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繁峙男子向网吧出售非法软件获刑
繁峙县人李某为牟利,向网吧出售并安装可以规避身份证登记上网的免刷卡软件,造成2681台计算机终端不能正常实名登记上网,违法所得36700元。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QQ联系,利用远程控制向忻州市忻府区、定襄县、河曲县、宁武县等地的31家网吧出售并安装可以规避身份证登记上网的免刷卡软件,使得没有身份证和不想使用自己身份证的上网人员无需使用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即可在网吧内上网。李某按照一年使用期向每家网吧收取900元、1000元、1200元不等的费用。
经查,被告人李某共计给31家网吧安装了免刷卡软件,造成2681台计算机终端不能正常实名登记上网,违法所得共计36700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并安装非法软件,该软件的开机方式破坏了pubwin计费系统的实名登记功能,将本该录入的真实身份信息修改成了免刷卡软件中提前生成的身份信息,对公安机关安装的网吧实名系统功能进行被破坏,造成网吧安全管理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使得31家网吧2681台计算机终端不能正常实名登记上网,违法获利36700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依法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
判后,被告人李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并安装非法软件,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公安机关推行网吧上网实名制,对于规范互联网、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护青少年,尤其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有着重要的意义。部分网吧出于利益驱使,希望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实名登记。一些不法分子发现这一“商机”,通过QQ、微信等远程操控,出售软件非法安装到网吧的计费电脑中,该软件在运行时自动生成虚假身份证信息,给没有有效证件的上网者(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提供上网身份,从而规避实名登记监管,获取利益。在此,法官告诫大家,此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将受到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定要提升法律意识,切莫为贪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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