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2018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的“内生增长理论”,在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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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内生增长理论与最优知识制度设计》
作者 |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经济所助理教授 谢丹夏
图片 | 网络
罗默(Paul Romer)博士因提出“内生增长理论”而荣获2018年经济学诺贝尔奖。本文将结合经济增长理论和法律经济学这两条学术发展脉络,分析介绍“内生增长理论”的核心要素,以及与内生增长密不可分的最优知识制度(比如专利法)设计问题。
罗默(Paul Romer)博士
内生增长理论是经济增长理论的新发展,是基于创新与知识增长的。其经典理论是由罗默博士在他的1983年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论文,以及1986、1990年的两篇经典论文中提出。由于知识的特殊性质,它的生产离不开合适制度比如专利法的有效保护。芝加哥大学还是法律经济学(Law & Economics)这个学科的发源地。其学术脉络,从科思(获1991年经济学诺奖)的交易成本理论,到贝克尔(获1992年经济学诺奖)关于“犯罪与惩罚”的经典文章,直至老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问世终成为法律经济学领域的集大成者。
知识和技术的生产“内生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 知识生产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日益变得以创新为基础。这就要求经济理论作出必要的解释与说明。于是经济学家开始尝试直接将知识的产生和积累过程纳入到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之中,也就是把知识和技术的生产在宏观经济模型中“内生化”。
在罗默1990年(发表在芝大《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经典内生增长模型中,维持经济长期增长的最终推动力是不断出现的新技术,这些新技术由企业投资,在企业的研发部门中进行科研创新,而企业则最终拥有这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专利;专利制度实际上是赋予研发者(这里是创新型企业)某种垄断权,是对其研发努力的肯定和保护;企业在获得新技术的专利后,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进行新技术的垄断性生产与销售,最终获得超额利润。
和传统增长模型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内生增长模型里,技术进步成为经济系统中的内生变量——因为有了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公司在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之下,会自发成立研发部门,投资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垄断权利与动态效率的权衡
与资本和劳动这两种传统生产要素不同,新技术,也就是人类获得的新知识,本身是非竞争性的,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人类的知识是可以不断积累和重复使用的。这一方面是好事,因为这种类似公共产品的性质能够让人们以很低的成本持续享受知识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如果知识成为纯粹的公共产品,所有人都只会去搭便车,而不去投入人力物力去研发新技术。
正如科思所建议的,为解决知识生产的外部性问题,可以引入对知识使用的排他性设计:要使用新知识新技术,就必须付出相应的费用,专利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在企业具有足够动机进行持续研发投入的情况下,新技术新知识的生产会不断增加人类的知识总量,知识的这种外溢和积累效应还能够使物质资本、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也具备递增收益,这就突破了传统增长理论关于要素收益递减或不变的假定,从而产生持续的经济增长。
内生增长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
内生增长理论是以发达国家为背景提出的,那么当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较低时,我们是不是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发展水平很低的国家,可以主要以模仿和复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为主,而不是进行成本很高的自主研发。最近一些经验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和一国的发展水平相关:当人均GDP较低时,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率呈现负相关,也就是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经济增长;但是当人均GDP接近或达到高收入国家水平时,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率则呈现正相关。我国2017年人均GDP达到约9000美元,已接近发达国家的门槛,所以以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创新就应该成为我国提高经济增长率的一个重要举措。
经典的内生增长模型解决了要不要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应该赋予创新者对新知识多大程度的垄断性,需要进一步的细致分析。垄断,必然会带来一定的社会福利损失;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里,垄断者通过提高价格降低产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内生增长的框架下,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有其正面作用,也就是通过投资于新技术,来提高未来的生产效率、未来的GDP以及未来的消费。
因而在这里,选择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大小实际上是在未来消费和当前消费之间做出一种权衡:更大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研发投资,但这种垄断性将必然减少当前的消费,因为研发投资是着眼于未来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提高当前的消费,但企业对研发投资必然受到负面影响,而这将必然降低经济增长率。在罗默的经典论文里,赋予创新者的专利权是无限期的。在实际中,最优知识产权可以从长度和宽度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和设计。长度是指专利有效期,现在通常为20年;宽度是指某个时间的垄断利润流的大小,或者可以度量为市场份额的大小。而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减少垄断损失方面进行权衡,还需要更加细致的实证分析。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28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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