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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开车还心存侥幸?定襄一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忻州中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1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杯酒、亲人泪两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应该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时刻牢记在心的嘱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不顾,更是危害整个社会秩序,严重威胁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可即便三令五申,仍有部分司机心存侥幸要酒后驾车,近日,定襄县一男子因酒后驾车被判危险驾驶罪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轿车沿定襄县待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鳌源锻造门口路段处,跨越双黄线实施超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另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检出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定襄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费23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2年12月30日被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张某以未达到酒精含量每100毫升200毫克的从重处罚的情节,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张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定襄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血液酒精含量为0,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定襄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上诉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判根据其犯罪行为及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什么叫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当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不能预料、不能控制其所驾驶机动车的去向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虽属普通刑事犯罪,但危害较大。危险驾驶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官寄语

近年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屡禁不止,各级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驾驶员酒后一般都存在“怕交警查”而不是“怕发生意外”的错误思想认识,有时也会“铤而走险”。法官在此想通过本案,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要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害人害己。

为了您及家人、他人的安全,切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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