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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一周法治要闻速览

一周法治要闻>>2023年3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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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普法】张译再演刑警,如何揪出《他是谁》?

一名倔强的警察一支热闹的警队一起多年未结的命案一场关于正义的追逐近日热播的刑侦剧《他是谁》你追了吗?该剧讲述了卫国平(张译饰)从“88连环杀人案”到“医学院碎尸案”,横跨八年阻碍重重,却从未放弃对凶手的追查,在和罪犯斗智斗勇的过程中,带领观众回望90年代人民警察坚守责任使命,坚决打击不法势力的故事。剧情悬疑氛围拉满案件层层递进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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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你务必知道的30个要点!(转需收藏!)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0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0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0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明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中对日照的要求没有提及公寓一词,只有对住宅的解释。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要特别慎重。04物业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虽然成立业委会后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遥遥无期,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纠纷较多。0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承诺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的,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是否有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另外人防车位也需特别注意。06面积的约定这是目前引发纠纷最多的条款,大家都认为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如果购房人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人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这一做法规避了3%的法定条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这点,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07贷款问题的约定开发商往往答应帮助购房人贷款,但合同却不约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的,购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可以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08逾期或者赔偿的问题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但如果细心就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可要求对等待遇。09交房的问题交房的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在哪个验收环节之后,才可认定完成交房。验收方式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约定清楚。10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开发商往往会告诉购房者,小区内的会所、健身场所等多么规范、多么先进,绕开产权问题。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开发商有可能卖掉这些场所,买主不一定能让业主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11对各类设施的约定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允许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业主就有主动权了。12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必须多研究凡是前面提到纠纷的内容,后面写双方协商解决的,一般都是对开发商不利的,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简单地标注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也要留意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标准是什么,“名牌”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3)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1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1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15仅有房产证,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房产证的效力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一旦出现房屋产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变更。16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面积缩水是买房族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当返还。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17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19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2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需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22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此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由此可见,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依照法律规定,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制定房屋的保修条款。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出卖人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2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其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2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承担的责任。实际生活中,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25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图源网络,图文无关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29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补充】《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0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补充】《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End往期回顾莲湖区用三项措施助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普法】陕西4月起施行!未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以案释法】男子隐瞒情况“入编”两家单位,因公积金暴露▌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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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落实处 法治进校护成长

为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3月30日下午,莲湖区司法局西关司法所联合北京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走进莲湖区南小巷小学为同学们送去了一堂生动有趣的普法教育课。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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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陕西4月起施行!未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周知!陕西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陕西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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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用三项措施助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近期,莲湖区司法局以三项措施为抓手,加强值班律师监督管理,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全力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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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普法】从《黑暗荣耀》看校园欺凌相关法律问题

从今天开始,你能帮我确认直发器温度吗?这是近期热播韩剧《黑暗荣耀》中的一句台词该剧讲述了一个遭遇校园欺凌无奈退学的贫穷女学生文东恩在潜伏多年后向昔日加害者逐一宣战报复的故事校园欺凌在生活中也时有发生今天我们就从《黑暗荣耀》来谈一下有关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问题何为校园欺凌?剧中,青春期的文东恩被残忍的妍珍一伙人选中,用直发器烫伤、性霸凌、语言暴力后被迫退学。文东恩跟现实中许多校园欺凌受害者一样,虽然成年之后身体脱离了危险,但心理上仍在“发炎”,甚至失去了活着的目标。对于校园欺凌,我国法律中有明确定义: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有关校园欺凌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可用于调整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此外,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21年,教育部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校园欺凌从积极预防、依法处置等方面加以指导。如何看待“以暴制暴”?剧中的文东恩因遭遇校园欺凌,被迫退学、离家,17岁开始一个人生存。满身伤痕、无依无靠又身无分文的文东恩依靠仇恨滋养而活,花费十几年的时间步步为营展开了复仇计划。对于文东恩式的“以暴制暴”现象应当如何评价?如果仅从欣赏电视剧的角度来看,或许观众会觉得以暴制暴让恶人得到应有惩罚可谓痛快,但从现实生活、从法律层面来看,以暴制暴却并不被赞许、不被允许。案例:某中学高三学生高某(17岁)由于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有损自己形象的图片信息,遂购买了净重5克的溴敌隆毒鼠药一包,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当日,有8名同学饮用此水。后高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大家保温桶中投放毒鼠药的情况,校方立即将饮用过保温桶中水的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未造成人员伤亡。本案中,高某因遭遇长期的校园欺凌而产生严重心理问题,导致其最终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制暴,由一名校园欺凌的受害人“恶逆变”为加害者。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挖掘出其犯罪动机、遭受长期欺凌的经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助其消除心理危机,后高某顺利考取大学。校园欺凌加害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校园欺凌根据具体情节以及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1民事责任校园欺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等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欺凌者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2行政责任校园欺凌尚不构成犯罪的,欺凌者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的,通常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欺凌者不满十四周岁的,虽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多种应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多可以是校园欺凌中网络欺凌、语言欺凌、肢体欺凌的表现形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3刑事责任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正式施行,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二周岁。结合校园欺凌常见的行为方式,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抢劫罪等。《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End往期回顾枣园西路社区开展“送法进小区”服务活动【普法】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看剧学法】用法律捍卫女士的品格▌来源:天涯司法▌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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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购买的电动车无法上牌,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知名品牌、轻巧方便、价格实惠看到宣传汪女士果断下单了一辆4000元的电动车没想到糟心事儿来了电动车无法上牌汪女士能否要求“退一赔三”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办案经过吧案情简介2022年5月6日,汪女士在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花4000元购买了一辆“知名品牌”电动车,上路不久后就被交警“拦下”,经交警提示,汪女士得知电动车需登记上牌后才可合法上路,汪女士便携带商家开具的合格证、发票等材料去车管所办理上牌。“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参数、制造日期与车辆实际不符,不能上牌!”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后,汪女士多次联系商家,商家又给汪女士开具了2份不同的合格证,均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汪女士持有该合格证至车管所处仍未能上牌。后汪女士与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协商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与其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40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2000元。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向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释法析理,“经营部就同一辆电动车先后向汪女士开具了三份不同的合格证,且合格证信息均与实际不符,导致汪女士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买电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理应认定为欺诈,汪女士有权主张三倍购车款赔偿。再者,汪女士购买的涉案电动车无法上牌也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汪女士也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商家得知法律后果后,充分认识到其行为过错,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汪女士也因此缓解了对立情绪。最终,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负责人当庭通过微信向汪女士支付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实际信息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消费者不能合法上牌并上路行驶,卖家行为构成欺诈。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以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广大消费者要有科学理性的消费意识,切勿轻信宣传,尤其在购买大宗商品、大额服务时,要注意核实商品信息和售后服务,并妥善留存相关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争议,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End往期回顾枣园西路社区开展“送法进小区”服务活动【普法】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看剧学法】用法律捍卫女士的品格▌来源:四川普法▌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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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紧急提醒!这类快递赶紧扔!

