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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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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引进宁波卫生健康领域发展急需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引导构建医学品牌学科的良好发展趋势,促进宁波卫生健康领域快速发展,为“健康宁波”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关于实施“泛3315计划”引进支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甬党办〔2017〕75号),现就2018年 “泛3315计划”引进卫生健康人才和团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从2018年开始,用5年时间,在卫生健康服务领域,引进并重点支持一批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来宁波创业创新。

二、引进对象

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卫生健康服务领域发展紧缺急需的高端医疗卫生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

三、申报类型

2018年“泛3315计划” 卫生健康人才和团队分4类,其中,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在宁波创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人才(团队);创新人才(团队)是指受聘为宁波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服务)的卫生健康人才(团队)。

四、申报条件

(一)“泛3315计划”卫生健康团队

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015年1月1日后从市外来宁波落户或者目前尚未落户,有望提升学科水平、引领学科发展、推进卫生健康品牌建设,产生显著效益的创业创新团队。具体条件为:

1、创业团队

(1)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熟悉医疗卫生相关领域和规则,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医疗卫生领域相关的创业经历且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曾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2)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不含顾问),应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均须有3年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的从业经历,均为2015年1月1日后来宁波工作或尚未在宁波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单位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大。

(3)团队项目技术较为先进,商业理念先进、模式可行,具备市场化条件,拥有自主实施的医疗卫生领域创业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卫生领域创新成果,无严重影响项目开展的知识产权、经济等纠纷。

(4)团队在宁波注册创办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团队创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持股比例超过20%且为第一大股东;团队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创业团队须承诺创办的企业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搬离宁波。

2、创新团队

(l)团队带头人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熟悉医疗卫生相关领域和规则,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或专业技术创新能力,有医疗卫生相关的从业经历且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曾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担任过中高级管理或技术创新职务。

(2)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不含顾问),应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正高级或附属医院副高级职称,均须有3年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的从业经历,且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均为2017年1月1日后从市外引进,专业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关联、互补性强,可稳定合作5年以上。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入选后均须全职在宁波工作,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3)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卫生领域创新成果且自主实施,或对提升医疗卫生专业水平成效显著。

(4)团队依托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业绩,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为团队创新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场所等保障。

(二)“泛3315计划”卫生健康人才

l、创业人才

(1)申报人在医疗卫生领域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

(2)申报人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3)申报人熟悉医疗卫生相关领域和规则,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医疗卫生相关的创业经历且具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曾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4)申报人拥有自主实施的医疗卫生创业项目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卫生领域创新成果,市场应用可行性较强。

(5)申报人在2015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来宁波创办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申报人(自然人)为公司主要创办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含技术入股),在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自被批准纳入本计划后,受资助的创业项目在宁波实施,所创办的企业10年内不搬离宁波。

2、创新人才

(1)申报人在医疗卫生领域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

(2)申报人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正高级或附属医院副高级职称。

(3)申报人熟悉医疗卫生相关领域和规则,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或专业技术创新能力,有医疗卫生相关的从业经历且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曾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担任过中高级管理或技术创新职务。

(4)专业技术水平省内领先,能带动本专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宁波医学技术空白。

(5)申报人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来宁波工作(服务)或尚未在宁波工作,入选后应全职在宁波工作,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6)申报人依托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业绩,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为申报人创新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场所等保障。

上述申报条件中,特别优秀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可视情在年龄、职务等条件中予以破格。

五、支持政策

经申报评审,入选“泛3315计划”的人才和团队,落户并符合项目推进要求的,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泛3315计划”团队分A类、B类、C类三个层次,相应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入选“泛3315计划”的人才,给予50万元资助。对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二)“泛3315计划”人才和团队(含带头人和成员),通过宁波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的,国家、省及市县资助合计最高可达600万元。经自主培养升级成长为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顶尖人才和特优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除外)的,分别给予人才2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泛3315计划”人才和团队带头人随迁家属暂时未就业的,可享受连续3年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子女需入读幼儿园、义务段学校的,可通过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绿色通道,到指定的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学校选择就读一次;本人可享受宁波三级甲等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专家预约等服务。

(四)“泛3315计划”人才和团队(含带头人和成员)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泛3315计划”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入选后3年内,在宁波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的,还可享受一次性30万元购房补贴,已享受市县两级及用人单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或实物分房等政策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

(五)“泛3315计划”人才和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享受《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和《关于实施“泛3315计划”引进支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甬党办〔2017〕75号)规定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保障。

六、申报遴选程序

申报遴选工作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会同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实施,具体方法和程序为:

(一)材料填报。1月1日—3月15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可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准备相关附件。企业创新人才(团队)项目还需用人单位填写审核意见、推荐理由和扶持政策。项目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3份)提交至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寄地址:宁波市西北街22号)。

(二)组织评审。3月中旬—4月,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会同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单位邀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建议入选名单。

(三)综合评审。5月,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综合评审委员会,对初步建议入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形成综合建议入选名单。

(四)审定发文。6月—9月,综合建议入选名单按有关程序审定发文。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3月15日。

(二)优先支持宁波下辖各区县(市)、开发区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人才(团队)。

(三)申报人(含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并在申报书承诺栏中亲笔签名。申报人和团队不得在异地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注册资本、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四)已通过宁波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3315计划”(含资本引才)和“泛3315计划”的人才和团队(含带头人和成员)不再作为“泛3315计划”申报对象。人才和团队(含带头人和成员)申报“泛3315计划”时,每次仅能申报一种类型,不得同时申报其他领域,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五)团队项目落户后,须与主管单位签订《团队项目建设任务书》,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报送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七)申报人(含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所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申报及资助资格,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公告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商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联系人:郭女士;

电话:0086-574-89183889;邮箱:nbwjwrs@163.com。

材料申报审核联系人:阮女士;

电话:0086-574-89183887;邮箱:nbwjwrs@163.com。


(北仑发布综合编辑,资料来源: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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