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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高新进行税筹,注意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Richmond 新商税咨询
2024-08-23


2020年接近尾声,不仅仅是业务部门忙着冲业绩,企业的财务部门也开始忙得死去活来,年底关账、报税、企业明年的预算计划等等。



最近接到一客户咨询,该企业是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在今年年中的时候,处置了账上的一项不动产,取得了一项巨额收入,该企业老板就想知道,这项收入是否也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中相关的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其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另外,对于总收入的定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因此,适用的是15%还是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首先需要判断该企业2020年高新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而收入确认向来是不少高新企业认定的相关人员认为比较难把握和理解的难点之一,因为,高企的会计收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法和高新技术产品对销售收入的界定是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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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把会计上、企业所得税法上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规定对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列出来:


会计上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新的收入准则规范了有关收入及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等交易和事项。并且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而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的话,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时表明客户取得相关控制权,这五个条件分别为: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生产制造企业不同,他们是拥有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的产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全靠先进的技术。所以当高企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候,通过表现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授予客户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比如说,在销售手机、电脑的同时授予系统软件的使用权,常见的会有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等,一般我们把它称为“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上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


2016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收入的定义: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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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通过对比分析,我们来看看这三者之间的差异:


会计上收入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确认的差异


尽管新的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均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确认不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必要条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实质,而会计上即使发生权属转移情况若对价很可能收不回则不确认收入(谨慎性原则),这是收入确认上一直存在最显著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收入确认与认定办法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上收入确认是全面的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收入情况,而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还要扣除与使用《领域》技术无关的企业产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确认与认定办法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的销售收入确认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而高企销售收入不含企业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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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应该如何协调会计、企业所得税及认定办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确认收入时,按照新的收入准则要求进行,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在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如视同销售;


同样,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确认也以新的会计准则下核算的收入为基础,编制明细表,值得注意的是,在编制明细表时,要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要求编制和列报高新技术产品,如按照《领域》技术转化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分类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看看,根据上述的分析,案例中的企业会计收入、税法确认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分别是多少。



案例

猴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蚂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了合同金额为400万元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在2020年,蚂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还取得了软件维护收入60万元,软件使用费160万元,办公室出租收入30万元,视同销售(外购大米用于赠送客户)收入30万元。假设:蚂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其提供服务所相关的所有软件著作权。


分析过程


会计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400(软件开发)+60(软件维护)+160(软件使用费)=62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办公室出租)


税法上收入确认:

主营业务收入=400(软件开发)+60(软件维护)+160(软件使用费)=62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办公室出租)

视同销售=30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

总收入=400(软件开发)+60(软件维护)+160(软件使用费)=620万元


解释:

办公室出租及视同销售(外购大米用于赠送客户)与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无关,不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所以,会计销售收入金额为650万元;税法确认收入金额为68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620万元。


通过上述的分析,当我们在利用高新进行税筹时,要注意新收入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条件差异的影响,避免无法享受辛辛苦苦申请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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