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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大爷(化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象山一日游活动。该团有50名左右游客组成,大部分都跟孙大爷一样,已超过退休年龄,是个典型“老年团”。当天上午9点,旅行团到达第一个景点,在景点游览约1小时后至饭店用午餐。不料意外情况突发——用餐完毕,孙大爷在走向大巴车的途中一下子倒在地上,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孙大爷的妻子和三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据悉,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旅游组织者不仅要对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人身安全事宜负有警示说明义务,还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其行为要符合行业规范。
法院先后于2020年6月、7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旅游活动虽未明确是专门为老年人准备,但大部分旅游者年龄已经超过了60周岁,旅行社在组织此次旅游活动时,应考虑旅游者的身体条件、风险及强度等特殊要求,充分履行关于旅游活动的详细信息及相应安全、身体健康等注意事项告知及提示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说明。
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导游也未对游客履行上述事项告知及提醒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过错责任系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孙大爷死亡系因突发疾病去世,其损害结果主要由其自身疾病引发。
经过核定原告的各项实际损失,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旅行社承担20%的损失,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出游比例越来越高,旅游组织者在接待、照顾老年旅客时,不仅要对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人身安全的事宜负有警示说明义务,还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