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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开学法治第一课”警官这样说

法治莲湖 2023-04-13

 近日,法治西安普法直播间开播,公安莲湖分局土门派出所副所长、法治副校长刘阳警官作为节目嘉宾为同学们开展以“开学第一课” 为主题法治教育直播。快跟着小编一起和刘警官通过真实案例学习法律知识,学会自我保护,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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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青少年在学习生活中都喜欢广交朋友,希望自己成为受欢迎的人。所以他们听到赞美表扬,会欣喜,感觉到被接纳和认同,听到批评或不同的意见会感觉到失落愤怒或者被排挤。那么如何甄别良师益友,获得认可又不迷失自我?


刘警官

是的,以下几个案例会给同学们启发。

2020年的8月的一天晚上,16岁的张某在某酒吧和一群社会上认识的所谓“朋友”一起喝酒。期间,这群人中所谓的大哥王某接了一个电话,对大家说我兄弟“大毛”跟别人打架了,是兄弟的都跟我上。张某本想拒绝,但是王某是大哥,他要是拒绝,王某就会说他怂,他觉得就会被这个小团体看不起,于是张某答应了帮忙。王某递给张某一根棍子,张某不想要,王某说拿着防身,张某才不情愿的拿着棍子。随后张某、王某等六人乘坐出租车到达一处网吧门口,一群人一拥而上,其中带头的王某举起一把砍刀,不由分说直接砍向网吧门口的一名男子身上。被砍男子方也人数众多,进而双方发生严重暴力冲突,相互厮打成一团。张某本想来了就是凑个人数,他拿着棍子追逐恐吓对方、但并没有真正的造成对方伤害。后在场群众报警、民警立刻出警、现场将张某、王某等人抓获。2021年2月,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王某等六名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两年到四年不等。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学们可能认为张某虽然持械,但并没有真正伤人,为什么还要对他治罪?实际上,张某和真正砍伤人的主犯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主观上张某明知自己参与的是打架斗殴的犯罪活动,客观上张某的助威恐吓行为促进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伤人结果,张某一样需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


帮信罪、校园贷、套路贷、网络贷,今天我们在开学第一课来聊一下这个主题,青少年尤其在这些方面的法律意识必须尽快建立才能保护自己。


刘警官

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范某是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他从小钟爱机械产品,尤其喜欢摩托车,“哈雷”“川崎”“杜卡迪”,每一个摩托车品牌型号都如数家珍,他最大的梦想就是拥有一台自己的摩托车。但是父母拒绝帮他购买,他自己也没有钱,于是他动了歪心思。

2020年9月,范某和朋友王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物色盗窃目标,他看见一辆隆鑫牌摩托车停放在无人看管处,王某帮助范某望风,范某剪线对接打火,启动摩托车,后二人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几日后,范某为庆祝自己拥有了摩托车与朋友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范某驾驶该辆盗窃所得摩托车回家,半路被交警查获,公安机调查中发现该摩托车系赃物。区检察院审查后,以范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范某构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同学们,这个案例中范某触犯了两个罪名:一是盗窃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范某未满18岁,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不具有驾驶人资格,因此范某的行为还系无照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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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青少年就像一只具有超强吸力的海绵,他们的好奇心、学习力在尚未建立完整的价值判断体系前,如果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会引导他们走上不同的道路。


刘警官

是的,青少年思维活跃,爱好繁多,尤其是在现今发达的物质社会与意识领域,他们需要明白寻求内心的价值和意义才是最宝贵的,要想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就必须控制无限的欲望,在现有的规则和体系内寻求真正的自由。青少年们要为自己的人生负责,方能不负初心,奔赴美好!

结语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2023年,区委依法治区办将继续深化“名校+”青少年普法机制,落实法治副校长选聘、培训制度,指导区校园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立足本职,以“开学法治第一课”为契机,开展“法润莲花”送法进校园、进家长课堂,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切实落实“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立体式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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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莲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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