最近,安徽、陕西等多地警方接到不少市民报案称自己收到了陌生快递快递盒子平平无奇里面是一个杯子我们来看两个案例1深圳男子收陌生快递送杯子又送大米,究竟有什么套路?最近,住在深圳坪山区的王先生收到了一个快递,里面是一个刻有二维码的水杯,王先生出于好奇,扫了一下杯子上的二维码,出现一个客服聊天画面,客服提示他,只要确认家庭地址,然后再扫码进微信群,就会再送他一袋大米。按照客服指引,一个小时后,王先生真的收到了同城快递送来的大米。王先生称拆开快递发现是个搪瓷杯,印着一个外卖平台的名字,还有一张平台的宣传单。因为他平时也会在这个平台点外卖和买菜,就觉得收个赠品也正常,然后扫了二维码加到群里,又领了一袋大米。本来还打算把朋友也拉到群里,结果后面看到群里有人不停地说有红包领,下载APP做任务可以领更多钱,就觉得有点不对劲了,打电话报警咨询了一下,民警详细听了以后说这种充值做任务赚钱的就是刷单诈骗。2扫码领水果一份?女子被骗20万元陕西榆林一女子收到附有二维码的杯子,上面写着“扫码免费领取当季水果一份”,她没多想就扫了二维码,添加了一位陌生好友。对方让她浏览店铺刷单,转账做了2单任务后当时就能提现,她便放松了警惕。但转账12000元后,客服以操作失误为由让她再转3.9万元才能提现,在客服的哄骗下,该女子数次转账总共被骗20万元。注意了!这是一个非常有迷惑性的新型诈骗诈骗分子用邮寄的方式广撒网只要扫描了杯子上的二维码就可能落入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原来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我们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并邮寄水杯和二维码有的诈骗分子还会冒充电商平台客服再送一袋米、一箱水果或洗衣液等用品让一些市民对他们深信不疑领取到免费礼品后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商家平台客服送来的福利没有多想就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加入骗子所开设的聊天群诈骗分子会在群内发放刷单任务完成即可领取红包给人带来一些甜头等彻底放下防备心后便引诱下载软件、充值垫付完成佣金更高的兼职任务如果你不断加大投入会发现自己的本金和佣金都无法提出此时,诈骗分子便会以“系统卡顿”“任务超时”“操作失误”等理由要求继续充值垫付事实上这都是骗子的话术剧本被骗者根本没有办法提取出自己的本金和佣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多地警方发出预警针对此类骗局近期,多地警方发布提醒↓↓↓小司提醒大家【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如收到这样的快递千万不要扫上面的二维码扔掉杯子、宣传页前务必将杯子、宣传页上的二维码涂抹掉避免有人捡到后被骗转扩!提醒更多人千万别让辛苦钱进了骗子的口袋End往期回顾枣园西路社区开展“送法进小区”服务活动【普法】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看剧学法】用法律捍卫女士的品格▌来源:综合于网络▌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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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

法律援助在行动陕西公安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源:法律出版社▌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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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学法】用法律捍卫女士的品格

法律援助在行动陕西公安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源:杭州司法▌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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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园西路社区开展“送法进小区”服务活动

“亲戚借我钱都好久了,催了也不还,我到底该咋办?”近日,在枣园西路社区开展的“流动办公进小区,服务群众面对面”活动现场,居民李大爷带着自己的法律疑问正在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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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三个年” 法律援助在行动

