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家庭农场——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体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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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在现代农业三大体系构建中,培育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新主体、形成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变化的新主体和传统小农户相结合的良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态群落是关键。
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主体都可以称之为农业经营主体,但农业经营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纯粹从居于现代农业核心地位的农业生产主体的角度而言,家庭农场是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体系的关键。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的家庭农场,其最大优势是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简单、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劳动责任心强、主动性高,其生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最终收益直接相关,劳动监督成本低,对于种养业生产环节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和优势。
原文:《乡村振兴需要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
作者 |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杜志雄
图片 | 网络
引导流转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
引导流转土地有序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家庭农场想要持续稳定发展,稳定的经营规模是首要条件。要鼓励土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鼓励土地流出户与家庭农场签订中长期流转合同,稳定家庭农场经营预期。
一是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
二是创新租地农场形成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建设优质高标准农田,优化流转给示范家庭农场。在鼓励土地租赁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方式。
三是引导形成稳定地租。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优化农村金融供给政策
优化农村金融供给政策,有效缓解家庭农场融资困难。现实金融系统信贷供给特征与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严重不匹配。从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需求看,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意愿、强度远大于传统小农户,但对金融机构优先序排第一的抵、质押贷款所需要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恰恰缺乏。
在一些地方,由于改革不到位或不彻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抵押权能尚不彰显;对于金融机构优先序第二的保证贷款形式,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样缺少相应资源。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缺少抵押物、缺少社会资源的情况下,信用贷款是最为优先选择的贷款形式,但却是金融供给侧优先序排的最后形式。
着力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要解决家庭农场融资贷款难问题,需要着力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多元化多渠道满足家庭农场金融需求。
一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粮棉油糖、农作物制种、园艺作物、畜牧业、渔业、农机等不同产业,有针对性地创新和拓展金融服务方式。
二是鼓励发展农村信用贷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权威、全国性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并对金融机构公开。以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单位,可查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面积、享受国家政策等动态信息,并将该数据库对金融机构公开,便于金融机构对其做信用评级时提供基础数据,针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评定,降低金融机构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贷款的成本。
三是促进抵押方式多元化。建立健全农场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农村抵押资产变现处置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活体畜禽、在产农作物、各种有价票据等抵质押业务。
四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发挥自身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合作。
优化政策和拓宽农业保险渠道
优化政策保险和拓宽多元化农业保险渠道,提高家庭农场风险保障水平。目前,政府仍是农业保险政策运行的主体,扶持措施单一、力度不够。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制,要以农业保险多元化为方向,以增强家庭农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为目标。
首要任务是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给家庭农场多元化保险选择。
其次是要调整保障水平,提高家庭农场农业保险的赔付水平。提供多档次的风险保障,逐步从保成本向保收益转变。
第三是简化定损、理赔等程序和手续,及时发放保险赔付款。
第四是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形成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保险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市场新格局。要发挥财政对保费补贴的杠杆作用,鼓励商业机构更多地参与农业保险。鼓励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构建社会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
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为家庭农场构建完善的社会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
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做好产前的农资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中的农业技术指导、农机协作服务,产后的储藏、销售和加工等服务,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二要适应家庭农场联合的需求,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合作。引导同产业同类型家庭农场组建专业协会、联合会,发挥集聚效应。
三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良种、农机、植保,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销售等一体化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生产和服务成本。同时还应重视家庭农场的服务主体功能,引导其为周边农户提供优质的农业生产机械和技术服务。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0期第1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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