,而且能够保证土地生产的连续性和灵活性。


真正想种地者仍然得不到实惠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土地调整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及时调整,没有适应农民快速分化下对土地的不同需求,从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真正想种地者仍然得不到实惠。那些完全走出农村的人,对于土地已经没有了太大的需求,但是目前在农村依然享受着双份收益,一是国家的种粮补贴,一是土地的流转费用。而那些进城不稳定的农民大多往返于城乡之间,对于土地仍然有强烈的需求。国家的种粮补贴,没有完全补贴到真正种地的农户手里,而不种地的承包者则坐收利益。

  

这里还涉及到了土地的调整年限。由于本村2000年之后不再调整土地,故真正进城者老家仍然拥有土地,而有的农户甚至拥有双份土地,比如,有的户口转到别的地方,由于转到地区的土地调整使得自己在转到地有了土地;而本地土地由于没有调整,因此原居住地仍然拥有土地。

  

如何让真正需求土地者拥有土地,如何让真正种地者获得土地种植的收益,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一个问题。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99期第8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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