服务三个年|法援惠民生3月24日,陕西“服务‘三个年’法援惠民生”公共法律服务主题宣传活动在西安市钟鼓楼下沉广场举行。此次活动由陕西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财政局,莲湖区委、区政府联合举办,共组织16家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走上街头为广大市民群众讲法律、解疑惑,提供零距离、面对面免费法律服务。现场群众观看了精彩的演出并踊跃回答普法问题,寓教于乐地接受了普法宣传。“经常在新闻上听见‘公共法律服务’这个词,不知道是干什么的,通过今天的活动,终于了解了,原来公共法律服务包含了这么多内容呀,有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看!回答对了问题,还有法治大礼包赠送呢!”市民张大妈高兴地说。“今天办事路过这里,通过现场工作人员的讲解,我才知道,原来在手机上就可以找到公共法律服务,还可以视频咨询,对我们上班族来说,以后有了法律疑惑,寻求法律帮助就方便多了。”从事销售工作的小周感慨地说。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一系列文件,精心设计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任务、服务清单、路线图和时间表。西安市结合本地实际,以建设“三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为抓手,抓紧构建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截至目前,全省共建成117个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83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19741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完成并线运行,实现全业务全时段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标准、规范的法律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预约办”成为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新常态。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线上线下平台7×24小时全天候全业务运转的新模式,让公共法律服务“最多跑一次”“一次也不跑”的目标成为现实。自《法律援助法》实施以来,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效,我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西安市推出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全市通办”和线上线下一体办理等便民服务举措,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仅2022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45940件,提供法律咨询345280人次,受援人合计61900人,挽回损失55054.52万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三个年”活动的号召,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服务保障“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方案,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积极有利的条件。这次“服务‘三个年’法援惠民生”公共法律服务主题宣传活动,就是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贯彻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要求的具体行动,目的就是要让广大群众及时方便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信息、体验公共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您遇到法律问题时,请及时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或者登录陕西法律服务网,或者到居住地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我们的值班律师将免费为您提供咨询服务。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习惯。愿法治的阳光照进我们每个人的心里,惠及需要帮助的每一位群众!End往期回顾调解矛盾纠纷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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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安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月23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情况。2022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2664起,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60782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数同比下降4.92%,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据了解,省公安厅集中组织开展了断卡、断流、斩链、拔钉、教育劝返等系列专项行动。聚焦重大案件、涉诈“两卡”线索、犯罪团伙幕后“金主”和骨干、专业“洗钱”团伙等重点,全力推进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5起、省厅挂牌督办案件16起。全省公安机关强力推进“断卡”行动,共打掉“两卡”犯罪团伙328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6263人,查获涉案银行卡11167张、手机卡2101张。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断流”专案系列行动,破获案件1245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13人。全省教育劝返滞留境外涉诈人员3146名。省公安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通信管理局及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对8783名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采取了限制开卡等惩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认真落实账户分类分级管理,排查异常账户1298.77万个,处置涉案账户13178个。省公安厅联合省通信管理局及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建立技术团队,打掉涉诈GOIP设备707部,积极开展涉诈电话和短信拦截,日均拦截3万余次。积极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网点之间防范处置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绿色通道”,现场劝阻被骗群众700人次,直接为群众避免损失3408万元。全省公安机关全年发送预警信息762.21万人次,劝阻疑似被骗群众690.96万人次,避免经济损失3.13亿元。止付、查询、冻结各类银行账户84.51万个,返还冻结涉案资金7881.93万元。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网信、通信管理、运营商等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涉诈信息动态封堵、联动处置工作,提升技术反制效能,阻断境外涉诈电话93.8万次,封堵涉诈网址域名247.62万个。2022年全省共开展线上线下反诈宣传9400场次,有效提升了群众识诈防诈反诈“免疫力”。End往期回顾调解矛盾纠纷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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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一周法治要闻速览

创建和谐社区——西桃园社区调解居民矛盾促进社区和谐【关注】最高检、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提醒】这些APP被工信部通报!▌来源:法治莲湖▌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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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高检、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落实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山东省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钢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福建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某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王某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四川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刘某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记者了解到,2021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推动破解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难题。2022年3月,最高检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行政检察与土地执法沟通衔接,健全土地执法领域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2022年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2021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近3万件,涉及土地面积30余万亩。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各级行政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期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上下联动,与相关单位加强履职互动,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凝聚保护自然资源的行政与检察合力,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强助力、更优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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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些APP被工信部通报!

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3年第2批,总第28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用户权益保护工作,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持续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近期,我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生活服务、休闲娱乐、实用工具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进行检查。发现55款APP(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上述APP及SDK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我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存在问题的APP(SDK)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3年3月21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存在问题的APP(SDK)名单End往期回顾贺荣在陕西调研时强调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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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矛盾纠纷 创建和谐社区——西桃园社区调解居民矛盾促进社区和谐

助推“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提质增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来源:法治莲湖▌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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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1+3+6”工作模式 助推“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提质增效

不负春光,万物可期▌来源:法治莲湖▌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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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

