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那个背哥哥的女孩,别让不平衡的教育“压垮”她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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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冰花男孩”、“快递男孩”、“背哥哥女孩”等新闻引发网络刷屏。当听到云南文山州广南县黑支果乡那个每天背手脚有残疾的哥哥上学的9岁小女孩,面对镜头说“我要永远做哥哥的‘小拐杖’,永远陪着他玩,永远照顾他,永远不丢下他”时,不得不承认,在被这稚嫩而坚定的承诺感动之余,在唏嘘不已之后,我们应该更严肃地面对农村贫困地区儿童(尤其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问题。
原文:《让制度成为受教育权永远的拐杖》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 赵树坤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毫无疑问,农村相较于城市、贫困地区相较于富裕地区、残障者相较于健常人、儿童相较于成人,是目前社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最主要承受对象。据悉,“冰花男孩”的家离学校4.5公里,平时都需要走一个多小时去上学。换言之,农村儿童上学路途远,而校车配备却是凤毛麟角。既然如此,为了求学,就选择住校吧。然而,即使学校已经为那个“背哥哥女孩”兄妹提供了一间宿舍,以便利妹妹照顾残疾哥哥,但9岁的妹妹每天仍不得不背着12岁的哥哥步行500多米路,中间还要过马路、上下台阶。这意味着农村中小学宿舍、教室等建筑中无障碍设施奇缺。至于农村中小学是否有资源中心配置?当然是没有的。否则为像残疾哥哥这样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合理便利就不会是问题。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尤其是基础教育。然而,不整体改善、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农村发展乏力问题…… “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就可能会落空。要着力保障并提升同时兼具了“农村”、“贫困”、“残障”、“儿童”这些特征的多重困境群体平等受教育权水平,逐步减轻并消除其所遭受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后果,最重要的抓手既不应该是那个9岁小女孩稚嫩而脆弱的肩膀,也不应该是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凝聚起来的同情和爱心。虽然家庭成员之间的守望相助、社会成员间彼此的慈善帮扶,作用重大、意义非凡,但是真正可持续的、系统的权利实现路径,铁肩担道义的应该是制度。
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要充分依靠不断优化制度和有效实施制度来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儿童受教育权实现。在此,要注意二点:
第一,对制度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包括国际、国内法律及各种规范性文件。首先,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早的签署和批准国,该公约的序言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第23条明确“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这些针对残疾儿童设定的国际法义务都属于我国落实保障儿童权利的有效制度依据。其次,《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属于我国最重要的落实国际公约和宪法原则精神的制度形式和载体。最后,多元形式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写入“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再比如,2016年国务院通过的包含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等具体措施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当然,这种作为广义理解的制度彼此之间,必须遵从在纵向上效力层级有序协调,横向上内容间应该不矛盾不冲突。只有良好的制度体系才能为权利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二,要特别关注制度的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基本法律制度供给完成的前提下,要将注意力和重点特别放在前述制度的落实和实现上。很多时候,目前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问题,而是“有法不依”。“冰花男孩”、“快递男孩”等个案所凸显的恰恰不是儿童受教育权保障制度缺失,而是制度实施功能减损或失灵。造成制度功能减损或失灵的原因复杂而多样。就农村残障儿童受教育权来说,这方面的法律实施方式至少包括了政府的执法、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公民的守法等;实施主体涉及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学校、儿童家长及儿童本身等。不同的主体具有怎样的权利、法律意识和知识,具有怎样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经验,能拥有和动用怎样的社会公共资源,都直接影响了制度落实程度。这也是处于多重困境下的农村贫困地区儿童(尤其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制度实施步履维艰的原因之一。正是基于此,要在制度实施上下大力气,多用苦功,加强制度运行评估、监督、追责机制的设计和落实。
“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制度也是发展的内容之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明确了政府和国家是实现制度优化和功能的主要义务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只有通过及时、适当的立、改、废,在发展中不断谋求制度创新和优化,紧紧依靠制度这一抓手,不断补齐权利实现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良法善治。唯其如此,也才能真正为农村儿童平等受教育权提供永远坚实的拐杖。至于那个9岁女孩对哥哥真诚的承诺,即使有一天她“违约”了,又有什么大不了呢?(本文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中国大众受教育观调查”的阶段成果)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99期第2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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