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人注意了!
告诉你们乘坐地铁的几个好消息,
是认真的!!
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的开通运营后
北仑市民出行更加便利 乘坐地铁出行渐成习惯
现如今,宁波轨道交通2号线离北仑越来越近了
小港的地铁梦,也将实现……
北仑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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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可免票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
考虑到有些企事业单位,员工迟到可能要吃“罚单”。如果碰上地铁延误,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并出具延误证明。这让因坐地铁迟到耽误考勤的上班族吃了颗“定心丸”。
条例明确,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列车运行线路、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以及季节变化等因素,确定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间隔时间。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及时予以答复,需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使用中国电信手机市民卡享4折优惠。
不过需要提醒一下,单次乘车时间超2小时(从刷卡进闸机记时),不享受折扣优惠。
具有NFC功能的手机到宁波电信营业网点更换具有移动金融支付功能的UIM卡(普通电信手机卡)后,可以在宁波轨道交通乘车使用,享受4折优惠(4折优惠活动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活动结束后恢复9.5折)。
活动咨询电话:中国电信:10000;宁波市民卡:967225;宁波轨道交通:83070000。
NFC手机市民卡支持手机型——
走出地铁哪里寻美食?手机没电了哪里可充电?近日,宁波地铁“城客之家”特色服务台在2号线一期城隍庙站启用,乘客可自助得到手机充电、美食地图、针线包、茶水等如家般贴心的服务和供应。
2号线一期城隍庙站
“城客之家”服务台整合了各类特色服务项目,集成了“优质服务不断电”“吃货集散营”“旅途规划‘提速站’”“及时伞”“人文关怀你我他”五大模块功能,提供自助手机充电服务,车站工作人员亲手绘制的城隍庙周边美食地图,爱心雨伞,针线包,免费糖果、热水等。
乘客在“城客之家”给手机充电
“优质服务不断电”即自助手机充电服务,乘客如果在乘坐地铁途中发现手机没电,可以前往服务台自助充电,充电设备支持苹果、安卓等系统各类系统。
“人文关怀你我他”为乘客提供针线包以及为低血糖和生理期的女性乘客提供免费糖果、热水等。
除了以上好消息外,3月1日起宁波市施行《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市客管局修订了《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6日。
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宁波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包括乘车卡)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机,同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普通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
(二)持乘车卡、纪念票乘车,出站刷卡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出付费区,超过上述时限为超时乘车,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四)乘客无票、持无效票、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乘车,应当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五)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出部分票款;
(六)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离休干部、因公致残人民警察、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中、轻度残疾人,宁波市奉献奖献血者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第五条 禁止携带公安机关等部门规定的以下物品进站:
(一)枪支弹药、刀具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品;
(二)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三)充气气球、自行车、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对符合行李规范要求的折叠自行车、平衡车除外,但严禁在站内使用;
(四)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五)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六)公安机关等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六条 赤脚者、赤膊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行动不便的乘客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的,可以联系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第八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乘客进站乘车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秩序,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严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嬉戏、打闹。
第十一条 乘客应在安全线内自觉按序候车,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上、下列车。上、下车时应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上车后,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拉好扶手栏杆,注意乘车安全。
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十二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物品等;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设摊经营、兜售、扫码推销、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等,但婴儿饮食除外;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躺卧、收捡废旧品、卖艺、歌舞表演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六)在车站或车厢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悬吊以及踩踏座位、用随身物品占座等不文明行为;
(七)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阻碍屏蔽门、车门关闭,倚靠屏蔽门、车门,强行上下车;
(二)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列车等轨道交通设备设施;
(三)损坏、遮盖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疏散导向等标志;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六)其他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工作人员的引导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乘客应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便捷、舒适的运营服务,依据《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规范开展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提高运营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服务宗旨,为乘客提供优质的运营服务。
第二章 行车服务
第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路网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列车运行计划。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行计划,组织列车安全、准时运行。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列车运行计划,及时增加运力,并适时发布预警。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管理机构批准的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停靠站点行车,并确保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停靠站点,如需调整应报运营管理机构批准。
间隔时间应当根据客流量大小、列车拥挤度、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匹配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线路的行车间隔宜相互匹配。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车站客流等数据确定列车停站时间。停站时间包括乘客上下车及屏蔽门开启、关闭时间,其设置需留有余量。
第六条 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较长时间延误时,运营单位应当视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调度措施,合理调整行车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客运组织实施计划,合理配置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保持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在高峰时段或客流骤增期间,应及时有序地疏导,确保乘客安全和正常运营秩序。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保持车站和列车整洁、卫生,及时清除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公共卫生间等区域的垃圾、污物、乱涂乱画及小广告,并做好清洁维护工作。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站、列车车厢内的座椅、地面、扶手、内墙、玻璃及通风口等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车站、列车处于整洁状态。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张贴禁止携带进站的物品目录,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安全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运营单位发现乘客携带枪支弹药、刀具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放射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车站、列车等醒目位置,设置线路图、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方向、乘客守则、进出站引导、与地面公交换乘引导、客服中心等客运服务标志,以及乘车、疏散、消防、禁止、救援、安全等标志。各种标志内容应根据信息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网络等方式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安全提示、列车运行状况等信息;