2022年,司法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贯通起来,切实贯彻落实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部党组先后召开6次部党组会暨12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部领导深入研讨、带头宣讲,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作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制定印发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和通知。举办部直属机关宣讲报告会暨学习大讲堂,邀请中央宣讲团成员到部作专题辅导报告,举办部直属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培训班,分七期对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切实推动理论学习入脑入心,筑牢理想信念根基。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制定深化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部署开展26项重点课题研究。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八五”普法首要任务,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编写出版《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认真做好“中国这十年”全面依法治国主题新闻发布会和主题成就展,不断把学习宣传贯彻引向深入。组织开展法治建设督察。认真开展市县法治建设督察,组织8个督察组,分赴山西、辽宁等8省份开展实地督察,总结典型经验16条,发现各类问题200余项。探索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关注并推动涉及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等30余件重大法治事件处理,以点带面推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对各地区推荐的87个综合候选地区和149个单项候选项目开展评估测评,经过书面评审、实地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50个综合示范地区和59个单项示范项目。活动中,先后组织协调50多家单位的130多人次专家学者参与第三方评审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电话访问量超过1100万人。推进良法善治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行政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拟订并落实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年完成立法项目39件(法律17件、行政法规16件、联合规章等其他项目6件)。推动制定修改黄河保护法、金融稳定法、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着力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审核完成17件国际条约。积极开展专项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取消不合理罚款规定、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涉及的行政法规一揽子修改和废止工作,修改14部、废止6部行政法规。认真做好调法调规情况中期评估和我国授权立法制度与实践后评估工作。扎实开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全年接收并逐件审查各地方、各部门报送法规规章备案报告1900余件。推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制度建设、审核范围、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等开展自查整改和专项监督。组织开展全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性案例征集工作,已完成初步评选。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政府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聚焦制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政府履职更加规范有序。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组织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督办工作机制,首次表彰200个全国行政执法先进集体、400名先进个人,推动行政执法质量稳步提升。加快推进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文书、执法装备配备、执法证件、执法服装等管理工作。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工作,推动各地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配备,全国14万多家党政机关配备法律顾问,有力促进了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研究起草《公职律师考核任职试点工作方案》。截至2022年底,全国3.3万家党政机关开展了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达到9.4万名。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自2018年开展“减证便民”工作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累计清理取消证明事项2.1万多项。运行好“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及时受理、转送群众涉及证明事项的投诉,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发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典型案例,在各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确定取消和调整95个罚款事项。促进公平正义推动复议应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不断提高办案质效,共依法办结行政复议案件25.6万件。其中司法部全年共办结国务院行政复议及司法部复议应诉案件6884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落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推动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全部出台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做好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将中央确定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推动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有力监督依法行政。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审结案件中作出纠错决定2.9万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2683份。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部分行政复议决定长期不履行问题,部署开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专项行动,推动972件未依法履行的案件履行到位,打通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最后一公里”。倾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度。严格依法办理与市场主体关系密切的行政复议案件1.9万件。研究制定土地类复议案件审理标准,依法纠正土地管理领域违法行政行为3217起,涉及土地33.1万亩,助力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着力利民惠民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持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深化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体制机制改革,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出台《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评价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全面检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乡村振兴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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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荣在陕西调研时强调 扎实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3月19日至2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副主任、司法部部长贺荣在陕西调研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贺荣考察了延安市宝塔区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市信访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枣园司法所,与工作人员深入交流,详细了解普法情况,纠纷类型、调解成功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所建设等情况。她指出,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提高群众法治素养。要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大调解格局,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上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要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要优化法治督察方式,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扎实取得新成效。在陕西司法厅,贺荣深入了解法治陕西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看望机关干部和监狱戒毒警察。她强调,要强化政治建设,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要狠抓能力建设,加强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升专业素养。要坚持守正创新,弘扬延安精神,传承红色法治文化基因,开创工作新局面。要深入调查研究,着力破解基层法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行政铁军。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强,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蒿慧杰分别参加调研。End往期回顾【扩散】事关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周知→【禁毒】“毒虫”仿妆?触目惊心!这才是吸毒前后真实的面容变化……【春分】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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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毒虫”仿妆?触目惊心!这才是吸毒前后真实的面容变化……

近日,在某社交平台上流传着所谓的“仿毒虫妆”而真实的毒虫并非影视作品中的“造型”这才是吸毒前后真实的面容变化:糜烂的毒疮、脱落的牙齿、坍塌的五官……这些并非影视作品中的“造型”而是普通人染上毒瘾后外貌的真实变化来看看瘾君子的真实“毁容”案例前方高能↓↓↓触目惊心的变化,让话题#这才是吸毒前后真实的面容变化#冲上热搜网友纷纷惊呼:太恐怖了!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表示不该让“毒虫仿妆”过度娱乐化这才是吸毒前后真实的面容变化!切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是罪恶之源沾上毒品的人往往都被摧残得面目全非最后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近年来各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奶茶”“曲奇饼干”“跳跳糖”“巧克力”……它们伪装成生活中常见的物品悄悄潜伏在我们的身边在生活中面对陌生人来路不明的食品、饮料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同时也不要抱着“试一试没关系”的侥幸心态一旦你踏出好奇尝试的第一步便会坠入深渊!珍爱生命,拒绝毒品!End往期回顾【最新】国务院机构设置公布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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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分】 不负春光,万物可期

