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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想问:降低原研药品价格真的很难吗? | 社会科学报

王岳 社会科学报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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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近日就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舆论热议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相关措施。


图片来源于中国政府网


“癌症等重病患者关于进口‘救命药’买不起、拖不起、买不到等诉求,突出反映了推进解决药品降价保供问题的紧迫性。”总理在批示中指出,“国务院常务会确定的相关措施要抓紧落实,能加快的要尽可能加快。”

原文 :《降低原研药品价格真的很难吗?》

作者 |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 王岳

图片 | 网络


这几天,看过《我不是药神》的观众一定都在关心如何能让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降低价格。


我们要承认,药品的研发是一项资金、时间投入非常巨大的高风险科技创新活动,如果不能保证其在专利保护期内回收投入,并获得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利润,就很难有企业愿意冒风险从事药品的研发。



所以,原研药品在未过专利保护期之前,价格昂贵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如果目前我国过专利期的原研药品价格比周边国家和地区贵很多,甚至于有些贵出好几倍就属不正常现象了。要想纠正这一现象,政府必须要有所为

  


首先,进一步加快和巩固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政府一方面要为国内首仿药品提供绿色通道,在不降低仿制水平的前提下,给予时间方面的政策扶持,力争原研药品专利放开后国内仿制药品就可以正式开启市场销售;另外,在原研药品专利悬崖到来之际,必须确保仿制药品质量不下降,真正在临床疗效上替代原研药品。无论各方面压力多大,不能放松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数量,要让没有过硬产品的国内制药企业彻底退出市场。

  


其次,医保付费方面,应当由原来的比例报销改为基线报销。我国以往药品报销无论原研药品还是仿制药品都是按照相同比例进行报销。实际上,这非常不利于仿制药品的医保付费制度。往往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国内仿制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报销的基线,原研药品价格超出部分都由患者个人承担。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性,让患者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决定选择使用哪种药品。

  


再次,除了免除关税,政府必须真正降低药品销售中的流通成本。我国药价成本中,最大部分不是生产企业的上游成本,而是流通环节的下游成本。必须得承认,从药品出厂定价,走到医院药房,中间的环节渠道存在很多灰色空间。回首中国历次医改与药改,政府几乎都把改革重点放在药品可获得性保障改革上(包括从规范定价转向规范采购),但药品可及性保障比可获得性保障更重要,因为“药品合理使用与公平竞争”才应成为药品供应保障秩序回归的原动力。药品供应保障的关键不在“上游”(药品的研发、生产)而在“下游”(药品流通和使用)。如果临床使用不规范,流通领域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和普适的商业模式,就势必会倒逼生产乃至研发各个环节异化。

  


降低流通成本最立竿见影的方法就是一方面利用“专利权用尽原则”,允许国内药品经营企业全球采购原研药品。所谓“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政府应当针对原研药品进口改变目前政策和法律制度,允许药品经营企业自由从境外采购境外原研药品,这就一定会使得国内原研药品价格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价格逐步趋同,回归合理价格。



另外一个方面,政府应当逐步放开慢病(包括癌症)患者的处方药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真正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由患者在医药电商的平台自行选择通用名称下的具体厂家品牌。这样,药品作为“被动消费品”一直头痛的采购权、处方权寻租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最后,制定有关“药品强制仿制”细节的立法。出于维护公共健康的需求,专利行政机关不经药品专利权人同意,对还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依法授权第三方实施专利、仿制药品,也称作“药品强制仿制”。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但是该《意见》仍然只是政策文件,而非正式立法。具体谁评估公共健康状况?谁启动药品强制仿制?还有实施药品强制仿制的具体路径和方法等问题,都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节,缺乏可操作性,就自然缺乏震慑力和现实意义。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6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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