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北仑所有女职工!6月1日起,产假等有新变化!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女职工的生育假、痛经假以及用工单位对女性的招聘政策都做出了调整。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呢?带你来了解!
关键词:招聘
《办法》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
■ 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关键词:产假
二孩放开后,关注产假的女性职工越来越多了,产假怎么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依然是职场中“准妈妈”关注的焦点。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新《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
同时,孕期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下保护:
◆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关键词:痛经假
除怀孕之外,经期的女职工也享有福利哟~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需给予一定的假期。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
■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北仑发布综合编辑,来源:浙江发布、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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