春传统CHUNFEN分春分已至玄鸟至,雷乃发声昼夜均,簪花饮酒在每年阳历的3月21日前后,太阳到达黄经0度,此时正是二十四节气的春分。分者,半也,这一天为春季的一半,故称春分。春分春分三候分,平分也,在这天,阳光直射赤道,春季平分、昼夜平分、阴阳平分,故称“春分”。古人将春分时节的十五天分为三候:“一候玄鸟至;二候雷乃发声;三候始电。”一候玄鸟至玄鸟就是燕子,春分时节北方天气变暖,在南方越冬的燕子又飞回北方,衔草含泥筑巢居住,又开始新一年的生活。二候雷乃发声雷是春天阳气生发的声音,阳气在奋力冲破阴气的阻扰,隆隆有声。这个时候天气转暖,雨水增多,空气潮湿。三候始电由于雨量渐多,伴随着的是雷声和闪电。这时人们经常可以看见从云间凌空劈下的闪电。春分春耕准备春分之后,农人也要忙碌起来了,需要施肥深耕,田间的春管、春耕、春种进入繁忙阶段,民间就有“春分春分,麦苗起身”、“春分有雨家家忙,先种瓜豆后撒秧”等农谚。春分过后,越冬作物进入生长阶段,要加强田间管理,江南早稻开始育秧。按照上海地区习俗,春分后种的稻子称为早稻,芒种后种者称为中稻,夏至后种者称为晚稻,夏至后过十日即使种下,也长不茂盛了。春分春分习俗春分立蛋春分对于孩子们来说,最高兴的就是“竖鸡蛋”了,俗话说“春分到,蛋儿俏”。挑一个刚生下来四五天、光滑匀称的鸡蛋,在平整的桌子上立起来,可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春分立蛋风俗起源已不可考,或许是由于春分时昼夜等分,呈66.5度倾斜的地球地轴与地球绕太阳公转的轨道平面处于一种力的相对平衡状态,地球的磁场也相对平衡,此时蛋的站立性最好。春分立蛋也许就是古人为了响应昼夜等分这个特殊日子,为孩子们设计的一个游戏。粘雀嘴春分时节,很多地方都有吃春菜、送春牛、春祭、拜神等习俗。旧时上海地区,春分这一天每家都要吃汤圆,据《上海县志》记载,60年代以前,每过春分户户农家割苦草,舂糯米粉,做圆子。除了吃汤圆外,还要把几十个不包馅的汤圆煮好,用细竹叉扦着置于室外田边地坎,名曰“粘雀嘴”,意思希望避免麻雀来破坏庄稼。春分节气寄语“昼夜均半寒暑分,青黄杂糅少阳升。”春分这道时光转换的等分线,寒暑交替的分隔线,最是居中守正,其中包含的那份不偏不倚、抚定四方、判定公正的强大魄力,恰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正”的最好体现。值此春日最好的时节,让我们以“中正”之心行正道,务正事,树正气,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永葆昂扬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做到不负春光、不负人民。End往期回顾【最新】国务院机构设置公布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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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事关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周知→

“强制性国家标准”7月起实施近日,为规范和提升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保障骑车人员交通安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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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网约司机...【权威发布】202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来了!▌来源:法治莲湖▌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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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全文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作为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重要意义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调查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国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各种风险挑战、困难问题比以往更加严峻复杂,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悟这一重要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是应对新时代新征程前进路上的风浪考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是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回答“六个如何始终”的现实需要,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本领、强化责任担当的有效途径。二、总体要求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的认识和把握,善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使调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服务,为完成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服务。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党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听真话、察实情,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必须坚持攻坚克难,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涉险滩、破难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把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战胜困难的实际成效。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三、调研内容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直奔问题去,实行问题大梳理、难题大排查,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各级党委(党组)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突出重点、直击要害,结合实际确定调研内容。主要是12个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2.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扩大国内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吸引和利用外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3.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粮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安全,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4.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5.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建设法治社会等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6.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新闻舆论引导、网络综合治理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7.推进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中的重大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8.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就业、教育、医疗、托育、养老、住房等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9.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10.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短板,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11.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够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应对“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等重点问题。1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长期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四、方法步骤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分为6个步骤。(一)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等,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增强做好调查研究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制定方案。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调研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案,明确调研的项目课题、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调研的时间、地点、人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制定方案。(三)开展调研。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牵头1个课题开展调研,同时,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座谈访谈、随机走访、问卷调查、专家调查、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医院、学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掌握实情、把脉问诊,问计于群众、问计于实践。要转换角色、走进群众,了解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要结合典型案例,分析问题、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改进措施。要加强督查调研,检查工作是否真正落实、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四)深化研究。全面梳理汇总调研情况,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以及难题积案和顽瘴痼疾等,要研究透彻、找准根源和症结。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交流调研情况,研究对策措施,形成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思路办法和政策举措,确保每个问题都有务实管用的破解之策。(五)解决问题。对调研中反映和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逐一列出解决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短期能够解决的,立行立改、马上就办。对一时难以解决、需要持续推进的,明确目标,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六)督查回访。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清单,加强对调研课题完成情况、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督办和跟踪问效;领导干部要定期对调研对象和解决问题等事项进行回访,注意发现和解决新的问题。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专门部署,科学精准做好方案设计、过程实施、监督问效等各个环节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调查研究的推进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以上率下、作出示范。(二)严明工作纪律。调查研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搞层层陪同。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防止嫌贫爱富式调研。要加强调研统筹,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不增加基层负担。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防止走过场、不深入。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化研究,防止调查多研究少、情况多分析少,提出的对策建议不解决实际问题。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三)坚持统筹推进。对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对涉及多个地区或部门单位的问题,上下协同、整体推动解决。统筹当前和长远,发现总结调查研究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使调查研究成为党员、干部的经常性工作,在全党蔚然成风、产生实效。(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传播平台等,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大兴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兴调查研究的具体举措、实际成效,凝聚起大兴调查研究的共识和力量,营造浓厚氛围。End往期回顾【莲湖】一周法治要闻速览【权威发布】人社部发布劳动合同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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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机构设置公布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反垄断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五、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在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加挂牌子,由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气象局国家行政学院与中央党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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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人社部发布劳动合同 书面协议范本, 涉骑手 快递员 网约司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理解《指引》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平台用工的指导,稳妥有序推动《指引》应用。同时,密切跟踪了解《指引》应用情况,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各方反映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3年2月21日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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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一周法治要闻速览

