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唐一军不再代理宁波市市长
并接受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2月22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唐一军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不再代理宁波市市长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唐一军提出的不再代理宁波市市长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王剑侯请求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2月22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王剑侯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剑侯提出的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李泽明请求辞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2月22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李泽明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泽明提出的辞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17年2月22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决定任命裘东耀为宁波市副市长,并决定裘东耀副市长代理宁波市市长职务。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17年2月22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任命周招社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并决定周招社副院长代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简 历
裘东耀,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嵊州人,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毕业。现任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曾任嘉兴县塘汇乡插队知青;嘉兴县环城粮管所机修工;嘉兴市财贸办公室科员;嘉兴市府办财贸科员、副科长、科长;嘉兴市府办农贸处处长;嘉兴化工建材厂副厂长(挂职下派);嘉兴市贸易办公室筹建组成员;嘉兴市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嘉兴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嘉兴市政府秘书长、市府办主任、市政府办党组书记;嘉兴市秀洲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嘉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嘉兴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指挥长、党委书记(正厅长级)、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湖州市委书记等职务。
(简历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北仑发布综合编辑,来源: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宁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