(二)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三)提供遗失物招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四)将有关公告、告示和通知按规定置于车站告示牌内或张贴至醒目位置,到期或调整后及时撤除或更换;
(五)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具体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临时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部线路运营,立即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运行中发生设备设施故障而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消除;对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限期消除。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整改方案报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人身伤害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者,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内的商业活动不影响运营客流的畅通和安全。
第四章 票务服务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运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实施票价优惠措施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备、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一)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公布票价表、票务须知等信息,自动售、检票设施应标有操作说明,指导乘客正确使用;
(二)车站应当在售票处和客服中心旁标明儿童超高购票标志,保持标志清晰、易识别;
(三)车站的自动售票设备应当备有充足的找零硬币、纸币和普通单程车票,并随时补充。人工售票时,售票员应当按规定程序作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
(四)客服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发票;
(五)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后回收的车票。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出具延误证明。
第二十条 乘客因超时、越站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对乘客提供票务处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工售票窗口作为无人售票模式的必要补充,可以根据客流情况适时开启;遇有大客流集中到达时,应当及时开启人工售票窗口。
第五章 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服务设施,是指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列车、售检票设备、导乘设施、服务查询设施、照明、环控及防灾报警设施及其它服务设施。
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应当保持畅通,地面平整;在楼梯及有坡度的区域设置的扶手应保持光滑平整、不间断;对有坡度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列车车厢内应为乘客提供照明、座椅、扶手杆、扶手拉环、通风、广播、标志标识等服务设施,以及灭火器、报警器等安全设备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维护、维修、检查计划,对运营和服务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设备完好。运营单位应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列车、售(检)票、电梯、导乘、通风、照明等设备设施完好,在充分考虑客流组织及乘客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布置。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确保车站、列车乘客信息系统和广播设施的正常使用。车站、列车车厢应当设置乘客信息系统,为乘客提供动态运营信息。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照明、环控及防灾报警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列车的照明、应急照明、照度符合国家标准,夜间照明按规定及时开启;
(二)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按规定设置并开启;
(三)防灾报警等应急装置完好可操作,并配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操作指南。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屏蔽门满足轨道交通列车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营时乘客能安全上下车,故障或灾害时乘客能安全疏散。
屏蔽门的开、关门时间应与列车车门的开、关门时间相适应,屏蔽门与列车车门之间的协调动作过程应保证乘客安全。屏蔽门应设置障碍物探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自动扶梯与电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常情况下,车站内的自动扶梯和电梯保证在运营时间内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二)发生火灾时,电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自动扶梯应立即停止运行,作为紧急疏散通道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设有无障碍服务设施,并确保设施的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运营单位应当在无障碍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同时在无障碍电梯显著位置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等。
第三十条 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合法、规范、整洁,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得影响指引导向和服务标志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应当报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利用车站、风亭、冷却塔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设置的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相关设备设施,定期监测、评估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其他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站台公共区域设置适量的乘客座椅,并保持完好;
(二)车站站台、站厅设置适量的垃圾箱,并定期清洁;
(三)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四)在车站应设置急救箱等必要的应急设备;
(五)有条件的车站原则上应设置母婴室。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要求持证上岗,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上岗。
列车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驾驶凭证,并按规范驾驶列车,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列车驾驶员在列车行使过程中,应当加强瞭望,遇有险情时,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运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应急职责,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和使用应急设备的技能。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提供帮助,服务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着装,正确佩带服务标志;
(二)坚守岗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三)精神饱满、端庄大方、举止文明、动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服务用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普通话及文明用语,并掌握与服务岗位相关的简单英语会话;
(二)列车语音报站广播应当使用中、英文播报;
(三)表达规范、准确、清晰、文明、礼貌;
(四)服务文字使用中文书写。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上报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设置运营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运营服务、行车安全、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内部检查、监督、整改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并在车站、车厢的醒目位置公开投诉、服务电话,接受乘客投诉、问询。投诉、服务电话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外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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