一周法治要闻2023年3月17日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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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门街道“晚间学堂”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宣传普及《民法典》,提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调解居民群众家庭矛盾的能力和水平,3月15日下午,北院门街道依托“晚间学堂”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题讲座。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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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发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16日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指出,法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共识。中国将依法治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重要内容,努力构建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网络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网络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网络法治保障体系,网络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的网络法治建设不仅有力提升了中国互联网治理能力,也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面对数字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同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法治化进程,让数字文明发展成果更好造福各国人民,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共同创造人类美好未来。End往期回顾以法治力量守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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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02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来了!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202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已经全国普法办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202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中期之年,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义重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和落实普法责任制方面下功夫,着力抓好中期评估,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进一步推动“八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促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1.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组织举办“八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引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2.把党的二十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着力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促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着力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公民法治素养测评指标。3.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走深走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着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大众化传播,充分发挥各类普法阵地和平台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各类普法阵地和平台管理,防止错误思想言论和有害信息传播。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4.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关于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重要署名文章精神,完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等重点阵地,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2023年“宪法宣传周”活动。5.继续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开展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6.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法规,促进国企、民企、外企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7.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8.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利用各类普法阵地和媒体,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在“七一”前后,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知识竞赛活动。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9.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动区域性法治文化集群建设,提高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的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加强对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形呈现、有效覆盖、深入人心。10.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组织开展第十八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活动,努力推出一批法治文艺精品力作。组织开展“宪法的精神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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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司法局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如果遇到假冒伪劣产品,您可以找经营者协商或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3·15”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莲湖区司法局西关司法所联合西关市场监督所在大唐西市开展了一场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针对群众关注的在日常消费中遇到的侵权行为、网上购物纠纷等问题,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为过往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提醒大家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经营观和维权观。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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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于秦岭的题目,你能答对多少个?

2023年3月13日至19日是西安市第十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每年3月的第3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自2013年条例颁布以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已经走过十个年头秦岭山脉由于地处中国中部自古以来被尊为“中国的父亲山”对于西安人来说“秦岭,就是最近的远方”了解秦岭,保护秦岭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我们每个人都肩负责任那么关于秦岭你又知道多少?今天,小布出题一起来作答12019年12月,西安市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A.2019年12月30日C.2020年3月1日B.2020年1月1日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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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守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莲湖区司法局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宣传活动

“‘八水绕长安’中的‘八水’有哪些发源于秦岭?”现场的有奖问答环节将活动推向高潮,普法志愿者为参与群众送上绿植一盆,呼吁群众争做秦岭生态卫士,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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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再强制要求戴口罩!这些场所最新明确

