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提醒:运输毒品量再小也是犯罪!定襄男子运输0.021克毒品获刑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接到李某电话,称其已联系好一名卖毒品的原平男子,让被告人张某到原平市东社镇赵村取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某140元红包,其中100元为毒资,40元为运费。被告人张某驾驶其妻子所有的黑色奇瑞轿车到原平市赵村取上毒品,并将该毒品运至宏道镇北村街利民大药房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定襄县公安局对涉案毒品称重,为0.021g;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忻公司鉴(毒化)字【2018】350号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张某所携带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非法所得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造成身体各项功能失调、组织病变等毒性作用,而且会导致精神上出现幻觉和思维障碍等精神问题,同时由于其成瘾性造成吸毒者戒断难,因吸毒而泯灭人性,或因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而引发其他犯罪。我国对毒品犯罪历来采取严打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已经涉及携带毒品,在运输毒品的认定标准之内,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在此 ,法官呼吁广大群众,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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