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区块链的不成熟,对数据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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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明晰数据产权可有效激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数据高效利用和深度挖掘,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明晰数据产权。
原文 :《明晰数据产权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 |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成卓
图片 | 网络
数据产权界定的现状
绝大多数数据默认为互联网平台所有
cookies辅助数据、网站爬行数据和旁路采集数据等“元数据”大多由相应的互联网平台使用和挖掘,被默认为互联网平台所有,通常情况下为法院认可。南京朱烨起诉百度公司通过cookies追踪其网络行为。2014年,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事实上认可了百度公司对cookies数据的所有权,但有保护个人隐私义务。大量数据通过企业内部机制,在互联网平台关联企业流转而未公开确权,事实上已经为互联网平台所有。
已确权数据的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
大数据交易产业链包括大数据确权、大数据资产评估、大数据撮合、大数据融资、大数据指数等。数据确权是大数据交易产业链的首要核心环节,因此大数据交易规模大体等同于数据确权的规模。近年来,我国大数据交易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2016年中国大数据交易白皮书》,2016年全国大数据交易规模62亿元,增长84%。由此推断,2016年市场价值为62亿元的大数据已经得到确权,确权数据的金额增长84%。同时也应看到,数据确权规模仍较小。经过计算,2016年已经确权的大数据市场价值仅占当年全部大数据市场价值的1.4%。
确权主体多元化且为非政府机构
目前大数据确权主体主要由大数据交易所、行业机构、数据服务商、大型互联网企业等非政府机构组成。一是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所、东湖大数据交易平台等大数据交易所。该主体在政府指导下建立,其确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政府背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是交通、金融、电商等领域行业机构。例如,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北斗应用技术研究院与华视互联联合成立“交通大数据交易平台”,为平台上交易的交通大数据进行登记确权;三是数据堂、美林数据、爱数据等数据服务商。该主体对大数据进行采集、挖掘生产和销售等“采产销”一体化运营,盈利性较强;四是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投资建立的交易平台。该主体以服务大型互联网公司发展战略为目标。
区块链等技术正被积极应用于大数据确权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等安全度较高的技术信任特性,可以为数据写入唯一的数字摘要码,已经被多家数据交易平台用于数据确权。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会员贵阳银行,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确权,发放了国内首笔“数据贷”。在这种情况下,当数据交易没有确权证书,或者证书与区块链确权证书不匹配时,数据供给方可就此为法律依据要求权益保护。
数据产权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平台之间数据权属界定不清引发数据滥用
大型互联网平台之间数据权属不清引发数据滥用。小型企业和云平台之间缺乏产权界定引发数据滥用。个别工业领域的云平台在未获得企业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采集其云平台上企业的数据,并进行分析研发新型解决方案。有部分为门店提供会员管理服务的云服务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分析某类门店客流量、营业额等数据,为其他新门店的开设提供选址服务。以上案例均会造成小型企业更加担心数据安全,而不愿将数据接入云平台,影响企业的数字化进程。
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强制确权造成信任危机
一般情况下,多数互联网平台基本认同用户对其个人身份数据、网络行为数据拥有所有权,但实际操作中仍有例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的注册协议规定,对于用户使用注册账号享受平台服务时产生的登录记录、消费记录、客户服务记录及其他日志等一切数据归平台所有。
区块链等确权技术发展仍不成熟难以开展大规模应用
区块链基础技术不成熟、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状况尚未获得根本改观,网络化、社会级别的大规模应用仍处于探索之中。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当前主流区块链系统成熟度不高,均不能支撑现实中跨平台、跨系统的大规模数据确权场景。这在某种程度上搭建了更多的确权信息孤岛。
对策建议
加强互联网平台数据权属的政策保护和相关界定
一方面,如果将互联网平台数据归属于个人,则个人用户可能对自己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要求行使“被遗忘权”,将增大数字经济运行成本。如,每年谷歌公司在欧洲要收到数万份个人信息删除请求,为此谷歌公司专门成立了专家组、删除组等机构去审核这些申请,并予以查询、删除和回复。这种制度设定极大推高了企业的履约成本,损害经济效率。因此,应总体肯定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权属。
完善个人信息授权制度
个人信息授权制度着力点应从单纯的限制转变为限制与发展并举、规范与促进并重。一方面,针对互联网企业在履行“知情同意”制度要求中普遍存在的默示许可方式,以及在告知和申请用户授权过程中表述的冗长晦涩、隐藏在多级页面之后等问题,应要求互联网企业通过单独授权、明示授权等方式切实保护用户权利。另一方面,针对现实中互联网企业普遍采用脱敏技术处理用户个人数据、或者在用户个人数据基础上深入分析挖掘形成大数据应用,支持互联网企业对这部分数据自主使用、共享、开放和交易,但是同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防止脱敏后的数据追溯到用户或者被复原。
加快提升区块链等确权技术成熟度
一方面,探索建立区块链技术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区块链技术基础研究投入,重点加强增强密码学、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机等方面基础研究,搭建基础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的创新平台,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依托产学研用的自主创新平台,组建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和应用的联合组织,在各环节系统地加大区块链关键信息技术的联合研发投入,协同推动科研成果加速转化。另一方面,针对区块链在数据确权应用中语言不一致、智能合约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依托产业联盟在标准制定推广中的先发优势,先行先试区块链技术的联盟标准。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7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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