13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的通知》,明确高校、中小学不强制要求师生佩戴口罩;幼托机构幼儿在园期间不佩戴口罩,教职员工在园期间不强制要求佩戴口罩。高校要建设健康驿站高校开学前,要全面摸清师生员工疫苗接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情况、患有基础疾病和有特殊医疗需要的师生以及60岁以上老年教职员工底数,建档立卡,跟进服务。高校调整优化检测方案,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非疫情流行时,高校可根据需要对校内医务、餐饮、宿管、快递、安保、保洁等工作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高校要建设高校健康驿站,按照在校师生人数和防疫需要科学配置床位数,配备足量医护和服务保障人员、防护物资、医疗药品和器材,按需为校内轻型病例提供照护、临时健康监测或适当对症治疗。建好管好用好在站学生健康观察、日常巡查、发热接诊、分检预警等电子台账,细化学生入站、出站临床病情识别和及时转运就医等关键环节,强化在站服务管理,提高健康驿站建设质量,确保健康驿站安全有序规范运行。区分场景、人群和疫情情况科学佩戴口罩。开学后,师生在校期间不强制要求佩戴口罩,可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意愿选择是否佩戴口罩。校内医务、餐饮、宿管、快递、安保、保洁等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师生员工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时,应尽快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就医排查,若为阳性,应暂时居家或在高校健康驿站对症治疗,直至康复,不得带病工作或学习;若为阴性,在校期间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直至症状消失。师生员工离开学校后,按照当地社会面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如当地出现疫情流行,恢复师生员工校内佩戴口罩的防控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师生员工进行1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鼓励感染高风险、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和免疫力低下的师生以及60岁以上老年教职员工,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中小学师生适当错峰就餐中小学开学前要彻底清洁校园卫生,提前做好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卫生室(保健室)、卫生间等重点场所的彻底清洁和通风换气,对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进行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卫生间应配备足够的洗消用品,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就餐场所合理分配空间,师生适当错峰就餐。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来源可追溯。做好就餐区域桌椅、地面、餐(饮)具和炊具的清洁消毒,及时收集和处理厨余垃圾。开学前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的安全性、饮水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等,核查食堂员工健康体检证明有效期、确保符合要求。区分场景、人群和疫情情况科学佩戴口罩。开学后,师生在校期间不强制要求佩戴口罩,可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意愿选择是否佩戴口罩。学校校医、保安、保洁、校车司机和食堂工作人员等上岗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师生员工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时,应尽快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就医排查,不得带病工作或学习;若为阴性,在校期间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直至症状消失。如学校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该感染者所在班级学生、与该感染者密切接触的师生员工应连续5天佩戴口罩,做好健康监测;提倡其他班级学生、老师佩戴口罩。师生员工离开学校后,按照当地社会面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如当地出现疫情流行,恢复师生员工校内佩戴口罩的防控措施。学校按要求配齐配足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校园常见传染病防控知识与技能等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帮助师生员工掌握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和技能。托幼机构加强保健室建设托幼机构开学前,要充实防疫物资,加强保健室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健康观察室,位置相对独立,为有发热等症状的教职员工和幼儿提供临时留观。做好儿童和成人口罩、抗原检测试剂、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脉搏血氧仪等防疫物资储备,专人管理,规范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确保物品在有效期内且存放安全。配备足够数量的盥洗设施和洗消用品。畅通安全可靠的应急物资保供渠道,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供给充足。对园内重点场所、公共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做好垃圾清理,对门把手、扶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落实活动室、睡眠室、盥洗室、洗手间等生活、保育室内场所及公共场所通风换气制度。区分场景、人群和疫情情况科学佩戴口罩。开园后,幼儿在园期间不佩戴口罩。教职员工在园期间不强制要求佩戴口罩,可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意愿选择是否佩戴口罩。托幼机构园医、保安、保洁和食堂工作人员等上岗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教职员工和幼儿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时,应尽快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就医排查,若为阳性,应暂时居家对症治疗,直至康复,不得带病工作或入园;若为阴性,在园期间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直至症状消失。如托幼机构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该感染者所在班级幼儿、与该感染者密切接触的教职员工和幼儿应连续5天佩戴口罩,做好健康监测;提倡其他班级幼儿、老师佩戴口罩。教职员工和幼儿离园后,按照当地社会面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如当地出现疫情流行,恢复教职员工园内佩戴口罩的防控措施。加强对感染康复期的健康指导,引导做好康复期的健康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通过多种形式面向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肺结核、流感、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和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教会幼儿正确的洗手方法和咳嗽、打喷嚏的遮挡方法,培养幼儿养成勤洗手、讲卫生、讲礼仪的良好习惯。End往期回顾【要闻】李强总理记者会要点来了,信息量很大!“莲心港湾”有温度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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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2023年3月14日法治新闻

