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观点 | 电子商务法姗姗来迟,实践的考验必不可少!

胡靖 社会科学报 2019-12-11

点击上方“社会科学报”关注我们哦!

原文 :《期待电子商务法不断优化》

作者 |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胡靖

图片 | 网络


历经四次审议、五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喧嚣争议中野蛮生长的电商终于迎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据了解,这部将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多轮讨论修改论证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基本法,在电商领域有了首部综合性法律。

  


当然,这也是一部不得不来、再迟便更加被动、更加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截止2017年底,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5.33亿,同比增长14.3%,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达4250万人。进入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势头依旧不减,前5个月,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2691亿元,首次在1-5月份就突破3万亿,同比增长30.7%。电商的蓬勃发展也拉动了经济增长。目前,中国无疑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已经是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但是,伴随着电商发展的高歌猛进,问题也接踵而至,层出不穷。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大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微信、微博等多种投诉渠道受理的投诉案件数同比增长66.93%,创历史新高。不过,由于没有电子商务立法,一边是日益增长的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一边是电商跑马圈地、资本为王、流量至上。所以,从2013年电商被列入立法规划到最终出台,电子商务法虽然姗姗来迟,却也确实不能再晚。



这还是一部多方利益格局博弈下的法律。电商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三方相互制约,也共同成长受益。不过,在消费者保护、电商纳税、数据安全、平台责任等核心问题上,各方仍未达到帕累托最优。

  

比如个人网店很多已是成规模的公司化运作,而且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特殊的超级待遇,可以无照经营、可以不缴纳税收、可以无固定经营场所……此次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同时又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卖家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这项政策一出台,对C2C模式的淘宝影响可谓巨大。阿里系电商模式是平台模式,如果按照淘宝2017年4.82万亿的网站成交金额(GMV),17%的增值税来计算,淘宝卖家需上交8194亿的税收。所以,如何平衡平台发展规模、效率和电商经营者的效益,也将成为电子商务今后发展的关键。

  


另外,在对于平台责任认定上,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上各方激烈博弈,数易其稿。然而,在四审稿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于8月29日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从“连带”到“补充”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电子商务法有严重隐患,希望能够改回“连带责任”,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电子商务法确定对“相应的责任”做了折中处理。折中处理可以理解为更有弹性和灵活性,但是却也为“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退还问题”、“大数据杀熟”、“推荐条款免责”等热点纠纷问题,埋下了容易产生争议的伏笔。

  

当然,这也是一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查缺补漏、在争议中逐渐完善调整、在发展中继续优化的法律。不可否认,电商的发展确实为中国经济起到了稳就业、提效率、增动能的作用,但归根到底,电商、消费者、监管者、立法者需要在发展中达到动态平衡,在平衡中逐渐优化。在下一个五年,更具前瞻性、更有效率、更加注重公平的中国电商将是怎样的模样?让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27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相关文章

经济实践领域的哲学追问——对改革开放40周年的经济哲学反思 | 社会科学报

经济 | 40年来一直讲进入市场,却缺少对“市场退出机制”的认知

真正地学法、用法,农民才能成为社会的主人 | 社会科学报

社会科学报

做优质的思想产品

官网

http://www.shekebao.com.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