法治前沿1.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本次修订,完善了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合宪性审查要求,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任务职责,完善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详情→2.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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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公布(附全文)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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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央网信办: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按照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计划,中央网信办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一、工作目标整治“自媒体”乱象,破解“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运营行为失度等深层次问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网站平台健全账号注册、运营和关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制度,加强账号名称信息审核、专业资质认证、信息内容审核等常态化管理。探索运用经济手段强化“自媒体”监管,遏制“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二、主要任务聚焦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类型重点平台,针对“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击,从严处置,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一)坚决打击“自媒体”发布传播谣言信息、有害信息和虚假消息1.打击“自媒体”造谣传谣。一是编造虚假事件、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无中生有制造谣言。二是集纳旧闻旧事冷饭热炒,使用异地新闻嫁接拼凑,选取无关人物、图片、音视频恶意关联,移花接木制造虚假消息。三是打着“国学经典”“红色文摘”等旗号,杜撰老一辈革命家诗词或者言论。2.打击“自媒体”炮制有害信息。重点是搭蹭公共政策、宏观经济形势、重大灾难事故、社会热点事件等,断章取义歪曲解读、颠倒是非抹黑攻击、渲染悲情煽动对立,制造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害信息。3.打击“自媒体”恶意炒作。通过搬运倒灌、“标题党”炒作、集中发布相似文案、多账号联动发文等手段,对明知或应知为谣言、虚假消息、有害信息仍肆意传播的行为。在谣言、虚假消息已被澄清,有害信息已被查实的情况下,仍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搬运散播谣言、虚假消息、有害信息的行为。(二)坚决取缔假冒仿冒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和特定人员的“自媒体”1.取缔利用账号名称信息假冒仿冒的“自媒体”。一是在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名称信息中,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识等,假冒仿冒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自媒体”。二是在账号名称信息中擅自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理名称、误导公众的“自媒体”。三是通过更改账号名称、修改个性签名、新设用户头像等方式,冒充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的“自媒体”。2.取缔利用信息内容假冒仿冒的“自媒体”。一是谎称所谓热点事件当事人、亲友或相关人员爆料案事件线索细节、求救信息等内容的“自媒体”。二是篡改、截取官方新闻发布会、通报等部分内容,制作发布假通报等信息的“自媒体”。三是在直播间或短视频背景中假借与电视新闻节目相同或相似布景的“自媒体”。3.取缔无专业资质假冒仿冒的“自媒体”。无教育、司法、医疗卫生等领域资质,擅自使用“教师”“教授”“律师”“医生”“医师”等称谓假冒仿冒专业人士,发布育儿、教育心理学、法条解读、案件剖析、医学知识科普、疫情形势解读等专业领域信息的“自媒体”。(三)全面整治“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1.从严整治“自媒体”蹭炒热点吸粉引流。重点是“自媒体”通过不当评议、胡乱解读、片面曲解公共政策、社会热点事件获取热度,借机推销售卖商品、课程或服务,接受用户打赏,开通付费咨询,在直播间带货;打着探访、追踪、帮扶、救助等旗号,在灾难或事故现场、热点事件发生地,热点人物相关地等场地开设直播、拍摄视频,消费灾难,借势引流。2.从严整治“自媒体”造热点博流量。一是在重大案事件发生后以恶意揣测、散播阴谋论、关联集纳等方式挑动公众情绪、制造次生舆情。二是刻意选取民营经济、家庭矛盾、婚恋生育等高关注度话题,发布争议性、误导性言论煽动对立、撕裂社会共识。三是打造违背公序良俗的“励志网红”、低俗人设等,哗众取宠收割流量。3.从严整治“自媒体”利用弱势群体进行流量变现。一是哄骗、利诱老年人摆拍视频、开设直播,骗取网民点赞、打赏、捐赠等。二是欺骗、引诱残障人士,通过卖惨、恶搞、虐待等违法失德方式博取流量。三是罔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用未成年人牟利。三、工作要求各地网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部署、扎实推进。1.严格处置标准。督促网站平台深入自查自纠,从严从重处置顶风违规、屡教不改的“自媒体”;对管理不力、姑息纵容的网站平台,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罚款、暂停相关功能、关停下架等处罚,警示“自媒体”和网站平台做好自我管理。2.遏制违规营利。指导网站平台运用经济手段,对违法违规营利的“自媒体”予以清空粉丝数量,暂停或关闭直播、用户打赏、知识付费、收益提现权限,下架商品链接,取消广告收益、流量分成等处罚措施。3.健全管理体系。督促网站平台严格落实政策法规要求,完善“自媒体”注册、运营、关闭等环节管理细则,加强账号名称信息审核,从严审核认证材料,加注专业领域类型明确标识。4.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会商研判,将网站平台排查梳理上报的“自媒体”违法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严惩网络犯罪行为。5.强化宣传引导。督促网站平台及时对外发布专项行动治理公告、违规典型案例等,鼓励网民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中央网信办秘书局2023年3月2日End往期回顾【要闻】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普法】送法进军营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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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心港湾”有温度 普法活动暖人心

近年来,电商平台、网上订餐、网约车等新业态行业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业态群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何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积极提供多样化、便捷化、人性化的法律服务,莲湖区是这样做的。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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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李强总理记者会要点来了,信息量很大!

今年,我们还将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进一步扩大开放。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环境会越来越好、服务会越来越优。开放的中国欢迎大家来投资兴业。谈中美关系:中美合作大有可为,围堵、打压对谁都没有好处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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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

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End往期回顾【关注】年轻人关心的这些事,政府工作报告里这样说【以案释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阻拦,法院判了!【女神节】致敬莲湖司法行政系统了不起的她们!▌来源:新华社▌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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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人民日报评论员:弘扬宪法精神 彰显宪法权威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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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送法进军营 共叙鱼水情——莲湖区开展“八五”普法进军营活动

知法学法用法发挥军地协作普法制度让守法成为官兵的行动自觉3月10日下午,莲湖区司法局走进省军区第十二干休所开展“送法进军营,共叙鱼水情”法治宣讲活动,为军人军属提供法治讲座、政策讲解、法律咨询等服务,受到军人军属热烈欢迎。普法宣讲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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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部分住户阻拦,法院判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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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年轻人关心的这些事,政府工作报告里这样说

End往期回顾【女神节】致敬莲湖司法行政系统了不起的她们!【普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亮点解读【喜报】莲湖区司法局李旺妮荣获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称号▌来源: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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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致敬莲湖司法行政系统了不起的她们!

DAY03/08今天是第113个国际劳动妇女节我国第100个妇女节莲湖区司法局向奋战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女同胞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祝大家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巾帼健步行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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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并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重点:0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02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03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04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二十大报告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之后第三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这是我们党重视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政治宣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妇女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妇女事业的亲切关怀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那么,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亮点1: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亮点2: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亮点3:拓宽妇女被性骚扰维权渠道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亮点4: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亮点5:充分保障和保护妇女人身权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亮点6: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不受限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亮点7:不因产假降低妇女工资待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亮点8: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辅导服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亮点9: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End往期回顾【喜报】莲湖区司法局李旺妮荣获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称号【普法】维护“她”权益,普法在身边【关注】一图速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来源:综合于网络▌微博、微信:法治莲湖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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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维护“她”权益,普法在身边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增强女性同胞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3月7日上午,区司法局联合西关街道、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在大唐西市地铁站口开展“维护‘她’权益,普法在身边”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